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都市快报
年近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登上公交车,谁也没有想到,短短几分钟后他不幸猝亡。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余万元。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方:
司乘人员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
逝者李老伯的家人称,2024年12月16日早晨,李老伯在佘山汽车站登上公交车。“坐下后不到两分钟,老人开始擦汗、喘气异常,紧闭双眼靠在椅背上。”原告方指责司乘人员“救助不力”,其律师表示,由于公交车上没有配备任何急救设备,司乘人员也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心肺复苏等应急措施,导致老人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原告方要求公交公司承担20%的责任,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91917.2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公交车公司则认为:老人的死亡完全是由其自身疾病引发,“售票员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还把公交车直接开往救护车约定地点,协助将老人抬上担架。我们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救助义务。”
法院认定:
乘客系发病身亡,与客运无关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老伯上车时间为7时32分,坐下后仅两分钟就开始出现异常呼吸、闭眼等状况。售票员于7时35分开始卖票并轻拍老人肩膀,发现无回应后,于7时36分两次探查其颈部脉搏。7时38分,前座乘客拨打120,售票员随即与急救中心沟通,约定在派出所门口汇合。7时39分,公交车重新启动,7时44分救护人员上车。8时36分,李老伯被宣告死亡。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疾病引发,与被告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对于李老伯家人指责的“救助不力”问题,法院表示,司乘人员在合理时间内拨打120,并协助病患送医,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驳回李老伯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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