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张金奎:明代战时军法初探

0
分享至


明代战时军法初探

撰文丨张金奎

张金奎,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 为保障战争目标顺利达成而立法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其中狭义的“军兴法”即为维护战场秩序的立法是其中的核心。这些习惯被简称为“军法”的法条原则上相当于在常态军事立法基础上的补充立法。明代的军法有自己的特点,如根据兵种组合、兵器组合的不同实行差异化立法,强调仅仅适用于具体的战役或战斗期间,在设置专职战场执法官的同时赋予主帅及前线最高级指挥员执法权,处罚不问是非,只看结果且不再局限于行用死刑等。明人强调遵守祖制,永乐十二年朱棣北征蒙古时留下的成文《军中赏罚号令》因此成为后世制定具体军法条款的基本依据。从英宗朝开始,文官介入军政事务的范围日渐扩大,军法的执法主体逐渐扩展到拥有旗牌的总督、巡抚甚至在前线督军的监察官员,可在战场处决的军官级别亦越来越高,但不严格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滥用战时立法权、人为降低处罚标准等现象并存,不仅致使战争目标更加难以实现,也严重损害了政治生态。

[关键词] 军法 军纪 旗牌 明代

为军事行动立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基于立法目的、执法对象、行用场合等的不同,军事法律又可分为以调整和平时期涉军事务为目的的常态军事立法和专门为某次具体战争服务,以保证相关军事任务正常遂行及战前准备、战后处置目标顺利达成的战时立法。《史记·司马相如传》中提到唐蒙发兵僰中,致使巴蜀百姓惊惧,于是汉武帝命司马相如前往申斥唐蒙并安抚百姓。司马相如在文书中称“今闻其乃发军兴制,惊惧子弟,忧患长老”。司马贞在《索隐》中解释:“张揖曰:‘发三军之众也。兴制,谓起军法制也。’案:唐蒙为使,而用军兴法制也。”[1]《汉书》记载:“武帝末,军旅数发,郡国盗贼群起,绣衣御史暴胜之使持斧逐捕盗贼,以军兴从事,诛二千石以下。”[2]唐蒙发兵僰中,暴胜之剿捕“盗贼”都是军事行动,司马迁和班固不约而同提到了“军兴”,且与“制”有关,可见“军兴”一词应与战时立法相关。裴骃在为《史记·司马相如传》所做《集解》中则径直引用“《汉书》曰:用军兴法也”。[3]显示至迟在西汉时期,人们已用“军兴法”来指代战时立法。

与现代意义上的战争法不同,[4]中国古代的战时立法仅针对本方参战人员,狭义上的军兴法甚至可以与本方军纪或战场纪律画等号。明代“军兴法”一词仍然在沿用,如张经总督江南抗倭时发现嘉兴府同知张任运粮违限,即准备“用军兴法,将斩之”。[5]天启朝吏部左侍郎黄汝良在“救时十策”的第1条即强调“严军兴之法以鼓敌忾”,“请自今无论文武臣,凡在行间者,一切以军兴法从事。其失机及退缩者,或军前衅鼓,或归死司败,皆登时立决,无复需缓。以至粮饷不继,器械弗精,募兵买马无法者,皆以乏军兴论。轻则降黜,重则编戍,法在必行,人心自肃”。[6]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即此类为维护战场秩序而制定的法条,亦即明代狭义上的军兴法。为行文方便,本文对此类立法概用“军法”称之。[7]

一、明代军法的特点

“即斩以徇”[8]是史籍中出现的高频词汇,人们对军法的基本印象也大多源于此,即军法重在威慑,且犯者大多被处死。实际上,从上引黄汝良的奏章中可以看出,军法的打击范围很宽,既包括战场失责,也涉及后勤补给,且处罚有降职、降级以致充军,并非都是死刑。另外有的罪行可以“登时立决”,不需要反复研判,有些则需要事后再议处,但不论是因哪种行为受罚,都有一个大前提——“在行间”,即在参与军事行动期间。

洪武三年(1370)六月,北元王保保率军攻围兰州,“夜二鼓,围兵登城,千户郭佑被酒醉卧,不之觉,巡城官军击却之”。战斗结束后,主持守御的天策卫指挥使张温下令将郭佑处斩,卫知事朱友闻当即反对,认为“当贼犯城时,将军斩佑以令众,所谓以军法从事,人无得而议之。今贼既退,乃追罪之,非惟无及于事,且有擅杀之名”。朱元璋听到此事后不仅没有批评朱友闻,反而以其能“守朝廷法,直言开谕官长”给予奖赏。[9]这一事例证明明廷对军法的行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即使在前线战事不断时,也需要区分是在大战中,还是在战斗间隙期。因而“在行间”不能笼统地理解为整个战争期间,这是明代军法的一个鲜明特点。

对于执行军法要区分战中和战后的原则,在明代有很多例证。如宣德二年(1427)四月,川西少数民族部众攻围松潘等卫所,负责征讨的叙南卫指挥吴玉战败,遭到巡按御史及布、按衙门的弹劾,因为已经是战后,宣宗下敕:“吴玉讨贼失机,本难容恕,姑宥其罪,降充为事官,俾杀贼立功。再犯,以军法从事。”[10]对于一般士兵,明廷也很重视区分战中与战后。如成化元年(1465)下令:“总兵官出师临敌,军中有违犯号令者,听以军法从事。寻常出哨等项,不许。”[11]这些例证表明,区分战中与战后的原则不仅一直被坚持了下来,而且在执法范围等细节上还在不断地完善。

洪武三年四月,大将徐达总兵出安定,与王保保军在沈儿峪对峙。王保保“发兵十余人,由间道从东山下潜劫东南垒,东南一垒皆惊扰。左丞胡德济仓卒不知所措,达亲率兵急击之,敌乃退,遂斩东南垒指挥赵某及将校数人以徇”,[12]鉴于应承担主要失职责任的浙江行省左丞胡德济是已故名将胡大海之子,徐达没有直接处置,而是将其押送回南京,交皇帝处理。对徐达这一做法,朱元璋没有立即表态,而是遣使军中,书面敕谕徐达:“迩者,浙江左丞胡德济临事畏缩,将军不以军法从事,乃械送京师,必欲朝廷治之……胡左丞之失律,正当就军中戮之,足以警众。所谓阃外之事,将军制之。若送至朝廷,朝廷必议其功过,又非阃外之比矣。彼尝有救信州之功,守诸暨之劳,故不忍加诛,惧将军缘此缓其军法,是用遣使即军中谕意,自今务威克厥爱,毋事姑息。”[13]从敕谕中可见,徐达完全有权动用军法直接处死胡德济。朱元璋之所以在敕谕中刻意分析徐达不杀胡德济的想法,不是表扬徐达做得对(至少表面上不是这样),而是意在提醒军中诸将校,不要幻想以此为例挑战主帅徐达的权威,“缓其军法”。由此可见,在大战中行使军法是主将的基本权力之一。与徐达相比,前一个例子中的张温虽然不是主帅,却同样拥有临阵处决违纪下级官兵的权力,考虑到他是守城大战时的最高级将领,可以推断在明代军法的法理体系中,在战争期间独立领兵遂行某一具体任务的战场最高级别将领同样拥有执行军法的权力。在不同层级、不同战争场景下,军法有不同的执法主体是明代军法的另一个特点。

