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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工作8小时
谁都有离开工位的时候
上厕所、拿快递、送文件……
这些事再正常不过
可名位职工
因监控拍到其
某个时间段“不在工位”
而被公司开除了
这样的辞退合法吗?
法院又会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
事件回顾
彭某于2008年入职广东省韶关市一公司,担任会计部文员。2021年至2023年,公司以彭某未按操作流程代签署文件、未办妥休假手续的情况下缺勤及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分别对彭某记大过、记小过和留厂察看2年处分,同时,将彭某调任印刷部文员,工资待遇不变。
2024年,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彭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关系。理由是彭某在留厂察看期间,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消极怠工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且均被监控视频记录下来。
随后,彭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仅证明彭某在某个时间段不在工位上,对于其不在工位期间是否属于离岗,应结合岗位性质、离开时间的合理性、是否从事与工作无关等情况予以认定。
根据公司提交的印刷部文员《任职说明书》来看,印刷部文员职责除了各类报表汇总统计等文字性工作,还包含负责部门内外的沟通、协调,反映部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负责部门设备的维修跟进情况、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等其他工作,由此可见,彭某的工作性质并非一成不变只能坐在办公座位上。
关于离开工位的时长问题,彭某解释,不在工位期间,是去车间熟悉工作流程,或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符合印刷部文员的工作职责,且时间也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此外,监控视频中存在其他印刷部文员长时间不在工位的事实。对此,公司表示该文员的工作职责之一是需要常去生产车间。
法院认为,彭某作为该部门文员,在无特别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到生产车间了解生产需求,属其工作职责,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离开工位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留厂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事实。
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5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者是否构成违纪,不能仅以“不在工位”简单认定,而应结合劳动者的岗位性质、离开时间的合理性、是否从事与工作无关等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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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应依法依规,完善规章制度,固定有效证据,杜绝仅凭主观判断随意解雇员工,避免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劳动者,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是基本义务,如遇违法解除,应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理性维权,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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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 中国法院网、南方+、申工社
值班编校:胡梦婷、徐贵保
值班主任:齐菲斐
值班编委:邹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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