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4日晚上8点半,向女士和朋友在广州天河区的九色云野生菌火锅店吃饭,她们点了带“见手青”的锅底和蘑菇饭,总共花了326元,店里服务员提醒说“见手青煮12分钟就能吃”,当时现场还有计时器在倒数,这事后来有录音和探店视频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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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九点她们离开饭店,到夜里十一点五十分,向女士开始感觉舌头和嘴唇发麻,接着出现心慌、呕吐、身体发抖的症状,她赶紧去医院就诊,第二天初步诊断为蘑菇中毒或过敏这类模糊说法,直到4月7日才确诊为食物中毒,前后看病花了大约2400元,广州市消委会早就发布过科普内容,说明见手青这种蘑菇必须煮满20分钟以上才能确保安全,但店家只让煮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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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女士觉得这件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她手里有病历、录音和付款记录,这三样东西放在一起,已经能说明情况了,店家明知有风险还给了错误的加热时间,实际上是在让顾客冒险,但店家只愿意赔偿医药费、餐费和打车费,另外再加一千块钱作为补偿,其他的部分一概不承认,他们声称这是行业统一标准,却没有解释为什么和消委会说的二十分钟对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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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监局在4月24日回复说这家店证照齐全,食材检测合格,也没有接到其他投诉,因此不予立案,但他们没有查阅向女士的病历,也没有听取录音内容,更未检查后厨操作流程,甚至连墙上是否贴有安全提示都没有过问,我觉得难以理解,食品安全检查难道只看发票和检测报告,而把煮制时长和告知顾客这些关键环节都忽略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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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见手青”不是禁止销售的东西,它在《食品安全法》里被列为“条件可食用野生菌”,就是说只要处理到位,就可以吃,至于怎么算“到位”,地方消委会早就公开说明了——要煮够20分钟以上,商家没有照着做,就是明知故犯,云南、四川以前发生过类似情况,只要查实没煮够时间,基本都立案处理了,这次广州的做法,跟外地比起来,差了一些。
律师赵良善看了材料后表示,按照程序规定,市监部门应该进行全面检查,不能只挑着查,现在只看静态材料就拒绝处理,这在程序上有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向女士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全部实际损失,还能申请价款十倍的赔偿,也就是3260元,如果这个金额低于1000元,最低也要赔1000元。店家之前给的1000元补偿,连法定最低标准都没达到,更像是为了应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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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女士打算去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监局重新调查,关键问题在于后厨有没有标准操作流程,菜单上是否写明风险提示,点菜时有没有让顾客签字确认,这些细节才是关注食品安全的人应该重视的地方。
全国现在还没有规定饭店必须提醒客人野生菌的危险,很多店铺只靠服务员口头讲一句,菜单上一个字也不写,更不用说扫码看介绍或者签知情书了,云南有些地方开始试用电子提示,点菌子菜前要按一下"已阅读风险",但广州这边还没动作,对比日本和韩国,他们直接要求标出毒素种类和煮的时间,违反规定就取消执照,我们这边还是靠店家自己注意,这件事说到底,不是大家不知道危险,而是没人认真对待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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