在战场上,能否完成军事任务是唯一标准。以万历年间平播之役为例,主持平叛大计的总督李化龙在战前传令军中:“晓谕各营官兵知悉:今后但有二人相殴,不论是非,各捆打一百。聚至十人以上者,摘将起祸两人,亦不论曲直,并斩以徇。”[14]军中斗殴势必影响团结,进而招致在遂行军事任务时互相干扰乃至互相掣肘,因此必须严厉惩戒。斗殴不会无故发生,但大战在即,不可能有机会仔细调查,弄清是非曲直,所以“不论曲直,并斩以徇”。可见不问是非、只看结果是明代军法的第三个特点。

打架斗殴在平时显然构不成死罪,在战时有此规定,是李化龙根据平叛军队系从四川、湖广、贵州等多地调发,彼此原本就有一些矛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乱世用重典是中国传统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即曾对皇太孙朱允炆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当承平之后,刑自当从轻,此谓刑法世轻世重也。”[15]制定军法的目的是确保战争的目的顺利达成,在瞬息万变、乱得不能再乱的战场环境下,用重典治军也是无奈的选择。对此,明人有清醒的认识,如万历年间受命巡抚大同的王士琦曾说道:“驭军之法与治民迥异。有司城旦已上案牍讯驳,岁月淹回,即丽大辟者,已奉谕旨赴市曹,犹然需三覆奏也。彼擐甲行间,取人一蔬一笠,立斩以徇,是何草菅人命耶?不如是不足以立威而信法也。法信而俾之走死地如骛不难已。”[16]既然要临时启用重典,就需要提前告知全军。中国传统军事思想家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如宋代官修《武经总要》即强调“凡行军及在营应军中条约,主将并须先出榜晓告,令将士知审”。《行军须知》亦明确要求“军未发前一日,分明三令五申,各晓其意,精严告谕讫,然后发军。如此则士心知惧,人人自劝矣”。[17]明人亦采用这一原则,如成化年间巡抚延绥的余子俊在出师岷州之前发布战时号令,要求参战官兵“熟记在心”。[18]嘉靖年间张时彻主持征讨白草番,亦在战前发布告示,要求“各该监督文武大小等官及军兵人等,一一遵奉施行”。[19]万历元年(1575)三月,曾省吾奉命征伐四川都掌蛮,亦在战前传令军中:“无杀降;无从亡匿;有敢黩贿市奸宣漏风指,坐以党叛,伏诛。临敌首鼠,携贰逗留进退者,其斩以徇。”[20]万历二十七年(1599),李化龙也是在战前开列处以斩刑的5条禁令并通告全军。[21]万历四十七年(1619),辽东经略杨镐在出兵讨伐努尔哈赤之前榜示全军14款必杀的军令,并当场处死此前在抚顺守卫战中畏战先逃的指挥白云龙,“以为法在必行之例”。[22]

张时彻发布的军法只有7条,[23]且都是死罪。曾省吾的军法,死罪不过4款。李化龙定了5款,杨镐制定的斩罪条款虽然多一些,也不过14款。这些事例证明明代军法普遍条款简明,这既便于官兵记忆,也响应了战场环境复杂,只能一切从简的需求。

李化龙和杨镐制定的军法特色鲜明,既有一般军法都包含的条款,如禁止杀害降兵、劫夺无辜百姓、临阵退缩、避敌不进等,也包括一些针对本次战役的特有条款,如李化龙制定的《营中禁约》严令官兵不得“私领妇女出营寄住别处”,不得“告假出关买牛杀卖”,否则都视为临阵脱逃,处斩,且附加“将官连坐”。对于行军途中“私收运夫银钱折米”等行为,不论是官兵还是随军文官都要处死,同样,总运官如果不能觉察也要连坐。[24]杨镐萨尔浒之战前制定的《(战中)罚约》则明确将出兵违期、不救援友军视为故意逗留不进,“主将以下领兵官皆斩”,更把阵中挟私报复陷害、失火烧毁火药粮草、争抢朝鲜友军所获首级、督运军粮违期等都列入死罪范围,同时在执法时依据具体情况分为“登时立斩”和“审实处斩”两种。[25]

曾省吾奉命征伐的都掌蛮曾在百余年间与明朝政府发生过多次武装冲突,明朝西南地区驻扎的官兵与之多有接触,甚至有部分汉人包括士兵逃入都掌蛮生活区域,与之共同生活,因而防止在大战期间发生泄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将“从亡匿”“宣漏风指”等列入死罪且专门强调是必要的。李化龙统率的平叛大军不仅军队来源复杂,内部存在派系之争,而且西南地区复杂的地理环境对后勤补给也是巨大的考验,能否让来自不同省份的运夫正常工作是参战督抚们的重要关注点,李化龙所定5款斩罪中有两款与运夫相关,且都有将官或运官“连坐”的处罚,立法指向非常清晰。杨镐制定的军法相对复杂,这和他面对的现实有关。一方面由其统率的几路大军来源不一,既有选调自西南地区的劲旅,也有北边守军,更有朝鲜军队和海西女真叶赫部的部落兵;另一方面是多兵种联合作战,不仅有马军、步军,还有朝鲜火器兵。[26]如何协调各地军队和各兵种是个大难题,加之又是四路出兵,分头作战,难度更是成倍增加,所以战前立法不得不详细一些,执法程序也有一定区分。

综上可知,明代军法的第四个特点是法条依据具体的军事打击对象和部队组成方式等现实条件来制定,在力求简化、重刑惩戒的同时,亦强调因地制宜,有一定的差异化。

明中叶,火器在军中使用越发普遍,相应的战法亦发生变化。如火铳手在进攻战时最初是“自装自点放,不惟仓卒之际迟延,且火绳照管不及。每将火药烧发,常致营中自乱。且一手托铳,一手点火,点毕且托之,即不中矣”,无法充分发挥火铳的威力。于是在防御战中强调小组作战,由炮手单独组成一个小组,“四人给炮四管,或专用一人擎,一人点放,二人专管装药抽换。其点火一人兼传递”。在进攻战时,由于人、路错乱,四人小组容易发生混乱,“鸟铳还是单人自放乃便”,但为了规避其缺点,改由与持有冷兵器的其他士兵合组成一个战斗小组。如在著名的戚家军中,每个鸳鸯阵小组为一队。四队为一哨,四哨为一官,“虚其中,鸟铳、火器、哨官居之”,[27]即将火器兵集中使用,以充分发挥威力。

战法的变化要求军法做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奖励军功时强调要兼顾不可能割取敌人首级的火器兵和其他兵种,如戚继光军功奖励办法规定,“每颗首级以三十两论之,当先牌、枪、筅分二十两,砍首兵二两,余兵无分者分一两。火兵虽不上阵,本队有功,亦分五钱。每颗,本队鸟铳手亦分二两”。[28]另一方面,针对小组合成作战,强调成编制的连坐罚则明显增多。如嘉靖三十六年(1557)奉命巡抚凤阳兼提督御倭军务的李遂,[29]在到任后发布16款《行军号令》,明确约定“临阵退缩者,斩。同伍退缩,连坐伍长;同甲退缩,连坐甲长;同队退缩,连坐队长。若队甲伍长登时觉察,即行割耳定众者,免其坐罪”。[30]而名将戚继光在根据实战经验总结编纂的《纪效新书》中将连坐之法进一步强化:“凡临阵退缩,许甲长割兵耳,队长割甲长耳,哨官哨长割队长耳,把总割哨官哨长耳。回兵,查无耳者,斩。若各故纵,明视退缩,不肯割耳者,罪坐不肯割耳之人,退缩之犯不究……凡每甲一人当先,八人不救,致令阵亡者,八人俱斩。”[31]这里出现的割耳之刑在嘉靖倭乱期间经常被使用,如李遂的号令中规定战时拾取敌人抛弃的财物、散布谣言扰乱军心等行为都会被割耳。[32]相比之下,在戚继光制定的军法中,割耳只是一个过渡性惩罚,战后仍有可能被追罚处斩,处罚力度明显高于李遂的军法。

