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法定代表人能否免责?若作为获取技术秘密渠道应共同担责
【主编简介】唐青林律师,深耕商业秘密2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办理多起亿元乃至近10亿级商业秘密大案,主办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典型案例。(商业秘密保护热线:13910169772)
阅读提示:
(一)企业侵害技术秘密,其法定代表人能否以“系职务行为”为由免责?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诉侵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其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一、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对A、R及W三款软件享有著作权,并将涉案软件的源程序代码、设计文档等系统设计资料作为核心商业机密予以严格保密,制定了《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二、郭某强、江某化、程某、钟某强等人均系科技公司前员工,其中郭某强曾任“网站产品部”部门负责人,郭某强离职后成立深圳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程某等人相继离职后加入厦门公司。
三、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公司、厦门公司推出的“某递”等三款软件,系上述人员利用在职期间擅自拷贝的涉案软件源程序、设计文档等资料未经实质性修改形成的侵权产品。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公司、厦门公司及郭某强等人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
四、根据某科技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对程某、江某化等人的电脑及云主机数据进行提取复制,并向北京某科技公司调取深圳公司发送的“某递”服务安装包。经法院责令提交,深圳公司、厦门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目标程序对应的源程序代码及编译说明。
五、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公司、厦门公司停止侵害R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32.6万元;江某化、程某各自赔偿20万元;因证据不足,未认定郭某强、钟某强构成共同侵权。各方均上诉。
六、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深圳公司、厦门公司、郭某强、钟某强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维持一审关于江某化、程某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判项。
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权利人的建议:
1.重点关注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去向。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掌握核心技术的范围和深度远超普通员工,其离职后成立同业公司,侵权风险极高。
2.积极申请证据保全,固定关键证据。本案中,法院通过现场保全获取了员工电脑中的源代码文件,并调取了第三方平台的目标程序,为鉴定和比对奠定了基础。权利人应第一时间申请证据保全,防止证据灭失。
3.主张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提高赔偿到位率。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可扩大责任财产范围,增加判决执行的可能性。
(二)对被告及潜在侵权人的建议:
1.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获取技术秘密的关键渠道,即使其未直接操作侵权,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独立研发需保留完整过程记录。若主张技术系自主研发,应完整保留需求文档、设计草图、研发日志、测试报告等过程性资料,以备证明技术来源合法。
3.配合法院提交证据,避免举证妨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源代码等关键证据,法院可直接采纳权利人主张或作出不利推定。本案中,被告拒不提交源代码,成为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
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获取技术秘密渠道时的责任认定方面具有创新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确立法定代表人“作为获取技术秘密渠道”即构成共同侵权的规则
本案明确:被诉侵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其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这一规则打破了“仅凭职务行为不能追究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的传统认知,为追究幕后操控者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有力依据。
2.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法定代表人参与侵权
本案中,法院并未要求权利人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郭某强、钟某强亲自复制或披露技术秘密,而是结合其职业背景、职务层级、离职后迅速成立新公司并开发同类产品等事实,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其参与侵权。这一推定规则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符合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
3.强化拒不提交证据的举证妨碍后果
本案中,深圳公司、厦门公司经法院责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目标程序对应的源程序代码及编译说明。法院据此对其作出不利认定,认定其构成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侵权。这一裁判强化了举证妨碍规则在技术类案件中的适用,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4.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统筹管控责任
本案指出,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离职后成立的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具有合理注意义务和统筹管控责任。如其新企业使用了原单位技术秘密而无法合理解释,可推定其参与了侵权行为。这一规则对高管离职创业具有警示作用。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推出的“*递”软件目标代码与某科技股份公司享有的R*软件存在相似性、具有关联性。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拒不提交“*递”软件源代码,且对于前述相似性未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二公司构成对于R*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侵权。郭某强曾任某科技股份公司“网站产品部”部门负责人,负责包括R*软件在内的软件开发,离职后立即注册成立深圳某科技公司及厦门某科技公司,基于其职业背景、职务层级及工作属性,对于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具有合理注意义务及统筹管控责任;钟某强在某科技股份公司负责R*软件开发工作,离职后即入职厦门某科技公司,负责“*递”软件开发。在其二人未能举证证明“*递”软件系独立研发的情况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郭某强、钟某强参与了R*软件开发且非法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案件来源
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民商事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手机(微信同号):13910169772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