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08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驾驶两辆电动车到商丘市睢阳区某商超附近,利用所穿上衣遮挡面部,并约定由被告人宋某某控制商超内的老板后,由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店内塑料袋将店铺货架上摆放的散装香烟以及袋装槟榔抢走。经商丘市睢阳区烟草局对被抢香烟进行价值认定,被抢香烟总计价值为2704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郭某某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宋某某、郭某某抢劫一案在刑罚裁量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减轻处罚。庭前,认真查看郭某某的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其家庭实际情况,在庭审中开展针对性法庭教育,剖析犯罪原因和危害,同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反省错误、主动改正,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郭某某的监护人未能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与监护职责,存在明显监护缺位、家教失范问题。遂依法向郭某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郭某某的监护人进行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判决生效后及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减少标签化影响及心理压力。多措并举,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育人挽救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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