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梁某应补充仲裁申请材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而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梁某违反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驳回申请人梁某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文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24)晋民申3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山阴分公司限公司山阴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梁某因与被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山阴分公司限公司山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6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某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6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申请理由: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确有错误。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022年7月21日,申请人梁某就与被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山阴分公司限公司山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至山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已作出山劳人仲不字(2022)第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前提下,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审法院、二审法院对驳回起诉裁定、维持原裁定适用法律条文理解确有错误。1.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认为申请人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实体审理驳回起诉裁定,纯属理解错误。上述法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只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既包括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程序性裁定,也包括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实体审理后所作的劳动仲裁裁定。而原审法院机械套用上述法条,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完全是对上述法条错误的理解。
综上,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
山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山劳人仲不字[2022]第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梁某应补充仲裁申请材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而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梁某违反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驳回申请人梁某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梁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梁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烁
审 判 员 文 劼
审 判 员 雷杨华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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