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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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追偿权转让的商事操作十分常见。多数担保合同、保证协议中都会单独约定专属管辖条款,明确纠纷由指定法院管辖。
实务中,当担保人代偿后将自身追偿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方起诉债务人追责时,债务人往往抗辩认为管辖条款仅约束合同签约主体,追偿权转让后对新的受让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法定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由此频繁引发管辖争议。
那么,担保协议中原有的管辖约定条款,是否继续对担保人追偿权的受让人生效,能否约束受让方的追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任某某诉南宁某幼儿园等追偿权纠纷案》中明确:
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协议管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将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转让,受让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焦点问题为,担保合同事先约定专属管辖,担保人代偿取得追偿权后,将该追偿权对外转让,原合同管辖条款是否约束追偿权受让人任某某。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南宁某幼儿园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协议并明确约定,因本担保合同产生的一切追偿纠纷,由担保协议签署地法院专属管辖。后续主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幼儿园作为担保人代偿完毕,依法取得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之后幼儿园将该笔完整追偿权利转让给任某某,由任某某向债务人起诉追偿。债务人提出管辖异议,主张任某某并非原担保合同签约人,不受合同管辖条款约束,应当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合同管辖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受让时明确拒绝受约束以外,原合同管辖约定对权利受让人自动生效。担保追偿权并非独立新设权利,完全依托于原担保合同产生,追偿权转让本质是合同债权的继受转让,并非全新交易。担保协议管辖条款属于解决合同争议的从属性条款,具有依附主合同、随权利流转的属性,不会随着权利人变更而单独失效。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只要担保协议管辖条款本身合法有效,且追偿权受让人受让权利时,无特殊排除约定、不明示拒绝接受管辖约束,原担保合同管辖条款直接及于受让人。受让人提起追偿诉讼,必须遵守原合同专属管辖约定,无权单方突破管辖条款。
周军律师提醒,担保追偿权流转过程中,合同管辖条款自动随权利转移,属于商事纠纷通用裁判规则。商事主体受让担保追偿权时,务必提前核查原担保合同的管辖、违约、限制性条款,预判诉讼管辖风险。债务人也可依托管辖条款合理抗辩、维护程序权益。遇到担保追偿权转让、管辖异议、商事债权流转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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