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姐妹与他人相约游泳时溺亡,同行5人中的唯一成年男子潘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事后,两姐妹的父亲伍某甲将潘某、某电站及其经营者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70万余元。
5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惠州市中院在上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伍某甲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酌定潘某承担70%的责任,伍某甲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并判决潘某向伍某甲赔偿丧葬费919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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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未成年姐妹游泳时不幸溺亡
成年男同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4年
事发时,潘某27岁。
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2月6日和2011年2月6日,伍某甲与妻子黄某先后生育女儿伍某乙和伍某丙。黄某在生育小女儿时难产,于2011年2月7日去世。2024年6月底,伍某乙、伍某丙及案外人钟某甲、钟某乙(4人均为未成年人)与潘某结识,相互添加微信,时常聊天、相约外出游玩。
2024年7月23日16时许,潘某与伍某乙、伍某丙及钟某甲、钟某乙相约游泳。潘某明知4人不会游泳,在未携带任何救生设备的情况下,驾车搭载4人到龙门县某水库游泳。到达后,他们先在拦水坝处吃零食、闲聊,后潘某带领4人到水域内泼水戏水,其间伍某乙等4人游向深水区,因不熟水性,发生溺水。潘某立即施救,在救出钟某乙后,继续到深水区寻找伍某乙姐妹俩,但由于体力不支,未救援成功,最终导致伍某乙姐妹俩溺水身亡。
2025年1月,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以上事实,并以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根据警方卷宗资料,潘某等人游泳的区域较为偏僻,人迹罕至,其带领4人从杂草、杂树丛中进入到水域及岸边的沙滩上。潘某在讯问笔录中陈述:“他们4个就在浅水区,水能淹到他们的肚子到胸口的深度,4个人站在一起说悄悄话。然后我在岸上用双手朝前,我不记得是不是有做双手合十的动作,就是做了一个类似跳水的动作扑向他们的位置。扑向他们之后,我站起来走向他们,他们看到我来就尖叫,开始走向深水区。他们走到水可以淹到他们鼻子的位置,我就立马过去救他们。”
某电站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为水力发电,经营者为朱某。案涉事故现场属于某电站的管理范围。根据某电站提供的现场照片,其在挡水坝边缘设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事发后,某电站在事故现场增设了防护栏、铁网等防护措施。
判决: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
男子担责70%,赔偿丧葬费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伍某乙等4名未成年人不会游泳,在未携带救生圈等救生设备的情况下只身带4人到人迹罕至、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在戏水玩耍时做出危险动作致使4人走向深水区,且在4人发生溺水时因体力不支未能全部救援成功,导致伍某乙姐妹俩溺水身亡,潘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伍某乙姐妹俩在事发时分别年满15周岁、13周岁,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应当认知和预见到下水戏水、游泳具有危险性,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两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伍某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两个女儿有监管义务,在日常生活中须告知其私自到水库等水域处游泳、戏水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提高其安全意识,但伍某甲疏于对两个女儿的教育和管理,应对两个女儿溺亡的后果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
潘某带伍某乙等4人前往游泳的水域虽属某电站的管理范围,但该水域主要是供蓄水发电使用,离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较远,并非经营场所,也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某电站已在拦水坝边缘设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伍某甲请求某电站、朱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潘某对伍某乙姐妹俩的死亡结果承担70%的责任,伍某甲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对伍某甲诉请的赔偿项目,法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等规定,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外,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仅限于物质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伍某甲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伍某甲主张的丧葬费131418元,法院予以支持。伍某甲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上述损失131418元由潘某承担70%的责任,即91992.6元。
据此,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某向伍某甲赔偿丧葬费91992.6元,驳回伍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伍某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伍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4月22日,惠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莉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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