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年来,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共识在不断增强,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另一种值得警惕的认识偏差:一见野生动物,就想靠近、投喂、摆拍、救护、繁育、放归,甚至把它们纳入人类的日常管理活动。表面看,这是“更关心动物”,实质上,却可能是在不断压缩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野性空间。
这种担忧并非多虑。从全球范围看,动物的生存境况本就已经被人类深刻改写。比如对哺乳动物而言,研究显示,全球哺乳动物生物量中,人类约占36%,家养和养殖哺乳动物约占60%,野生哺乳动物仅占4%;另有研究表明,自1850年以来,野生哺乳动物总生物量已下降一半以上。
在家养、养殖动物已经占据巨大生物量,野生动物生物量持续下降的背景下,保护野生动物的重点,显然不是把剩下的野性空间继续纳入人工控制,而是守住分寸:对已经能够被人工控制的部分,人类拥有得已经太多;对仍然属于自然的部分,最好的保护是把空间、节律和边界还给自然,给野生动物留下真正的野性空间。
所谓“野”作为一个生态概念,意味着野生动物能够依靠自然食物链生存,按照自身节律觅食、迁徙、繁殖,在相对完整、少受干扰的栖息地中维持种群延续。野生动物保护,保护的不是被人照料、被人围观、被人安排的个体,而是能够在自然系统中持续繁衍的物种及其生态关系。离开栖息地、食物链和行为节律,再热闹的“保护”,都可能滑向另一种意义上的占有。
一种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善意”遮蔽的“保护”行为,是随意投喂。国家林草主管部门早已明确,禁止在候鸟越冬地、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随意投食、补饲,禁止搭棚摆拍、追逐鸟群,避免由于人为因素致使候鸟滞留或延期迁徙。这是因为,一旦野生鸟类对人工投喂形成依赖,其觅食路径、聚集方式和迁徙节律就会被改变,甚至增加疫病传播和人鸟冲突风险。看似“爱鸟”“护鸟”的投喂行为,其实是在用人的偏好替代鸟类自身的生态规律。
比投喂更值得警惕的,是把人工繁育误当成野外保护的替代方案。对濒危物种实施抢救性繁育、对伤病个体进行科学救护,是现代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人工干预只能是例外性的保护工具,而不能成为常态化的管理冲动,更不能反过来替代栖息地保护和自然种群恢复。正如生态环境法典所明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应依法办理许可或者备案,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明确,人工繁育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也就是说,人工繁育可以有,但其制度定位始终是服务于保护,而不是把野生动物普遍推向人工控制。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法典没有强调“怎样把动物管起来”,而是把重点放在“怎样把人的干扰降下来”。法律要纠正的,不是人对野生动物“关心得太少”,而是一些人“干预得太多”。
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依法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并将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禁止破坏栖息地,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产生高噪声、过度照明等人为干扰。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避让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也要采取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减缓措施。这背后的立法逻辑非常清晰:保护野生动物,首要的不是多做“人工安排”,而是少做“不必要打扰”。
生态环境法典对野生动物的展示展演、收容救护和放生活动也划出了明确边界。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国家加强收容救护能力建设,但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放生野生动物,必须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避免危害生态系统。这些要求态度鲜明:展示不能异化为流量生意,救护不能沦为交易通道,放生不能脱离科学评估。
从实践来看,纠偏野生动物保护中的“人工化冲动”,关键是把治理重心从“安排动物”转向“约束人类”,必要的干预要专业,不必要的干扰要退出。在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地和迁徙通道等重点区域,要使不投喂、不追拍、不惊扰、不擅自放生的管理规则更加清晰;对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收容救护、放归活动,要实行全过程监管;更重要的是,把更多资源投向栖息地修复、生态廊道建设、长期生物监测和公众教育,让野生动物在野外真正“有家可归”。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是让野生动物生活在人的目光、食物供应和管理之下,而是让人类在该止步的地方止步、在该克制的时候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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