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北京襄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74555077M
地址:钟祥市胡集镇经济开发区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年产20万吨工业级磷铵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湖北京襄化工有限公司;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具体位置;
3、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环部长付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5、2026年4月15日现场照片3份,4月17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人员亮证询问情况;
6、你公司提供的15万吨/硫铁矿制酸及15万吨/年磷酸一铵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15万吨/硫铁矿制酸及15万吨/年磷酸一铵项目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和你公司的管理类别是重点管理;
7、你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20万吨工业级磷铵项目建设投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2名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钟)环罚告字〔2026〕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裁量总百分值为应当报批环评文件类别15%+项目建设地点0%+项目建设进程4%+是否及时停止建设投运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两年环境违法次数0%+造成社会影响0%=25%。即总百分值为25%。即罚款金额=3941652元×1%+(3941652元×5%-3941652元×1%)×25%=78833元。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8833元,(大写:柒万捌仟捌佰叁拾叁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到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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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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