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武汉市新洲区黄土坡村,585名村民中竟有62人确诊癌症或白血病,村民将矛头指向村头的昌盛泡花碱厂。5月20日,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汤磊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从媒体报道情况看,该化工厂或应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责任。
据报道,该化工厂无环评、无排污许可,工厂关停两年后锰仍超标3倍,关键生产设备一直未拆,化工厂仍在偷偷生产。5月19日,武汉市委、市政府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开展全面深入调查。
汤磊表示,化工厂严重排污,且关停两年后锰仍超标3倍,导致严重污染,客观上造成附近村民身患严重疾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村民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害损失等,化工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涉及环境污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村民(原告)只需证明化工厂(被告)实施了污染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而“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则转移到化工厂一方。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化工厂有可能承担远超村民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
汤磊说,在化工厂的行政责任方面,报道称该厂至今未取得环评、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常年排放“酱油色”污水。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环保部门可对其采取责令停产整治、按日计罚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另外,若经调查确认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如锰)超国家或地方标准三倍以上,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厂将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或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实行双罚制,既要处罚单位,也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老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都在追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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