另外,明中后期水战、海战的频率明显增加。在水战中,不仅要求战斗员的素质高,对掌舵、下锚等技术兵的军纪要求也很高。对此,明人在战时军法中也有一定的对应性增补,如戚家军中规定攻击倭寇船只时,“其捕盗舵工遇浅者斩。其扳招手望贼减帆者斩。其缭手船虽先到而不直射贼船,傍边擦过者斩。其舵工、缭手使风不正者斩。其舵工、缭手如已使逼贼舟相并不能成功,致贼舟复走者,斩”。[33]

据此可知,根据战法变化及时调整军法条款,与时俱进,是明代军法的第五个特点。

二、《军中赏罚号令》——明代成文军法的“鼻祖”

朱元璋投身起义军之后非常重视军纪,严禁滥杀无辜和抢掠百姓。如1356年攻打镇江前他强调“吾自起兵未尝妄杀……城下之日,毋焚掠,毋杀戮。有犯令者,处以军法。纵之者,罚无赦”。[34]属下将领挂帅出征时亦有样学样,如李文忠攻取浙江时曾下令“擅入民居者死”,“一卒借民釜,斩以徇,城中贴然”。[35]对于战争中需要执行的具体军令,朱元璋充分放权给相关将领,只是强调要严明军政,不得姑息。

明朝立国前后大战颇多,朱元璋亲自参与的大战也不少,但因为“国初论功行赏,皆临时取旨,差次重轻,不预为令”,[36]以及战场记录损耗等诸多原因,并没有留下系统的成文军法记录。明人强调祖制,开国皇帝没有留下可供参照的军法样本,那祖制只能从后世皇帝的治军经历中寻找。目前,我们能见到的明初最完整的一部战争立法,是成祖朱棣组织制定的《军中赏罚号令》。

根据《明太宗实录》的记载,《军中赏罚号令》颁布于永乐十二年(1414)四月初六日,[37]也就是朱棣第二次北征蒙古之前。正德《明会典》“兵部”卷下亦收录了一部《行军号令》,共24条,明确记载是永乐十二年的“令”。[38]从内容上看,实录中收录的《军中赏罚号令》与会典中收录的《行军号令》有相当部分雷同。如“军功”部分,实录这样记载:“一、与虏贼交锋之际,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贼败众者;一、与虏贼交锋之际,勇敢向前,冲入贼阵者,斩获贼将及获其旗号者;一、与虏贼交锋之际,本队与贼队对敌,已杀败贼,又见别队与贼相抗,力不能支,未决胜负,却能救援,杀败贼众者; 一、有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一、哨马生擒虏贼一人来者,赏银三十两。斩虏贼首级一颗来者,赏银二十两。”[39]会典这样记载:“永乐十二年令:凡交锋之际,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勇敢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败贼众,别队胜负未决而能救援克敌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哨马生擒外敌一人者,赏银三十两,斩首一级者,二十两。”[40]对比可知,《军中赏罚号令》中的“虏贼”等字样在《行军号令》中基本被删除,或被替换成了“外敌”。大部分描述具体立功条件的文字则被凝练或合并,如“勇敢向前,冲入贼阵者,斩获贼将及获其旗号者”被合并为“勇敢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与贼队对敌,已杀败贼,又见别队与贼相抗,力不能支,未决胜负,却能救援,杀败贼众者”被压缩为“本队已败贼众,别队胜负未决而能救援克敌者”;等等。由此推断,正德《明会典》中收录的《行军号令》,应该是在永乐十二年实际行用过的《军中赏罚号令》基础上重新提炼、整合而成的,并保留了一些与朱棣亲征明显有关的内容,如依然规定“凡临阵,令内官持象牙牌,视有勇敢当先杀贼,能建立奇功、头功者,即与牙牌收执,径赴大营,给与勘合,以凭升赏”。[41]内官是皇帝的家奴,只有皇帝或皇室成员可以使用。以象牙牌为立功凭证也和明军通常以银牌为立功凭证的制度不符,[42]是御驾亲征时的临时规制。按理说,这一条款并不适用于一般战事,兵部在通用型的《行军号令》中保留这一条款,应该不是因为疏漏,而是与正德朝李东阳等修订会典时武宗皇帝一直在着手准备亲征有关。

综观这部通用型的《行军号令》可知,它是一部完整、全面的行军规范,涉及军功认定、报告敌情、行粮装备、识别信号、宿营警戒等多个层面,只有少量涉及战场纪律,即本文所讨论的“军法”的条款。就这几条战时军纪条款来看,有如下特点:一是基于大兵团作战的需要,对有勇无谋或不能尽力杀敌者,强调要“全伍皆斩”,不只针对领队军官。二是根据违纪情节轻重,并不一味处决,而是有“治以重罪”这样的选择项。如大战时不许抢掠人畜财物,“违者重罪”。三是区分战前、战中和战后。如布阵阶段严禁马队和步军混合站队,大战中发生混合则视为正常,不予追究。又如大战时如果畏敌不进要处决全队,但若是战后才被揭发,则只会被“治以重罪”。之所以区分战前、战中和战后,是因为此时已经和明初不同,大战中会设置专门的战时执法官,即掠阵官,“凡掠阵官,临敌时视有畏避退后者,即斩之”。[43]既然战时未遭到掠阵官惩处,战斗结束后当然不能再按照战时军法执行。不过这只是在有充分准备的大规模战斗时才有的配置,如果是在局部发生的防御战或遭遇战时,前线最高级别军官即有执法权,或者说是兼有临时掠阵官的职责。

《行军号令》在唐顺之《武编·前集》、王鸣鹤《登坛必究》、茅元仪《武备志》、何乔远《名山藏》等史籍中也有收录,内容与正德《明会典》的记载大体一致。与《明会典》的记载有一定出入的是崇祯朝一度入阁的范景文所撰《战守全书》,该书没有集中收录《行军号令》,而是将条文分门别类记载于不同的卷次。[44]其中部分条文明显与第一次北征有关。

永乐七年(1409),蒙古鞑靼部先是杀死明廷使臣郭骥等人,后又大败前往讨伐的丘福率领的10万明军,彻底激怒朱棣。次年,朱棣亲率50万大军,开始第一次亲征。在《战守全书》中,以下内容没有明确记载发布时间:“说与各军总兵官及骠骑将军薛禄、薛武等官军人等:获到马匹,务尽数报官,不许隐匿。但有隐匿不报者,处斩。如有是曾经奏过将骑坐者,亦要报来。”“说与清远侯王友:今娄鬼力获到达贼人口羊马送到尔处,尔务要好生收养,人口好生防护,不要扰动。”[45]查阅《明太宗实录》可知,永乐八年(1410)三月,“都督薛禄、冀中等充骠骑将军”,[46]随军北征。当年五月,“命清远侯王友、广恩伯刘才统领守营马步官军于饮马河上筑杀胡城驻札”。同日,都指挥娄鬼力送来俘获人口、牲畜,朱棣命其“送杀胡城,仍敕清远侯王友等抚养之”。[47]可见,这两条记载确实是第一次北征期间朱棣的敕命。而《战守全书》中说与骠骑将军冀中以把总身份收管“胡寇马驮牛羊,人口不许走失,马驮牛羊不许惊散”的敕命明确注明时间是“永乐八年六月”,[48]更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

