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不点名,用“某某”或字母缩写,就能安全“吐槽”了?借助抽奖引导转发,打着“吃瓜互动”幌子就能免于担责?这种认知完全错误!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给这种“擦边球”式侵权敲了警钟:即使表达方式隐晦,只要能被识别出来,就要承担责任;而用抽奖带节奏导致侵权扩大的,属于加重情节。
“影射式发帖+不限圈抽奖”
演员甲某某和乙某某,均为公众人物。丙某是乙某某的铁粉,却是甲某某的“黑粉”,他在某社交媒体上多次发帖,用“甲X某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字眼,还配上“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图片。
光发帖还不够,丙某又搞起“不限圈抽奖”,号召大家转发、拿出所谓“维权证据”,转发过5000还继续加码。短时间内,这些内容获得大量转发评论。
对此,甲某某认为其名誉严重受损,将丙某告上法庭。丙某却辩称:自己没点名,且话题属于正常讨论和评价,属于合理舆论监督。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指出了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不点名不代表没指向。法院认为,认定言论指向,不在于有没有完整点名,而要结合言论内容、发布背景、话题以及公众认知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虽然用的是“甲X某”,但结合话题标签,足以让人明白说的是谁。
其次,不是说什么都能算“正常讨论”。使用“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词汇,明显贬损他人人格,已超出合理评价限度。关于“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丙某拿不出证据,也没有核实,这些信息一经传播,足以显著降低甲某某的社会评价。
再次,抽奖可以被认定为加重情节。法院认为,普通人没有调查职权,不能以征集“线索”“证据”为名,动员公众传播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丙某通过“不限圈抽奖”激励转发评论,客观上导致侵权结果扩大,属于加重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丙某赔礼道歉、赔偿合理开支,二审维持原判。
“隐晦”不是挡箭牌
“案涉言论是典型的侵权人采取“含沙射影”暗指他人的行为。”法官庭后表示,如果指向的特征要素足以让受众意识到和特定对象高度对应,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满足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
怎么判断“含沙射影”够不够具体?法官给出了几个标准:
●看言论是针对泛化对象,还是依附于具体事件、人物背景;
●是否包含能识别身份的特征,如职业身份、参与作品、相关事件等;
●对应关系是否达到足以识别的程度,不要求唯一、排他,只要一定范围内的受众能识别出来,就具备了指向性;
●如果熟悉背景情况的受众能够自然将言论与特定主体联系起来,则说明该言论具有实际指向。
法官提醒,公众人物因为关注度高,对公众评论确实负有更高程度的容忍义务,但这不是无底线的。法律保护基于事实、出于公益、保持理性的评论空间,而非以情绪宣泄为主导、以恶意传播为目的的负面标签与人身攻击。
简而言之:吐槽可以,造谣不行;评论有界,隐晦不是挡箭牌。如果通过抽奖等方式带节奏、扩散未经核实的信息,不仅要对内容负责,还可能因传播方式不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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