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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对委托合同关系的精准把握与诉讼时效规则的深刻理解,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慧敏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因垫付诉讼费引发的纠纷案件。面对对方公司提出的“交易习惯”“诉讼时效已过”等多重抗辩,段慧敏律师重新梳理法律关系,锁定“口头委托合同”这一核心突破口,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当事人全额追回垫付款项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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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合作终结后,垫付的诉讼费成争议焦点
本案源于一段已终止的项目合作关系。当事人葛女士曾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软装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葛女士负责项目设计、施工及款项结算等工作。协议到期后,该科技公司因与第三方恒大系公司发生多起工程款纠纷,需要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请求葛女士代为垫付三个案件的全部案件受理费,共计七千余元。葛女士基于过往信任,分别于2021年底至2022年8月完成了垫付。然而,在法院作出生效胜诉判决、确认科技公司债权后,该公司却以“需等法院退费后再转付”“这笔费用本就是你应承担的商业成本”为由,长期拒不返还。多次沟通无果,葛女士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慧敏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介入
从碎片事实中勾勒“委托合同”主线
接手案件后,段慧敏律师没有局限于表面证据,而是对双方长达数年的合作记录、微信沟通群、转账凭证等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她发现,案涉三笔诉讼费对应的案件,原告均为该科技公司,诉讼目的是追索归属于科技公司的工程款;葛女士在微信中被单独拉入“诉讼推进群”,按对方指示完成缴费动作,且从未在协议中被约定承担诉讼费义务。段慧敏律师据此判断:本案不应被混同于《软装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成本分担争议,而应独立认定为事实上的口头委托合同关系——科技公司委托葛女士处理“代缴诉讼费”这一具体事务,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科技公司作为委托人理应返还垫付费用。
精准破局
以“口头委托+履行期限不明”化解时效难题
对方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强有力的时效抗辩,指出其中两笔垫付款发生于2021年底至2022年初,至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面对这一看似不利的局面,段慧敏律师并未陷入被动应诉,而是主动调整办案思路。她一方面向法庭强调:双方从未约定返还垫付款的具体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诉讼时效应自权利人首次提出请求时起算;另一方面,她精准挖掘出葛女士于2022年11月3日、2025年2月24日两次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案件梳理表》的记录——该表格虽名为“梳理”,却明确列明了三笔垫付费用的金额与案号。段慧敏律师主张,这已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这一观点最终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一致采纳。
庭审交锋
逐一击破“交易习惯”“商业成本”伪命题
二审庭审中,对方公司反复主张双方存在“葛女士垫付诉讼费,待法院退费至公司账户后再转付”的稳定交易习惯,且垫付款属于葛女士应承担的商业成本。段慧敏律师从三方面展开有力驳斥:其一,对方未能提交任何书面协议或双方确认的聊天记录证明该“习惯”的存在,微信群中的零散讨论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易习惯;其二,案涉诉讼的原告、受益方、控制方均为科技公司,葛女士仅是被动配合缴费的分包方,让无合同义务的分包方无息垫付诉讼费用并无限期等待退费,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其三,法院已就三起案件作出生效胜诉判决,科技公司也已申请退费或强制执行,返还垫付费用的条件早已成就。法院最终认定,对方主张的交易习惯依据不足,葛女士不负有承担诉讼费的义务。
胜诉落地
二审维持原判,垫付款及利息全额获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葛女士应对方要求代为支付案件受理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对方关于“交易习惯”“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诉讼时效因葛女士发送对账表格而中断,且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对方时效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科技公司需向葛女士返还全部垫付诉讼费用,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从被质疑“诉讼时效已过”“垫付属于商业成本”,到最终二审全面胜诉,本案的逆转充分展现了段慧敏律师扎实的民法功底与敏锐的诉讼策略。她没有被协议名称或对方单方主张的“交易习惯”所迷惑,而是穿透表象,锁定“委托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并巧妙运用履行期限不明、诉讼时效中断等制度,将原本可能败诉的案件打成了经典胜诉案例。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精细、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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