按常理,出征之前应该将相关军纪命令公示全军,从大战期间朱棣不断给将士们下诏令,甚至专门强调“非收管马驮牛羊官员人等,不许擅自至人口头畜之所。如有无故擅自宰、赶者,拿住即斩” [49]来看,永乐八年的第一次北征准备工作并不充分,很多条令需要临时增补。另从《明会典》仅收录了永乐十二年制定的《行军号令》推断,朱棣第一次北征之前应该没有制定出一部系统的战时法则。即便有,也是欠周全的。

朱棣在做燕王时,曾多次领兵北上蒙古草原,按理说他与蒙古骑兵作战是有经验的,没理由制定不出一部适用的战时法则。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应和第一次北征规模过大有关。第一次北征号称出动了50万大军。50万大军整体行动,涉及战前动员、战中兵种重新组合、兵将熟悉程度、火器与冷兵器配合等多重复杂问题,与洪武朝朱棣率相对小规模的部队北上,强调机动作战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当时明军主要的将领也无人参与过这个量级的大兵团作战,经验难免不足,想不到的地方会很多,缺少一部完善、系统的“行军号令”是可以理解的。

在《战守全书》中,对《行军号令》的记载与正德《明会典》有诸多不同,且有少量条款完全没有出现在会典甚至《军中赏罚号令》中。如“(永乐十二年令曰):凡见奇禽异兽怪物入营垒及捕获不报主将

而辄传道者,杖一百”。[50]不过该条和《行军号令》中对于禁止传播妖言的条款立法主旨是一样的。另有部分永乐十三年(1415)的军令也未被会典整理收入。这些内容要么过于细碎,通用性不强,如对行军途中失火、灭火的具体规定,[51]要么层级过多,不适用于常规作战,如传报信息必须逐级上报的规定。[52]从《战守全书》收录的永乐十三年发布的条令中出现“每有行下宣敕文字,并具承受日时疾速奏报”[53]字样来看,这些条令应该也是为御驾亲征准备的。只是因为某些条件不具备,朱棣第三次北征才推迟到永乐十九年。据此判断,《战守全书》中记载的永乐十二年以后颁布的条令,应该是在具体实践基础上,针对十二年发布的《军中赏罚号令》作出的补充性规定,这也符合法令生成的一般规则。

《战守全书》另收录了少量永乐十四年(1416)发布的条令,其中有两条被收入会典,但发布时间变成了正统十四年(1449)。其一为“行军之际,敢有抢掳民财至十贯以上者,斩首示众。头目纵容军士抢掠至十人者,罢职充军;二十人以上至全队者,枭首营门,军士并皆处死”。[54]会典在同样的文字后加上了这样的内容:“军中及召募新来之人不知军法,敢有造言惑乱人心,沮挠号令,致坏事机者,凌迟处死,籍没其家。临阵在逃及不听总兵号令者,斩。”[55]正统十四年先后发生土木之变和北京保卫战,英宗亲征属于北伐野战,带的是京营正规军,招募新兵参战主要发生在北京保卫战期间。由此推断,会典收录的这一条,前半段应该是在英宗出征前对永乐十四年条令的借鉴和重申,后半段则是北京保卫战期间的新规。至于为何揉为一条,估计和发布时间在同一年、编纂者未加详审有关。其二为“其总兵官申令不明不严,致十队退怯者,罚俸一年;至三十队者,降一级;致五十队以上者,罢职。全军退怯者,斩。但降敌者,全家斩首,籍没财产”。[56]这一条在会典中除了将30队退怯的处罚加重变成了“降二级”[57]外,其他完全一样。如果《战守全书》没有刻印错误,应该是正统十四年时明廷修改了部分内容。另从正德《明会典》的记载来看,北征期间设置专门执法官员的方式在后来被继承下来。如正统十四年规定:“每队伍中立公正掌令官二人,务令头目、军士死生相顾,临阵有进无退。若头目不顾军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斩其首,别选头目代之。若军士不顾头目先自退怯者,许后队斩前队,准常功升赏。”[58]永乐十二年的号令中只规定“掠阵官临敌时视厮杀,有畏避退后者即斩之”,[59]没有明确说明设置了几名掠阵官。正统十四年的号令中则明确要求在战时编制的每一队明军中都配置两名专职掌令官,负责执行战场纪律。如果全队退怯,则允许跟进的后队官兵集体行使执法权,这样就弥补了掌令官因为人数少、无力控制全队退怯局面的不足。这些变化说明明廷对于祖制并非一味地继承和遵守,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断地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战时军法打击的部分犯罪行为在常态化的立法中已经有具体的罚则,如泄露军情,《大明律》明确规定“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蕃,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泄于敌人者,斩”。[60]又如临阵退缩,《大明律》强调“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61]那为什么还要在战前制定的军法中再次纳入类似条款呢?笔者以为主要原因是《大明律》中的条款相对比较简单,多是原则性表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理解上的差异。明中后期,明廷多次颁布《问刑条例》,对《大明律》予以细化和补充,很多司法官员主动撰写释法论著,也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如上文中提到的“漏泄军情大事”条款,后来实际行用的执法标准即明确为情报“必传至敌人,方坐漏泄者斩罪”,如果尚未被敌方获知,则“以漏泄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62]但这样的处罚力度,在战场上显然是不够的。

又如“主将不固守”条款,《大明律》规定“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而失陷城寨者,斩”。[63]看似罚则单一,执行起来难度不大,实则不然。在范永銮重刊《大明律》的“附考”中,针对“主将不固守”条有这样一段话:“各处擒捕盗贼,多因下不用命,以致误事。今后动调军民兵快人等剿杀盗贼去处,但有不肯用命,临阵先退者,依律处斩。其镇巡参将等官,许以军法从事。”[64]从行文风格上看,这段话应出自某个皇帝的诏敕。从内容上看,应是随着明朝军事力量组成方式的变化,《大明律》的有关条款在执行中遇到了事先没有预设的状况,如律中只提到“守边将帅”,没有涵盖内地的军事行动,又如明中叶出现的民兵及其领兵官算不算正式的军队、军官,等等。“多不用命”虽然和明中叶日渐败坏的政治生态有关,但法律没有明确约束应该也是一个原因,所以才会出现这样一款以诏敕形式出台的补充法条。而法条中明确前线将领可以“军法从事”,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军法的特殊性,即军法的立法原则追求的是效率而不是公平。

军法对相关违纪行为的惩罚不仅相对简单,而且没有复杂的流程。这既是战时用重典的体现,也是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的需要。从这个角度上讲,军法可以理解为是在战时对常态军事法律条款的补充立法。

三、明中后期军法执行主体与权责的变化

自永乐北征结束至嘉靖朝“南倭”出现之前,明廷的主要敌人来自北方草原,因而部队的作战模式并没有大的改变,为历次军事行动制定的军法虽然细节上有所不同,但主要条款大体没有跳出永乐十二年“号令”的框架。尽管如此,在明代中后期依然出现了一些比较明显的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来自执法主体。

明初战事不断,武官的地位明显高于文官,执行军法的权力集中在主帅以及独立遂行某项军事任务的前线将领手里,军中为数不多的文职只有建议权。但自宣德后期开始,文官与武官的地位开始出现些许向文官集团倾斜的迹象。英宗即位之初,“三杨”秉政,文官集团的权力开始明显扩张,但因元勋宿将尚在,两者之间未出现明显的裂痕。土木之变,大批勋贵武臣死于乱军之中,武官集团遭遇前所未有的打击,北京保卫战由文官出身的兵部尚书于谦主持即是明证。据实录记载,正统十四年十月,“勇士有出战被枪即匿家不赴营者,命石亨斩以徇军中”。[65]大敌当前,按理军事主官有权行使军法,对违纪官兵直接处置。勇士虽然隶属腾骧等卫,平时不列入京营范围,但大战之际既然临时纳入参战序列,就应接受统一管理。藏匿在家和逗留避战属于同一性质,按军法一般原则可立斩,现在却需要皇帝下令才能抓回正法,暗示前线军官在执行军法时已有一定的顾忌。

