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作风建设要常态化长效化,中央八项规定须常抓不懈。
许多腐败问题往往始于一杯酒、一顿饭,但同样看似轻微的行为,在纪委和司法机关认定时,性质可能截然不同:有的属于违规违纪,有的则直接构成犯罪。
下面,结合身边的真实案例,梳理其中的关键区别。
一、收受价值2.1万元的酒,是否构成受贿?
某县级医院副院长倪某,请托有业务往来的医药经销商购买5瓶总价2.1万元的名酒,对方以拜年名义赠送,倪某自用。双方无具体请托事项,也无其他利益往来。该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原因在于:对方系看重倪某手中权力而维系关系,倪某也清楚这一点,属于“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根据司法解释,收受具有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才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1万元未达刑事门槛,但仍可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乃至开除等处分。
二、同样是收回扣,为何罪名不同?
倪某担任麻醉科主任期间,代表科室收受医药经销商回扣共计700余万元,用于发放科室人员夜班补贴、绩效及其他支出。2023年后,他又收受80余万元回扣,但改为全部据为己有,用于家庭开支。前半段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倪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刑事责任,法院判处麻醉科罚金三十万元,倪某获刑两年。后半段虽名义上仍是科室收受,实则归个人支配,体现个人意志、利益归个人,构成受贿罪(个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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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让企业为女儿缴纳社保,属于何种犯罪?
倪某女儿无工作,他请经销商帮忙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女儿无需实际到岗。经销商不愿额外承担,提出从应给科室的回扣中扣除这部分款项,倪某同意,共缴纳5万余元。该行为以受贿罪论处。不是贪污,因为经销商少给的回扣从未进入科室账目,不属于公共财产;不是单位受贿,因为倪某主观上未将其作为科室收益,客观上也未用于科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请托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为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发放薪酬的,以受贿认定,“五险一金”属于薪酬组成部分,计入受贿数额。
四、案例的启示
同样是收受财物,纪委和司法机关会穿透表象,把握三个核心:
一看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无具体请托且未达三万元门槛,可能仅属违规收礼,不构成犯罪。
二看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代表单位且利益归单位,属单位犯罪;利益归个人,属个人犯罪。
三看侵犯的法益性质——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还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从而区分贪污与受贿。
对公职人员而言,守住底线并非空话。风腐一体,从一顿饭到牢饭,往往只在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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