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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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前瞻
司法拍卖中的以物抵债是执行程序里高频且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核心问题,实务中裁判规则严格、风险点密集。无论你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还是涉及抵债财产的案外人,都易陷入程序合规与权利保障的困境。本专题将系统拆解司法拍卖以物抵债的全流程法律规则、典型裁判要旨与实操避坑方法,帮你精准破解各类复杂法律问题,欢迎点赞、收藏、推荐并转发给更多有需要的企业伙伴!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以物抵债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通知,在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简介
1. 2020年3月26日,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银行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丙公司给付甲公司借款本金28695796.34元,四平中院依法查封、评估主债务人乙公司财产。
2. 2020年11月26日、12月16日,四平中院对案涉财产先后进行两次司法网络拍卖,均流拍,二拍流拍价为20738300.85元。
3. 2021年1月21日,四平中院通知甲银行案涉资产二拍流拍,其可申请以物抵债或变卖,并告知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甲银行未按期出具。
4. 2021年4月15日,四平中院裁定将案涉流拍资产以二拍流拍价以物抵债给甲银行。同时查明,截至2021年2月28日,各被执行人应付的贷款利息、复利共计48819276.20元,已接近主债务金额的二倍。本案主债务虽已清偿完毕,但因复利存在,未受清偿债务金额将持续增加。甲银行对该以物抵债裁定不服,提出异议。
5. 2021年6月2日,四平中院裁定驳回甲银行的异议请求。甲银行不服,向吉林高院申请复议。
6. 2021年12月29日,吉林高院裁定撤销四平中院的异议裁定和执行裁定。乙公司、王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
7. 2023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王某的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
四平中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点
以物抵债要求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甲银行在接到四平中院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通知后,未明确表示同意以物抵债,且在复议审查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故四平中院径行裁定以物抵债确有不当,应予撤销。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物抵债要求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四平中院、吉林高院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的案涉资产两次流拍后,四平中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甲银行发出通知,告知甲银行案涉资产二拍流拍,其可申请以物抵债或申请变卖,并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平中院出具书面意见,但甲银行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亦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且在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甲银行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因此,四平中院裁定将乙公司所有的案涉财产以二拍流拍价以物抵债给甲银行确有不当,吉林高院撤销上述裁定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案》[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277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3-014)
实战指南
一、申请执行人的明确同意是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前提。
根据《民诉法解释》等规定,执行法院在财产流拍后,须在取得申请执行人明确同意的基础上方可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若申请执行人仅收到法院通知但未在指定期限内表态,或嗣后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则法院的径行裁定将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相关主体应密切关注法院的征询通知,若无意接受抵债财产,务必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异议,避免因沉默或逾期而被视为默认,从而陷入被动接受不利资产的法律困境。
二、以物抵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此为效力维持的关键边界。
若抵债财产上存在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权,或存在预告登记等权利负担,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即裁定抵债,将因损害他益而被认定为违法。尤其在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时,个别抵债行为可能构成个别清偿而被撤销。相关权利人在知悉执行程序后,应主动向法院申报权利并主张优先受偿顺位;对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抵债行为,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身及社会公益。
三、以物抵债的标的物范围与价格确定需严格遵循程序公正原则。
抵债财产必须与拍卖标的物保持一致,法院不得擅自变更抵债范围或以整体拍卖价裁定部分财产抵债。同时,抵债价格通常应参照最近一次流拍价,若评估报告过期或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直接沿用旧价将显失公平。当事人应审慎核查抵债裁定所涉财产范围与评估作价的时效性、合理性,对于未经重新评估而强行以过时价格抵债或擅自变更标的物的行为,可依法申请撤销裁定,以保障财产处置的实体公正。
1.案涉财产上存在预告登记权利、最高额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在先权利,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径行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撤销。
案例1:丁某、汪某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35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芜湖中院的以物抵债裁定作出时,案涉45套房产有预告登记权利人且预告权利登记人并未同意丁某与某德公司就案涉45套房产以物抵债。且案涉房产经判决确认设有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权,经民事调解书确认设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芜湖中院的以物抵债裁定将案涉房产抵偿给丁某,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综上,丁某、汪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最高法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黄某民、某丙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1070号]
最高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2022年9月14日,黑龙江省汤原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乙公司对其承建的案涉小区对应楼栋工程,就该部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在26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佳木斯中院执行裁定所涉以物抵债房产即为上述判决认定的某乙公司承建工程的一部分。尽管该判决生效时间晚于执行裁定送达时间,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某乙公司主张佳木斯中院裁定将案涉房产以物抵债给黄某民损害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求撤销佳木斯中院执行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法院不得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进行个别清偿。
案例3: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737号]
最高法院认为,综合本案情况以及其他三案相关情况看,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已有多个债权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符合企业破产条件,并且某丙公司已经申请某乙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径直作出执行裁定,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单独抵顶给一个债权人,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本案的以物抵债裁定系在某丙公司不服呼市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而向内蒙高院上诉期间作出的。但内蒙高院二审裁定撤销了呼市中院上述裁定,并指令呼市中院立案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某乙公司目前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呼市中院未尽到相关责任,在被执行人符合破产的情况下,将案涉财产个别清偿,不符合相关规定。内蒙高院认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保障所有债权人整体利益更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从而撤销呼市中院的以物抵债裁定,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3.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应当与拍卖标的物保持一致,变更抵债标的物范围(如整体拍卖后以部分财产抵债)且被执行人不同意的,应当对变更后的标的物单独评估作价,不得直接沿用原拍卖相关价格。
案例4:某洲公司与中行某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复议裁定书[最高法院(2010)执复字第12号]
最高法院认为,甘肃高院的以物抵债裁定是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近一年时作出的,此时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拍卖保留价已经不能准确反映抵债标的物的价值,故仍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债不当。抵债裁定与第三次拍卖时间相隔一年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以物抵债规定的精神;在某洲大厦整体评估价远远超出执行标的额,且可以分段评估、分层处置的情况下,不应进行整体拍卖。鉴于被执行人当时对整体评估和拍卖没有异议,故整体拍卖并无不当。但在整体拍卖流拍后应以大厦整体抵债,才符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规定的精神。以其中部分楼层抵债,已经与原拍卖标的物不同,如被执行人不同意,则应当单独进行评估作价。甘肃高院将大厦中2层至3层以-1层至5层的平均价进行抵债,确属有失公平。申请复议人请求撤销甘肃高院相关执行裁定的复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如仍处分某洲大厦2层至3层,应重新评估后依法定程序进行。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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