对于武官受到掣肘的现象,部分文官也曾在土木之变后提出纠正建议。如当年九月,右副都御史朱鉴奏请“暂停中贵监军之制,假总兵以生杀赏罚之权,使为将者志无所挠,计有所施”,[66]吏部听选知县单宇也提出类似建议,[67]但均被监国的郕王朱祁钰驳回。一些不明就里的文官不同情受到诸多掣肘的武官,反而发起弹劾。如当年十一月,翰林院侍讲吴节在上言中即公开指责总兵石亨失职:“近者,达贼临城,总兵官石亨等建大营于城外,各门之兵俱受节制……而亨等惟事姑息,军士有私自逃回而不知者,有临阵退走而不问者,有此军进战而彼军不救者,此皆法所难容,而亨等始终不戮一人以徇。”[68] 英宗复辟后,石亨等武人曾短暂专权,天顺朝的锦衣卫主官门达接受吕贵建议刻意找文官群体的麻烦,[69]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对此前备受文官压制的报复。但文官群体的地位超过武官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大势,到正德年间,文官出身的巡抚甚至已经取得此前只有总兵官才能拥有的权力象征——令旗和令牌(合称旗牌)。

明代的旗牌由前代符节、符牌制度演化而来,由工部制造,授予总兵官。旗牌的拥有者据此享有调兵和专杀的权力。[70]总兵及其授权的执法官也因此成为军法的执行者,“临阵督军,必赖旗牌”。[71]随着政局的变化,旗牌开始出现滥授现象,“旧例:大同、宣府……其旗牌掌于总兵,遇有调遣,听其号令,故事体归一。成化以来,因于大同在城并各卫沿边选取游兵、奇兵以听延绥调用,故宣府太监、总兵等官亦各自为营,务选精锐,各领旗牌,名曰太监营、总兵营、副总兵营、游击营、监枪营。营兵既分,各官视为私属。”[72]有时为了提高军事效能,主管官员甚至会主动为总兵以下的将官争取使用旗牌的权力。如正德七年(1512)镇压刘六、刘七起义时,提督军务的都御史彭泽曾奏准:“副、参等官临阵不得擅斩军士,故军士多弃将领以逃。宜令千总、把总所部各五人为伍,编定牌面,填写年貌,如有临阵退缩,视将领败衄不救者,副、参等官就令督阵旗牌及巡视人员拘掣牌面,擒赴军门,送纪功官覆审,将先走一伍军士连坐以死,其余军士量加重治,管队官员照例降级充军。”[73]虽然与总兵官可下令立斩后退官兵的权力不同,但能给督阵的旗牌官下令,擒捕逃跑军士,客观上已经使副将、参将成为军法的准执行者。

随着军法执法者范围的扩大,奉命提督军务的彭泽也获得了一定的执法权。正德七年闰五月,刘七起义军转入湖广,彭泽和咸宁伯仇钺奉命前往镇压,“湖广、江西、南直隶各镇巡,操江以下官员悉听节制,都指挥而下不用命者,即斩以徇”。[74]尽管拥有了处死都指挥及以下军官的权力,但彭泽并未被明确记载是否曾被授予旗牌,明代历史上第一个有明确记载获得旗牌的文官是受命提督南赣军务的王守仁。[75]他在辞免升职奏疏中曾提到“(兵部)虑臣才微力弱……议假臣以赏罚,给臣以旗牌,授臣以提督之任”,“臣以赏罚之柄而激励三军之气……于是兵威日振,贼气先夺”。[76]不过,在其正德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呈的奏疏中则提到兵部在给工部的咨文中称“都御史王守仁奉敕提督军务,应合照例给与旗牌以振军威”。[77]既然兵部说是“照例”,此前应该有先例,是否指的是彭泽,暂不可知。此后为有领兵权的巡抚请旗牌几乎成为惯例,如隆庆时总督陕西军务的王崇古奏准:“延绥、宁夏、甘肃、陕西四巡抚,往时止令纠察将领,不预战阵,故不给旗牌。今已指麾诸将,统领标兵,宜更撰敕谕,如山西、宣大及江南用兵例,各颁旗牌,令得以军法从事。”[78]

旗、牌不只一面,需要有专人掌管,如何有效使用、又防止滥用成为提督军务的士大夫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有人强调要提前让官兵知晓旗牌的威力。如胡宗宪主要幕僚之一的郑若曾建议在平时操练时就要出示旗牌:“捧敕命旗牌大臣一入演武场,便当以军法行事,不可姑息,务使威令得行于司府,司府之令得行于副总,副总之令得行于千总,千总之令得行于百总,百总之令得行于队长,队长之令得行于兵,乃是军法。若太阿之柄不肯素持,直至临阵方骤然行之,岂能有济?”[79] 与之大致同时出现在抗倭战场上的李遂则制定了明确的罚则:“令旗令牌乃朝廷生杀重权,非军机重务,本院不敢轻发。今后调兵督战,赍捧人员敢有恐吓取财者,捆打一百棍。因而误事者,即斩。”[80]军中拥有旗牌的官员日渐增多,势必需要在权力范围上有一定的规范,对参与军务的文官更是如此。正德年间的彭泽可斩杀都指挥及以下军官原本是临时规定,但从嘉靖二十二年(1543)兵部主持廷议,在防边建议中提出“乞敕总督大臣,凡兵交,有临阵退缩及逗留不进者,自都指挥以下,即斩以狥众。总、副、参、游等官则责其死罪状,令破贼自赎”[81]来看,可斩都指挥已经成为定例。

不过随着明廷统治力的下降,频繁收到战败军报的决策层开始把提高主管官员的处罚权限作为一根救命稻草。天启元年(1621),兵部面对后金的压力,提出“法在必行,权当特假”,奏准给予提督援辽官兵的王威特权,“严查援兵,敢有在途逗留者,副、参以下,听本官立斩以徇”,[82]军法处罚范围由此提升到副将一级。崇祯五年(1632),孔有德等在吴桥兵变,调头杀向登州。登莱巡抚谢琏面对总兵邓玘等所统各镇军兵久驻沙河、徘徊观望1月有余的现状,请求令“督臣(刘)宇烈、按臣(王)道纯一以军法从事……凡持疑趦趄者,副将而下,立斩以狥”。[83]虽然仍是斩杀副将以下,但执法权已经明确延伸到巡按御史手里。巡按御史虽然地位尊崇,但品级低下,此时也拥有了执行军法的权力,只能说尽管皇帝三令五申,[84]文官集团对武官群体的碾压态势丝毫没有改变,反而愈演愈烈。

