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公司法》第88条关于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的核心规定与实务要点,主要内容如下:
- 一、条文原文(2024新《公司法》第88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 两种情形与责任分配
- 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则转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
- 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已到期未缴或出资不实):原则上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对此不知情也不应知情的,可免除其连带责任,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 关键实务要点
- 溯及力:该条款主要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此前的转让按旧规定或公平原则处理。
- 对股东的建议:转让方需注意责任并未完全转移,可能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受让方在交易前务必核查清楚股权的出资状态(是否实缴、是否到期),以评估自身风险。
警示一:对转让方(老股东)——“一卖了之”时代结束,责任后患需评估
- 出资责任并未完全转移:即使转让了未到实缴期限的股权,如果受让方后续无力或拒绝缴纳出资,原股东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笔股权交易可能在数年后仍带来财务追索风险。
- 历史瑕疵后果严重:如果转让的股权存在“已到期未缴”或“出资不实”(如知识产权估值虚高)等瑕疵,那么原股东将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补足责任。这警示企业在转让股权前,必须自行清理出资义务,否则瑕疵将如影随形。
- 必须进行出资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核查标的股权是否已完全、实额出资成为法律强化的前置程序。不能仅关注公司业务和资产,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凭证、验资报告等,明确认缴额、实缴额及出资期限。
- “善意”抗辩门槛严格:法律仅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善意受让人提供保护。这在实践中要求极高,若因调查疏忽而未能发现瑕疵,将难以免除连带责任。这警示企业,草率的收购可能意味着“买股权”变成“买债务”。
- 直接成为缴费责任人:受让未届期的股权后,受让方将直接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这直接增加了企业的未来现金流支出压力。
- 股东资信成为合作基础:新法下,选择股东伙伴(包括引入新股东或受让老股)时,对方的资金实力和履约信用变得空前重要。一个资信不佳的股东,可能因其未缴出资而将责任连带给其他无辜股东(在瑕疵出资转让情形下),影响公司资本稳定。
- 内部协议需明确责任:股东之间、转让双方之间,不能仅依赖法律的最低规定。需要通过股东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明确约定因出资追偿产生的内部责任分担、追偿权及违约金,以事先管理风险,避免事后互相推诿。
总结而言,新法条款警示所有企业:股权交易的法律风险重心已从前端的交易结构设计,部分后移至出资责任的终身追溯。无论是“卖股退出”还是“买股进入”,都必须以“资本充实”原则为核心重新评估风险,将出资审查与责任安排作为商业决策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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