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4月27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原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费东斌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费东斌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费东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费东斌利用担任原北京铁路局党委常委、常务副局长,原济南铁路局党委常委、常务副局长,原呼和浩特铁路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市长,河南省副省长,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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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东斌 资料图
公开简历显示,费东斌出生于1970年8月,辽宁锦州人,曾任河南省副省长,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等职,2022年任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局长、党组书记,2025年6月被查,12月被“双开”。
通报称,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安排他人长期为家属提供车辆接送服务;
组织原则缺失,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
贪婪无度,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新闻联播、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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