在执法权下移的同时,代表皇帝权威的旗牌也越发越滥,不得不以更高层级的尚方剑代替。[85]但颁赐尚方剑制度败坏得更快。天启末年,辽东竟有3位督师,且“皆假之便宜,皆赐以尚方剑,使专予夺生杀,人各一剑”,以致督师王之臣哀叹:“若果能严明军律,宣畅皇威,即三尺佩刀用之有余,亦无藉尚方为矣。”[86]王之臣哀叹有尚方剑也未必能严明军纪,实则与主持军务的文官督抚群体没有相对统一的行事标准有关。如嘉靖初的曾铣执法严格,“督饷,违限者止十刻,一户曹郎、一别驾,立斩以狥。或让公曰:不已甚乎?曰:此三军司命也”。[87]户部郎中等官明显是文官,同样按照军法被处决。而奉命总督江南剿倭大任的张经则是另一副样子。史载:“有张任者……为嘉兴府同知,运粮外郡至嘉兴,愆期半日,张督府适出城,遇之瓮门内,用军兴法,将斩之,兵使者为哀请。始去衣冠,缚之,臀杖六十,令还职自效。时军民万众,相顾骇怪。先大父尚在公车,亲睹之,亦有可杀不可辱之叹。”[88]同样是运送军粮违限,张经眼中的军法只是吓唬人的工具,并没有执法必严的意识。更可怪的是,当时在场的士大夫不仅没有觉得应该严格执法,反而觉得当众杖刑也是不适当的。[89]这样的意识,无疑是文人自命清高的私心杂念在作怪。实际上,张经不仅没有处决过违纪文官,对武官也是心慈手软。对此,何良俊曾公开批评他:“总督受命出师,朝廷给与旗牌,正欲假以生杀之柄,今逗挠军机与临阵畏缩,未闻有斩一人以狥者,如此而欲致胜难矣。”[90]后来顶替张经的胡宗宪也没好到哪去,当时有“坐军兴法当死者,有冒军功冀速化者,各重装要公居间”,[91]请求与胡交好的莫如忠代为求情。莫如忠虽然予以拒绝,但这些人纷纷求情的事实间接证明当时的军法已被视为虚文,胡宗宪也没有严格执行。

对于此前有明确罚则的军法,掌兵的士大夫们也不时予以调整。如战时不得骚扰百姓,违者处死的习惯性做法,在李遂那里就被改成了“凡经过、止宿,敢有搅扰居民及取人一草一木者,割耳”。[92]又如不得战场擅自杀降兵和非军事人口,违者处死,在余子俊主持出兵岷州时则被降为只打100军棍。[93]这些调整虽然在李遂等人的权限范围内,也有助于安抚骄狂的官兵,但对于维护战场纪律无疑是不利的。

不过当时执法的整体状态是对武将相对严格,对文官处罚偏轻,上述调整因此未曾引起当世人的充分注意。对此,徐阶曾上疏建议重责违纪文官,焦竑在《太师徐文贞公》中云:“癸丑(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主会试。时倭事起,公上疏,谓将校主战而守令主守,今将校北辄用军兴法而守令无恙,及城溃矣,复坐将校死而仅左降守令,是文武异刑而法不一也。民进止视守令不视将帅,今兵一而民百,奈何以战、守并责将帅?将校履肝肺以死,而文吏持口舌以制,难以责其振矣。夫守令勤则饷峙具,守令果则哨探严,守令警则间不容,守令仁则兵必力,臣以为重责守令可也。”[94]不仅执法上存在文官被另眼相待的问题,部分文官在拥有绝对优势地位时甚至滥用权力,最典型的就是袁崇焕。史载,“崇焕尝核虚伍,立斩一校。承宗怒曰:‘监军可专杀耶?’崇焕顿首谢”。[95]监军只有监督和弹劾权,袁崇焕却违规行使军法,且当时无人阻止,只能说明当时文官的地位已经固化到无法撼动的地步。孙承宗对此也只是批评而没有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无异于在助长这种行为。后来袁崇焕督师辽东时明知无权处死总兵,仍擅自以尚方剑处死同样持有尚方剑的东江镇总兵毛文龙,铸下大错,为后来被“冤”杀埋下伏笔,这固然是个人性格使然,但文官对武官的碾压态势,无疑是幕后推手。

四、结语

总而言之,明代的军法和前代相比,有自己的特点。如果说强调仅在战斗发生期间有效、刑罚不再单一处以死刑、条款尽量从简、重效率不重公平等特点,还是在前代军法经验积累基础上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那么依据战争目的、战争对象、多兵种协同、多种兵器组合(特别是冷、热兵器协同作战)等具体因素的变化而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立法,无疑是明代军法的最大亮点。

明代强调祖制不能变,因为明初的军法多临时取旨,没有系统归纳,永乐十二年朱棣北征时发布的《军中赏罚号令》,阴差阳错地成为明代系统军兴立法必须参照的祖制。虽然其中涉及战场纪律的条款不多,却为后世制定战时军法提供了蓝本。而余子俊、李遂等主持军务的文官放弃立威,不敢行用重典,人为降低战场失责惩罚标准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慈不掌兵”[96]的古训,也有悖于战时执法必须从严、从重的基本原则。但在士大夫群体占据明显优势地位的背景下,类似余子俊等人的行为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抑或是有意识地被忽略了。

与常规军事立法强调法条相对稳定不同,军法作为战时立法,能否得到切实严格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官的态度,“人治”的色彩更为浓厚,这一先天性的“缺陷”随着明代中后期文官群体不断介入军事事务乃至最终取得军事终极指挥权而被放大。文官掌兵对于政权稳定无疑是有很大帮助的,但在前代没有成功经验可以遵循的背景下,[97]明代士大夫只能自己去摸索如何在掌控兵权及确保效率、防范武官反叛或军阀化之间确定合理边界。遗憾的是,明朝的士大夫群体没有找到正确答案,他们仅仅改变了军法的执法主体,实现了对武官的控制,却在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选择性执法(轻罚文官)的偏向,这不仅打击了武官的积极性,也违背了执法尺度必须一致的基本原则。

随着明末腐败问题的加剧,备受文官歧视的武官也开始公开谋求为消极避战脱罪。如崇祯年间的大同总兵王朴因不遵守将令,先后造成督师卢象昇战死和宁锦大战失败,但因他事先行贿首辅周延儒,“首揆已许不死”[98]而一直没有受到应有处罚。类似现象的蔓延不仅有损明廷实现战争目标,对晚明政局无疑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不良影响。

注释

向上滑动阅读注释

[1] [西汉]司马迁:《史记》卷117《司马相如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3045页。

[2] [东汉]班固:《汉书》卷66《车千秋传附王欣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2887页。

[3] [西汉]司马迁:《史记》卷117《司马相如传》,第3044页。《汉书》直接使用“军兴法”一词,可见该书卷99中《王莽传》(第4121页):“长吏送自负海江淮至北边,使者驰传督趣,以军兴法从事。”

[4]现代意义上的战争法专指国际上的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适用于交战国家及相关国家之间的法律,“它通常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由于战争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又被称为战时国际法”。参见方宁:《战争法的发展历史与地位作用》,《国防》2000年第1期。

[5]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2《张半洲总督》,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555页。

[6]《明熹宗实录》卷24,天启二年七月乙未,台北:台湾“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校勘影印本,第1169页。下文所引明代实录皆为此版本,不再注出。

[7]关于明代狭义军兴法,即战场立法的专门研究成果,笔者目前尚未见到。现有成果大多集中于其他朝代,如王晶:《师旂鼎铭文集释及西周军法审判程序窥探》,《嘉应学院学报》2011年第7期;金大伟:《战国军法特征浅析》,《船山学刊》2011年第2期;黄今言:《汉代军法论略》,《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4期;白建钢:《汉代军法内容新探》,《青海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张明、马红军:《宋代战时军法考述》,《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8]如1367年朱元璋召见原陈友谅旧部胡廷瑞时,强调既已归顺,不必顾虑自己的嫡系何文辉、戴德等人不服号令,“凡号令、征战,一以军法从事”,并以个人亲身经历为证,“吾昔微时在行伍中,见将统御无法,心窃鄙之。及后握兵柄,所领一军皆新附之士,一日驱之野战,有二人犯令,即斩以徇,众皆股栗莫敢违。吾节度人,能立志,何事不可为”。《明太祖实录》卷26,吴元年十月甲子,第398页。

