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保障性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近期联合印发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条件、缴费比例、交易流程及特殊情形处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满足四项条件可上市
《实施细则》明确,该细则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统筹建设和配售的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上市交易须满足四项条件: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届满5年;
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
房屋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在交易程序上,规范了五步办理流程:
一是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从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海易办或者线下市政务服务场所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已确定的买受人及交易价格。
二是受理审核,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回购证明和准予上市交易的批复,上市交易的同时发放“房源核验码”;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是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人持准予上市交易的批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同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四是缴纳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出具该套住房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通知书,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价款。如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五是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后,应当申报缴纳契税,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同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按差额15%计缴土地溢价
缴费标准是外界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应缴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的计算方式为:(房屋交易缴纳契税课税价格-该套住房原出售价格)×15%。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变更住房性质时,将收到缴款通知书,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价款并提交缴纳凭证。
针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情况,《实施细则》明确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回购。具体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入户查勘、合同签订、转移登记和支付回购款。
在继承问题上,住房上市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面临三种选择:住房购买满5年的,可按规缴纳价款后变更为普通商品房上市交易;不满5年的,可向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回购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继承人若是该套住房共同申请人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死亡证明,将不动产登记至继承人名下。
关于离婚析产,《实施细则》区分两种情形:配偶是共同申请人的,凭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等申请转移登记;配偶不是共同申请人的,若该房购买满5年,需按规定缴纳价款后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则需申请回购,经政府决定不予回购的,配合缴纳价款后办理转移登记。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编辑:袁菀艺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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