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原告亲属高某爱因发作性胸闷5年,加重伴憋喘10天,于2023年10月21日入住被告心血管病科,入院诊断:冠心病、高血压病。于10月25日12:53-14:43行手术,导引导管至左冠开口,导丝无法通过前降支中段病变,在微导管支撑下,送导丝至前降支远端,球囊扩张前降支中段狭窄,重复造影示夹层破裂外渗;
![]()
给予球囊封堵,期间患者出现血压降低,给甲肾上腺素及多巴胺,重复造影示未再造影剂外渗,由远及近于前降支近中段串联植入Firebird22.5×33mm、2.75×18mm、2.75×23mm药物洗脱支架,前降支远端可见一细小夹层。重复造影血流TIMI2级,支架扩张满意,远端可见线性夹层,超声示未再外渗,手术成功,结束手术。”
10月26日8:25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吸浅慢、鼾式呼吸,给予阿托品、付肾素、多巴胺等药物及胸外心脏按压,抢救5分钟后心电监护示心电图呈直线,9:22宣布患者死亡,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
【原告认为】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67281元、丧葬费54902.5元、医疗费26762.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50元、护理费706.45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9800元等55%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1、被告对原告亲属高某爱病因及住院治疗过程及死因均无异议,且与庭审调查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2、高某爱于1953年12月17日出生,其丈夫杨某春于2015年11月10日病故;高某爱育有两女,长女系原告杨某甲,于1977年2月25日出生,次女杨某乙,于1979年2月25日出生;杨某乙向本院递交书面证明,放弃本案诉权,将本案中相应的诉讼利益转让给杨某甲。
【鉴定结果】
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
1、高某爱2023年10月25日行两次冠脉介入手术治疗,但住院病案中仅有第二次手术的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虽然根据目前材料无法给予具体分析,但院方提供的住院病案中第二次手术术前知情同意书患方签字落款时间有改动痕迹,同时院方未对病历资料给予妥善保管,病历书写欠规范、病历保存管理不当,存在过错;
2、2023年10月25日中午首次冠状动脉造影术+支架植入术手术记录显示,院方手术过程中在“导丝无法通过前降支中段病变”时对其病情及相关风险未予谨慎的注意,未予充分评估及必要的回避;
此后在微导管支撑下送pilot50导丝至前降支远端,球囊扩张前降支中段狭窄后造影即发现冠脉“夹层破裂外渗”,院方手术操作欠细致,欠谨慎,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12日判决,被告承担50%的责任,赔偿340248.18元。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