[9]《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丙子,第1043-1044页。

[10]《明宣宗实录》卷28,宣德二年五月戊戌,第729页。

[11]正德《明会典》卷111《兵部十七·营操·行军号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1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0页。

[12]《明太祖实录》卷51,洪武三年四月丙寅,第1004页。

[13]《明太祖实录》卷51,洪武三年四月乙酉,第1008-1009页。

[14]李化龙:《平播全书》卷10《牌票三·行道镇禁兵争行连坐之法》,《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50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524-525页。

[15] [清]万斯同:《明史》卷126《刑法上》,《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32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47页。

[16]王士琦:《三云筹俎考》卷4《军实考》,《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39册,第86页。

[17]以上两条转引自范景文:《战守全书》卷8《战部·行军约束》,《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6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345页。

[18]余子俊:《余肃敏公奏议·番贼拥众出没事》,《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57册,第543页。

[19]张时彻:《行军赏罚号令案》,《芝园定集·别集·公移》卷1,明嘉靖刻本,第16b页。

[20]任瀚:《平蛮碑》,杜应芳:《补续全蜀艺文志》卷32《碑记》,《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677册,第324页。

[21]李化龙:《平播全书》卷11《牌票四·营中禁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50册,第573页。

[22]《明神宗实录》卷579,万历四十七年二月乙亥,第10966页。

[23]张时彻:《行军赏罚号令案》,《芝园定集·别集·公移》卷1,第16b-18a页。

[24]李化龙:《平播全书》卷11《牌票四·营中禁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50册,第573页。

[25]《明神宗实录》卷579,万历四十七年二月乙亥,第10965-10966页。

[26]参见王崇武:《论万历征东岛山之战及明清萨尔浒之战》,《明靖难史事考证稿》“附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525-526页。

[27]戚继光:《纪效新书》卷1《原束伍》,《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第728册,第509页。

[28]戚继光:《纪效新书》卷3《临阵连坐军法篇》,《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第728册,第519页。

[29]《明世宗实录》卷452,嘉靖三十六年十月丁亥,第7667页。

[30]李遂:《御倭军事条款》,《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52册,第692页。

[31]戚继光:《纪效新书》卷3《临阵连坐军法篇》,《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第728册,第519页。

[32]李遂:《御倭军事条款》,《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52册,第692-693页。

[33]戚继光:《纪效新书》卷18《治水兵篇·临敌号令军法》,《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第728册,第676-677页。

[34]《明太祖实录》卷4,丙申岁三月辛卯,第43页。

[35]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26《李文忠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3743页。

[36]万历《大明会典》卷123《兵部六·功次》,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影印本,第1757页。

[37]《明太宗实录》卷150,永乐十二年四月己酉,第1745页。

[38]正德《明会典》卷111《兵部六·营操》,《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18册,第77-80页。另见于万历《大明会典》卷134《兵部十七·营操·行军号令》,文字略有出入,第1906-1908页。

[39]《明太宗实录》卷150,永乐十二年四月己酉,第1745-1746页。

[40]正德《明会典》卷111《兵部十七·营操·行军号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18册,第77-78页。

[41]正德《明会典》卷111《兵部十七·营操·行军号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18册,第79页。

[42]参见张金奎:《浅析明军中的银牌》,《历史教学》2023年第4期。

[43]正德《明会典》卷111《兵部十七·营操·行军号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18册,第78-79页。

[44]主要集中于卷1和卷8。范景文:《战守全书》,《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6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247、346-360页。

[45]范景文:《战守全书》卷8《战部·掳获》,《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6册,第357-358页。

[46]《明太宗实录》卷102,永乐八年三月戊辰,第1323页。

[47]《明太宗实录》卷104,永乐八年五月乙亥,第1347页。

[48]范景文:《战守全书》卷8《战部·掳获》,《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6册,第357页。

[49]范景文:《战守全书》卷8《战部·掳获》,《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6册,第358页。

[50]范景文:《战守全书》卷8《战部·军中奔走车马违律》,《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6册,第356页。

[51]范景文:《战守全书》卷8《战部·戒妄杀》,《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6册,第354页。

[52]范景文:《战守全书》卷8《战部·行军约束》,《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6册,第348页。

[53]范景文:《战守全书》卷8《战部·行军约束》,《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6册,第346页。

[54]范景文:《战守全书》卷8《战部·止扰类》,《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6册,第349页。

[55]正德《明会典》卷111《兵部十七·营操·行军号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18册,第80页。

[56]范景文:《战守全书》卷8《战部·传令》,《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6册,第360页。

[57]正德《明会典》卷111《兵部十七·营操·行军号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18册,第80页。

[58]正德《明会典》卷111《兵部十七·营操·行军号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18册,第79-80页。

[59]《明太宗实录》卷150,永乐十二年四月己酉,第1751页。

[60]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3《吏律二·公式·漏泄军情大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9页。

[61]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14《兵律二·军政·主将不固守》,第108-109页。

[62]范永銮重刊:《大明律》卷3《吏律二·公式·漏泄军情大事》附“集解”,《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62册,第437页。

[63]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14《兵律二·军政·主将不固守》,第108-109页。

[64]范永銮重刊:《大明律》卷14《兵律二·主将不固守·附考》,《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62册,第511页。

[65]《明英宗实录》卷184,正统十四年十月癸亥,第3642页。

[66]《明英宗实录》卷182,正统十四年九月壬午,第3545页。

[67]《明英宗实录》卷183,正统十四年九月戊子,第3569页。

[68]《明英宗实录》卷185,正统十四年十一月庚辰,第3670-3671页。

[69]参见张金奎:《明代锦衣卫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第215-217页。

[70]参见柏桦、李瑶:《明代王命旗牌制度》,《古代文明》2017年第1期。

[71]《明宪宗实录》卷103,成化八年四月庚寅,第2023页。

[72]《明孝宗实录》卷21,弘治元年十二月丁巳,第499-500页。

[73]《明武宗实录》卷84,正德七年二月甲申,第1812页。

[74]《明武宗实录》卷88,正德七年闰五月辛丑,第1898页。

[75]柏桦、李瑶在《明代王命旗牌制度》(《古代文明》2017年第1期)一文中,以天顺五年十月参赞军务左副都御史王竑建议“仍命文臣一员监督,各给旗牌”为依据,判定“自此,负责监督军务的文臣,经过申请,可以授予旗牌”,似乎有些不妥。细读其所引用的《明英宗实录》卷333天顺五年十月辛未条(第6824-6825页)可知,王竑建议授予旗牌的对象应该是统率正兵的副总兵冯宗和另一名游兵的统帅而不是监督的文官,另外,这一建议也没有获得兵部的支持,仅仅以“行宗等会议以闻”结束,此后更无下文。

[76]《明武宗实录》卷167,正德十三年十月庚寅,第3239页。

[77]王守仁:《交收旗牌疏》,王晓昕、赵平略点校:《王文成公全书》卷10《别录二》,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标点本,第408页。

[78]《明穆宗实录》 卷18,隆庆二年三月壬戌,第507-508页。

[79]郑若曾:《江南经略》卷1上《赏罚》,《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第728册,第13页。

[80]李遂:《御倭军事条款》,《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52册,第692页。

[81]《明世宗实录》卷270,嘉靖二十二年正月丙寅,第5325页。

[82]《明熹宗实录》卷8,天启元年三月己巳,第415页。

[83] [清]汪楫编:《崇祯长编》卷61,崇祯五年七月己亥,第3468页。

[84]参见张金奎:《明代卫所军户研究》,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391-393页。

