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庆晚报】
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物业费由租客承担”,业主就能彻底放心、坐等收租了吗?
桐城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业主照样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判决,给广大出租房屋的业主们敲响了警钟。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23年4月,桐城某企业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出租给王某某,用于经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由承租人王某某自行承担。
按理说,责任划分清楚了,业主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吧?
可问题来了:租赁期间,王某某长期拖欠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缴,都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房屋业主(该企业)和租户王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争议焦点:业主能不能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的答案很干脆:不能。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租户)之间关于“物业费由使用人缴纳”的约定,只在双方内部有效。换句话说,这只是他们两个人之间的“私事”。
但业主对物业公司承担的是法定的缴费义务,这个义务不会因为业主和租户之间的内部约定,就被转移或者免除。
所以,当租户欠费时,物业公司有权直接向业主主张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
租户王某某承担物业费;
房屋业主承担连带缴纳责任,不得以“已与租户约定由租户承担”为由拒绝缴纳。
这意味着什么?如果王某某付不起或者一直不付,物业公司完全有权要求业主企业全额支付这笔物业费。
法官特别提醒:
房屋租赁中,业主与租户之间关于物业费由谁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物业公司。
一旦租户欠费,物业公司可以依法直接向业主要求支付。
所以,业主们在出租房屋后,不能光在合同里写一句“物业费由租客承担”就万事大吉了。更要督促租户按时缴纳物业费。
万一租户真的欠费了,业主在向物业公司垫付之后,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租户进行追偿。
| 来源:见习记者 柳加加 通讯员 孙敏
| 编辑:刘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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