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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锦雄(刑辩律师)
《监狱来的妈妈》十有八九得“走”了。
此前,该电影主演赵箫泓曾发微博称自己入狱10年。5月19日,赵箫泓的社交平台账号显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微博社区公约》被禁止关注”,短视频平台账号无法找到相关账号。
另据荔枝新闻消息,5月18日下午,片方回应称,因舆情发酵,正与上海电影局协商调整档期,上映时间暂未确定。
其实这部电影在选择赵箫泓本人担任主演的时候,就已经决定了命运。以目前影视行业对于劣迹艺人的禁业限制,刑释人员基本没有什么机会出现在大众视野。
但是我看到不少观点指出,赵箫泓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担任电影主演是行使出版权,因而违反了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对此我认为过于武断。
政治权利系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特有的,能够使其参加国家政治性活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并表述个人看法、意见的权利。乃是公民一项基础性的宪法权利,非经宪法与法律之明文规定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和剥夺。剥夺政治权利,简而言之,即剥夺公民依法享有的其在政治生活中所应享有的权利。
从以上定义来看,政治权利应当由宪法规定。但是我国《宪法》并未对“政治权利”一词的含义和内容做任何规定,仅在宪法文本中第 34 条出现过“政治权利”这一表述。而且整体包含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三十四条
因而宪法学者对于政治权利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说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文本中的政治权利”应仅限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这两项权利是专门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产生国家权力而设计的,属于纯粹的政治权利。
广义说则从体系解释角度认为,政治权利被认为是公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包括宪法第三十四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六大政治自由)、第四十一条(监督权)以及基于第二条、第三条担任公职的权利。
实际上广义说与刑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剥夺政治权利范围一致。但是宪法第三十五条与第三十四条不一样,不存在但书条款,因而不能剥夺。无论是从狭义说还是严格的文义解释,有学者认为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存在合宪性问题。
即便认可政治自由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但是权利范围多大,具体包含什么内容依旧不清楚。在实践当中存在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
有宪法学者认为,六大自由属于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人之为人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性自由和权利,故可称之为普遍性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天赋人权”,任何宪法和法律都不适宜实行事先限制或剥夺,只适宜于针对行为的违法事实实行事后的追惩。
表达自由有政治性的表达和非政治性的表达两种,其在内容方面与前者有显著的区别。根据刑法的立法目的,剥夺政治权利应该仅限于政治类的言论、政治类书籍,对于非政治性的言论或者书籍不应该剥夺其发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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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电影的主演是否就属于出版自由的范畴?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由此来看,表演并不属于出版的行为,而且表演表达的内容并非演员自己的思想。
有学者认为,如“纯粹艺术表达的自由”、商业性言论或学术性内容,属于非政治性自由,通常受私法或宪法中的“文化权利”(《宪法》第47条)保护,而非政治权利。宪法层面的政治自由主要指以“政治表达”为核心的公共言论。电影主演的表演行为本质上是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而非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
如果不将六大自由严格限定在政治范畴,那么意味着剥夺政治权利会剥夺一个人所有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所有权利的基础,如果不限制言论的范围,那么意味着剥夺言论自由之后,公民将失去所有的权利。极端来看,申诉权本身就属于政治范畴,如果言论自由被剥夺,是不是意味着服刑人员失去了申诉权?
担任电影主演是一种艺术创作行为和职业选择,属于受宪法保护的文化权利或劳动权,而非政治权利。在法律逻辑上,即使一个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其行使非政治性的艺术表达(如演戏)也不应在剥夺的范畴之内,除非相关言论或作品本身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政治性违规内容。
个人认为,之所以有人会认为被剥夺政治权利之人无权表演,是因为长久以来我们国家对于政治权利的研究欠缺,对于六大自由的边界也采取模糊的态度。
这种回避的姿态或许会持续很大时间。
参考来源:
王堃: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宪法学反思与改良,《政治与法律》,2016 年第 6 期。
刘松山: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政治权利”,《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
武小凤:让历史回归历史,还刑罚以法律惩罚的本色,《南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5期
刘飞宇:对于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宪法学思考,《法学家》2005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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