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中国法治出版社有限公司,2025年6月第一版,P53-P57。
作者:李中原、赵慧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常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是否认定存在被害人过错——陈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刑终56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经营养生馆,其丈夫对此不满,多次发生矛盾并到养生馆吵闹,后二人分居,分居后李某常常骚扰陈某,陈某因类似情况报警,民警要求李某不得骚扰陈某。2022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驾摩托车再次到陈某的养生馆店门外,双方再次发生矛盾。陈某将养生馆的玻璃门锁上,李某在门外持续吵闹并辱骂陈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后李某用力踢玻璃门一脚,转身准备驾车离开,陈某遂持水果刀冲出门外,对李某做出捅刺动作,然后持刀往回走。李某见状即追上去踢打陈某,陈某挥刀刺中李某左腋,地面出现血迹,二人即扭打在一起。李某夺下陈某的刀后察看自己伤情,陈某则跑回养生馆内并报警。李某将水果刀扔掉骑摩托车离开,行驶约300米后倒地死亡。经鉴定,李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侧胸部致左肺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同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焦点】
1..被害人李某是否存在过错;
2.能否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李某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责任,且陈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陈某从轻处罚。故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责令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民币35935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与李某虽然已分居,但从案发时二人的表现来看,伤害对方时仍有明显的克制表现,说明二人相互仍有感情维系,因此本案属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中,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所致的吵闹、打斗,一般不认定为过错,但被害人李某多次吵闹、滋扰,对案件发生确有引起责任,陈某动刀伤人,属于激情犯罪。因二审没有出现新的量刑情节,被害人家属没有谅解陈某,社会矛盾尚未完全化解,因此对被告人陈某不宜再予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认定问题。
一、被害人过错之界定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一般指被害人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诱发、促成、激化被告人实施犯罪,因而可以对被告人从宽量刑的酌定量刑情节。判断是否构成被害人过错,要综合考虑被害人行为的不当程度、犯罪行为与被害人不当行为的关联度、犯罪行为有无节制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认定被害人过错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害人实施了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不当行为;二是被害人的不当行为侵犯了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重要合法权益;三是被害人的不当行为直接对被告人造成精神刺激,激化矛盾,诱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四是被告人的行为有“反制”意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道义基础。在以上条件中,被害人行为的反伦理性是认定被害人过错的基础,反制的必要性及其程度是判断被害人过错是否成立的条件。也即,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如果没有明显违反伦理,或者虽然违反伦理但其违反的程度轻、反制行为的后果严重,二者明显不相匹配,不成立被害人过错。
二、涉婚姻家庭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应谨慎
对于涉及婚姻家庭的刑事犯罪案件,为了准确确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首先应对犯罪原因是否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围进行判断。因家庭琐事、家庭内部积怨等矛盾引起的犯罪,往往因为长期的矛盾积累后,在偶然因素刺激下发生。激发犯罪的偶然因素在常人看来可能并不应导致严重犯罪,但对于犯罪者来说,偶然因素只是长期矛盾积累后在一瞬间使其超出心理承受范围的原因,其行为常人看来经常无法理解。因此,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重刑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较于一般案件主观恶性是相对较轻的。
这种长期积累的矛盾、偶然激发犯罪的因素,往往是日常生活琐事及相关的一般打斗、打砸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自行感情调节、亲属劝解后,就可以在家庭内部自我修复,并不必然引起刑事案件。即使引发了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宜认定存在被害人过错,存在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可以认定具有引起责任。如果引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行为,主要是指长期的矛盾、纠纷,当然也包括临时的激发因素,严重地、明显地违反伦理、违反公众情感,结合案情考虑,也难以再通过家庭内部“自愈”,这时可以考虑认定存在被害人过错。
三、本案被害人行为不宜评价为过错,可认定存在引起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评价被害人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要紧紧围绕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是否仍属于家庭纠纷范围、被害人的行为是否严重、明显违反伦理、公众感情两个方面展开。
首先,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因家庭纠纷而起。案发之前,被害人李某因为怀疑妻子陈某开养生馆同时从事一些不正当生意,虽无实据,但因此多次对陈某进行辱骂;陈某则指责被害人李某不仅不管家用,还将为数不多的积蓄打赏给女主播刷礼物,又无端猜疑、对其打骂、赶其出家门等。陈某已准备与李某离婚,二人确已分居。从上述情况分析,被害人李某和被告人陈某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经济纠纷,同时掺杂一些其他夫妻矛盾,二人的矛盾仍然属于正常家庭纠纷范围。
其次,被害人行为是否仍属于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范围。是否具有在家庭内部自我修复可能是家庭矛盾纠纷与非家庭矛盾纠纷的主要区别。因双方在家庭中的不同的关系,评判标准也应不同。夫妻、共同生活的情侣本无血缘关系,是基于相互爱恋、相互珍惜、相互愿意付出等异性相吸引的情感而走到一起的,双方只要还相互存在这类情感,一般的矛盾就有修复的可能。因此,审查发生在夫妻、情侣之间的刑事案件是否为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主要是查明双方的情感状况。案发当晚,被害人李某一再隔门对着陈某辱骂,但并没有动手打人,后来李某用力踢门,然后准备驾车离开,陈某因受踢门的刺激而追出来持刀对着李某做出捅刺动作,刺了两下之后陈某即转身往回走。这时李某立即追打并用脚踢陈某,陈某遂转身持刀捅刺,刺中李某的左腋下部位(致命伤部位),随后地面即开始出现血滴,双方短暂扭打后,李某将刀夺下,陈某则跑回店内关了门,李某站在当地撩衣查看,发现自己被捅伤后,遂又去大力拍门,因无法进入,遂扔掉刀离开现场。在上述过程中,陈某一开始朝被害人捅刺两下然后停手往回走,其行为明显属于泄愤,是因为李某长时间辱骂后,又进行拍门受刺激后的反应,行为明显存在一定的节制;李某夺刀后并未立即持刀捅陈某,而是撩衣查看,其夺刀的目的显然是制止陈某伤害自己。陈某和李某在持刀的情况下,行为仍然明显都有克制,这种克制的原因显然是出于双方本有的夫妻关系。因此,案发时二人仍有一定感情。
最后,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害人李某经常酗酒、对陈某打骂、多次要赶陈某出门,还给女主播刷礼物。二人分居后,李某又多次到养生馆闹事,陈某不得已报警,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要求李某不得再去养生馆骚扰陈某。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主观上显然认为双方矛盾已经超出了家庭内部自我修复范畴,因此李某再次不顾警察制止到养生馆闹事,陈某忍无可忍,遂持刀朝李某捅刺泄愤,其行为已经属于能为一般人理解的范围。从案发前因分析,李某因疑心陈某兼做不正当生意,遂致辱骂、拍门以致打砸等行为。但在双方已经因家庭矛盾而分居的情况下,李某不顾警察制止再次上门暴力滋扰,其行为表明公权力介入也无法对其有效阻止,其行为有一定的违反伦理性,陈某受到这样的刺激后无法再退让,才忍无可忍持刀泄愤、暴力反制,李某的行为对案件发生明显存在引起责任。
综上,李某与陈某之间的矛盾仍属于家庭矛盾纠纷,被害人行为具有违反伦理性,陈某的泄愤行为能为一般人理解。本案被害人行为虽不能认定过错,但存在引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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