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悬崖边安静进食,一只“手”从背后悄然逼近——下一秒,它半个身子已经悬在万丈深渊之上。
5月5日,四川峨眉山雷洞坪附近,一只藏酋猴正蹲在悬崖护栏边安静地吃着游客投喂的食物。一只黑色的手突然从背后伸出,猛推了它一把。猴子猝不及防,半个身子瞬间滑出崖外——下方是万丈深渊。所幸,它在千钧一发之际紧紧抓住了护栏,才没有坠崖。而推它的黑衣男子,在周围游客一片惊呼声中,嬉皮笑脸地转身离去。
现场视频曝光后,全网愤怒。一条高赞评论精准地概括了公众情绪:“我很少站峨眉山猴子这边,但这次我站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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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涉事男子已离开景区,公安、林业等多部门正联合介入调查,正全力调取监控、追查其身份。
值得追问的是:这样的“恶作剧”,究竟只是道德层面的“缺德”,还是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事件在舆论场持续发酵之际,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逐一拆解这起事件背后的法律责任。
一、被推的猴子,到底“值”多少钱
要理解这件事的法律分量,先得搞清楚一个前提:那只猴子,不是普通猴子。
峨眉山的猴子学名藏酋猴,是猕猴属中体型最大的一种,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榜上有名的受保护物种,是峨眉山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成员。
正因为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藏酋猴的“身份”在法律上就不同于普通动物。在刑法视野下,伤害一只藏酋猴,和伤害一只普通流浪猫,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峨眉山景区观猴须知》也写得非常直白:严禁游客瞪视、追赶、惊吓、吼叫、踢打等刺激或攻击猴子的动作。
也就是说,不动手是法律义务,不是个人修养。
而那名黑衣男子对着毫无防备、正在进食的藏酋猴从背后猛推一把——这个动作在法律上可能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和刑法。接下来我们分别看看,两条红线分别在哪里。
二、那条被很多人忽略的罚则:行政处罚红线
先说行政责任。
其实很多人的法律意识里,并不知道“吓唬吓唬动物”本身就可能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法针对“伤害野生动物”设置了明确的行政罚则:即使是尚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伤害行为,依法也可处以数额不等的行政处罚。
但这里需要澄清一个普遍的误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是“二选一”,而是“并行不悖”的。也就是说,如果后续调查证实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他既要面临行政处罚,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两者并不互相抵消。
三、推一把就能“进去”?刑法红线的真实位置
很多人最关心的问题是:推了一把自己没死的猴子,真的能判十年吗?
先别急,我们一步步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关键词是“杀害”。这名黑衣男子是推了一把,并没有直接“杀死”猴子——那怎么就可能触犯刑法呢?
这就涉及到一个重要的刑法概念:故意与未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有关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如果涉事男子明知猴子在悬崖边缘,仍然采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故意推搡行为,且对猴子可能坠崖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在刑法上就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一旦这种主观状态得以认定——猴子死亡则构成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即使未造成实际死亡,只要证据充分,也可能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别在哪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相关司法解释主要以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来划定量刑档次。
而把量刑档次说清楚之后,更值得普通公众留意的是:即使猴子没有受伤,这个行为本身也不是“什么事都没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益,是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安全。该男子在悬崖边缘猛推藏酋猴,危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的恶劣性质和潜在的生态破坏后果,完全值得司法机关严肃对待。
四、“推完之后嬉皮笑脸”——一个足以影响全案的法律细节
大多数人在讨论这件事时,关注的都是“猴子险坠崖”的画面。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想请各位注意一个贯穿全案的致命细节:当事男子在推完猴子之后,笑了。
现场有多位游客证实,该男子在受到周围游客高声制止后“嬉皮笑脸地离开”。这个行为细节在法律上不容小觑。
在法律上,行为人的事后表现,可以作为反推其主观心态的重要证据。如果事发后他立即表示意外或惊慌,甚至主动施救,或许还有过失乃至“意外”之辩的可能;但他推完之后嬉笑离开——这表明:他不仅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还对后果持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以取乐为目的。
这种事后“取乐心态”的显露,客观上进一步夯实了对其“主观恶意”的认定依据。
五、除了坐牢和罚款,还可能面临什么?
多数人只关注“判几年”,但这件事在法律上还有两个被普遍忽略的维度。
第一个维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年来,检察机关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越来越多。以云南贡山县一起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案件为例,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公众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法院给予了支持。其法律依据在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伤害这类动物不只是“侵犯了某一只动物的生命权”,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回到本案:如果涉事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完全有法律依据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其赔偿生态损害费用、承担专家评估费用,并要求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此前,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就判决被告赔偿野生动物损失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共计108.9万元,并承担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第二个维度:旅游不文明行为“黑名单”。
也许有人会说,大不了就不去峨眉山了。但现实是:“黑名单”制度是全国性的。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保存期限最长可达5年。列入“黑名单”后,影响的不只是一两个景区——而是民航、铁路、酒店、旅行社等多个行业都可能联动限制服务,真正的代价比很多人以为的要沉重得多。
把行政罚款、刑事处罚、民事公益赔偿和黑名单这四个维度的后果叠加在一起,才能真正看清一件事的“代价天花板”。
六、为什么“这次我也站猴子”
此事引爆全网愤怒,很多人感慨“我很少站峨眉山猴子这边,但这次我站猴子”。这句评论之所以成为点赞最高的留言,恰恰反映了公众对这一事件折射出的社会心理的清醒判断:这不是人猴冲突,这是人对生命的漠视。
客观地说,峨眉山的猴子确实因为频繁抢夺游客物品、抓伤游客而长期备受争议。但这种争议从来不是暴力的通行证。不因为它会抢你东西,你就可以把它推下山崖——这个逻辑更应该在法治社会的公众认知中成为一条清晰而不可逾越的底线。
景区工作人员提醒,遇到猴子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不要挑逗或喂食,避免引发冲突。景区管委会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巡逻和监控力度,确保游客和野生动物安全。但规则的运行终究需要文明素养的浇灌——一个人的内心如果没有对生命的敬畏,再多法规也只是纸上的文字。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也希望这件事能够成为一个契机,倒逼景区在监控覆盖、巡逻响应和不文明行为惩戒机制上进一步完善。更好的生态保护,需要的是更好的制度设计。
一只藏酋猴从猛推与坠崖之间幸运退回,而人性退后一步,才是文明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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