“不是闹事就有理!”河南罗山,男子住房碰到拆迁,但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因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男子拒不接受安排,面临前来拆除的工作人员时,男子将家中液化气罐搬至二楼楼顶,并声称“谁拆房就点燃气罐同归于尽”,最终结局令人唏嘘!
(案例来源: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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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年,河南省罗山县大邵洼区域启动棚户区改造,村民何小东的房屋因超建被纳入拆迁范围。何小东持有1999年核发的《村镇建设许可证》,审批面积146平方米,但实际建成面积达613.52平方米,超建467.52平方米。因与政府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双方矛盾逐渐激化。
同年6月30日,罗山县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超建部分为违建,限何小东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执行。何小东拒签文书,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8月3日,住建局发布强拆公告;8月4日,再次送达《催告书》,何小东仍拒绝配合。
8月20日下午,罗山县住建局、国土局等多部门组织200余人,携带挖掘机准备对何小东的超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此时,何小东将家中液化气罐搬至二楼楼顶,以“谁拆房就点燃气罐同归于尽”相威胁,并多次向楼下扔砖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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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他两次打开气罐阀门,用打火机点燃液化气(火焰燃烧片刻后关闭),导致现场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陷入恐慌,强拆工作被迫终止。
事后查明,案发时何小东房屋周边环境复杂:北侧13米处为有人居住的蔡宏明家,西侧11.3米为世序西路,路西是盛世新村小区,南侧为拆迁区,东侧35.2米处有未搬迁的田成义家。现场除200余名执法人员外,还有数百名围观群众,最近的施工人员距楼顶仅数米。
11月,何小东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庭审中,何小东辩称“仅点燃一次”“为保护合法财产”,辩护人提出“强拆违法属正当防卫”“液化气罐提取鉴定程序违法”等无罪意见。
法院经审理发现,罗山县住建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因程序重大违法,已于2018年12月被平桥区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提取液化气罐时未制作扣押笔录,送检程序亦存在瑕疵,相关检验报告被排除。
但法院同时认定,液化气属危险化学品,何小东在人员密集场所点燃气罐的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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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民对抗违法强拆”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从法律视角看,需厘清4个关键问题:
(一)强拆程序违法,能否成为“暴力抗法”的理由?
法院虽认定罗山县住建局的强拆决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强拆行为本身亦被后续判决确认违法,但这仅意味着行政机关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能以此否定刑事犯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是“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只要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即便维权动机合理,也不能阻却刑事违法性。
(二)“点燃液化气罐”为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何小东的行为符合该罪的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行为危险性,液化气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人员密集的拆迁现场点燃,可能引发爆炸或大面积燃烧,对周边居民、执法人员及围观群众构成现实威胁;二是对象不特定性,现场200余名工作人员及数百名群众均处于危险范围内,而非针对特定个人。即便气罐未实际爆炸,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未遂或中止)。
(三)程序违法的证据排除,为何未影响定罪?
辩护人提出液化气罐提取、鉴定程序违法,法院虽采纳该意见并排除检验报告,但现场视频、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何小东实施了“点燃液化气罐”的行为,且现场环境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条件。程序违法仅影响单个证据的效力,不必然导致全案无罪。
(四)“犯罪中止”如何减轻刑罚?
何小东在楼顶点燃气罐后,未将其扔向楼下人群,而是自行关闭阀门,法院认定其“自动放弃犯罪”,构成《刑法》第二十四条的“犯罪中止”。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中止”(未将点燃的气罐扔向人群)、“执法部门程序违法”等情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何小东有期徒刑一年。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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