[85]柏桦在《明代赐尚方剑制度》(《古代文明》2007年第4期)一文中指出,赐尚方剑制度是明王朝在迫不得已时采取的临时措置,开始于“万历三大征”时期。赐剑有专门的礼仪,获赐者享有专杀、专断及便宜行事的权力,但也有一定的范围约束。

[86] [清]汪楫编:《崇祯长编》卷2,天启七年十月壬戌,第38页。

[87]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上《名将》,《续修四库全书》子部第1172册,第305页。

[88]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34《张半洲总督》,第555页。

[89]引文中的先大父,指时任南京礼部郎中的沈启元。参见《明世宗实录》卷564,嘉靖四十五年闰十月丁酉,第9042页。

[90]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1《史七》,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93页。

[91]张萱:《西园闻见录》卷12,《续修四库全书》子部第1168册,第320页。

[92]李遂:《御倭军事条款》,《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52册,第693页。

[93]余子俊:《余肃敏公奏议·番贼拥众出没事》,《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57册,第543页。

[94]焦竑:《熙朝名臣实录》卷12《太师徐文贞公》,《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532册,第204页。

[95]同治《藤县志》卷23《杂录·袁崇焕》,《中国方志丛书》第124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1052页。

[96]杨慎:《丹铅总录》卷9《人事类·东坡与佛印戏语》,明嘉靖三十三年(1554)梁佐校刊本,第13a页。

[97]宋代文官对武官也有压倒性的优势,但主要在控制军费、涉军司法等方面限制武官,并不过多介入战场实际指挥,与明代督抚直接负责战役总体部署和指挥不同。另外,宋代武官因为多重束缚已经很难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难求一胜,说明宋代的以文制武实践总体上是失败的。

[98] [清]李清:《三垣笔记·附识上·崇祯》,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标点本,第187页。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5年第9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篇幅原因有所删减,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学术研究

全国各地邮局均可订阅《学术研究》,国内邮发代号:46-64,欢迎您订阅!您也可访问学术研究杂志社门户网站:中国(南方)学术网http://www.southacademic.com,免费获取往期pdf版本。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看点拉满!C罗赛前:谈退役、夺冠、人生哲学、阿根廷 当面怼记者

看点拉满!C罗赛前:谈退役、夺冠、人生哲学、阿根廷 当面怼记者

画夕
2026-07-06 05:36:11
楚阿梅尼伤情更新:情况很糟

楚阿梅尼伤情更新:情况很糟

坠入温柔晚风
2026-07-06 01:08:11
哈兰德将标志性长发剪成利落短发,6日凌晨4点迎战巴西

哈兰德将标志性长发剪成利落短发,6日凌晨4点迎战巴西

极目新闻
2026-07-05 17:19:25
不满遭点杀 19岁王钰栋愤怒爆粗 世界波难救主 生涯已3次攻破申花

不满遭点杀 19岁王钰栋愤怒爆粗 世界波难救主 生涯已3次攻破申花

我爱英超
2026-07-05 22:06:42
又一苹果供应链大厂撤离!LGD烟台工厂关停,上万打工人何去何从

又一苹果供应链大厂撤离!LGD烟台工厂关停,上万打工人何去何从

胖福的小木屋
2026-07-05 23:08:48
7月5日,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2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有公布吗?

7月5日,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2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有公布吗?

小谈食刻美食
2026-07-05 07:35:52
穆里尼奥头疼了!皇马头号巨星致命短板!世界杯一战直接隐身

穆里尼奥头疼了!皇马头号巨星致命短板!世界杯一战直接隐身

奶盖熊本熊
2026-07-06 02:26:14
特朗普:伊朗举国哀悼哈梅内伊,我很震惊,“我还以为伊朗人不喜欢他”,美国不会在葬礼期间发动攻击

特朗普:伊朗举国哀悼哈梅内伊,我很震惊,“我还以为伊朗人不喜欢他”,美国不会在葬礼期间发动攻击

大风新闻
2026-07-05 14:18:04
突传利空,万亿龙头周末辟谣

突传利空,万亿龙头周末辟谣

新浪财经
2026-07-05 21:20:17
中国田径彻底爆发?严子怡创PB纪录后,链球新人在钻石联赛夺冠

中国田径彻底爆发?严子怡创PB纪录后,链球新人在钻石联赛夺冠

里芃芃体育
2026-07-06 00:30:04
大快人心:中国男子因多次举报遛狗不牵绳行为被扭送精神病院

大快人心:中国男子因多次举报遛狗不牵绳行为被扭送精神病院

北欧模式
2026-07-05 11:24:21
1952年,有人建议将袁世凯的坟茔给平掉,毛主席:不能平

1952年,有人建议将袁世凯的坟茔给平掉,毛主席:不能平

芊芊子吟
2026-07-05 22:30:03
比哈兰德还重要!挪威世界杯晋级头号功臣!一战封神送巴西出局

比哈兰德还重要!挪威世界杯晋级头号功臣!一战封神送巴西出局

澜归序
2026-07-06 06:40:23
2.76倍!塞罕坝凭什么让全国人工林沉默?

2.76倍!塞罕坝凭什么让全国人工林沉默?

水泥土的搞笑
2026-07-05 10:29:07
“消灭所有参加葬礼的人!”特朗普被百万送葬队伍震撼,撂出狠话

“消灭所有参加葬礼的人!”特朗普被百万送葬队伍震撼,撂出狠话

领略非凡
2026-07-05 19:02:54
这些中国制造“避暑神器”,正在为欧洲降温!

这些中国制造“避暑神器”,正在为欧洲降温!

环球网资讯
2026-07-05 15:43:12
41岁嫁入豪门,44岁为81岁老公生下女儿,47岁又生下了二胎

41岁嫁入豪门,44岁为81岁老公生下女儿,47岁又生下了二胎

妙知
2026-07-06 04:10:18
马斯克被曝卷入多人关系,太炸裂了

马斯克被曝卷入多人关系,太炸裂了

新浪财经
2026-07-03 19:26:35
逆转失败!惜败5分,但中国男篮还是有希望...

逆转失败!惜败5分,但中国男篮还是有希望...

左右为篮
2026-07-06 01:13:54
中纪委怒批:公务员也是人,正常生活不应问责处理!

中纪委怒批:公务员也是人,正常生活不应问责处理!

细说职场
2026-06-24 10:55:30
2026-07-06 07:48:49
明清史研究辑刊 incentive-icons
明清史研究辑刊
分享推介明清史研究资讯
8794文章数 22611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男子为救3岁儿童变成植物人 妻子咬丈夫脚趾将其唤醒

头条要闻

男子为救3岁儿童变成植物人 妻子咬丈夫脚趾将其唤醒

体育要闻

哈兰德绝杀巴西:效率恶魔,吃人不眨眼

娱乐要闻

霉霉婚礼照片泄露 有四人违规

财经要闻

揭秘跨境“对敲”换汇黑产

科技要闻

华为:逻辑折叠将大幅提升麒麟CPU核心频率

汽车要闻

方程豹钛9内饰曝光 用上了长联屏设计/下半年上市

态度原创

教育
房产
游戏
健康
公开课

教育要闻

当“问题学生”成为一种标签

房产要闻

总裁空缺17个月、现金缺口超1000亿:金融局“局外人”入局万科

顽皮狗光头女主新作不输《美末》?听名字就高端吗

听说少吃点能抗衰老?专家讲解!

公开课

李玫瑾:为什么性格比能力更重要?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