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走进酒吧点了一杯特调饮品
你永远不知道
这杯饮料里除了酒精和果汁
还可能掺着什么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据去年底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深圳曾发生一起因误饮“滴滴”原液致人死亡的悲剧,年仅15岁的少女刘某甲,在酒吧过量摄入含该成分的饮品后,因γ-羟基丁酸中毒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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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凌晨,案外人王某某、梁某某相约到龙岗区饮酒,由该酒吧营销人员郑某某负责订台,二人在SV55卡座就坐后,梁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约40ml“滴滴”原液(即1,4-丁二醇)加入绿茶后勾兑成“滴滴水”与王某某等人一起饮用。
期间,郑某某为留住客户及多购买酒水,叫来酒吧“维护女”即被害人刘某甲到SV55卡座与王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喝酒。
二人的“滴滴水”饮用完毕后,王某某要求郑某某拿空扎壶到SV61卡座找被告罗某添加“滴滴”原液,郑某某来到SV61卡座将空扎壶交给罗某,罗某朝扎壶内喷了约30滴“滴滴”原液,后郑某某将装有“滴滴”原液的扎壶拿回至SV55卡座加入两瓶绿茶饮料勾兑成一扎壶“滴滴水”,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玩骰子,期间被害人刘某甲摄入约两大杯“滴滴水”。凌晨4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甲离开SV55号台。
2023年10月25日7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因过量饮用“滴滴水”身体出现异常,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因γ-羟基丁酸中毒死亡。
而1,4-丁二醇是γ-羟基丁酸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通过乙醇脱氢酶代谢,迅速转化成γ-羟基丁酸。γ-羟基丁酸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物,属于合成毒品。
案发后,罗某、王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均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某一年十个月,梁某某一年,郑某某一年七个月)。王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7万元、3万元并获谅解;酒吧所属公司另赔偿123万元。
所谓的“滴滴”原液
不是普通饮品添加剂
而是可以致人死亡的毒品前体
无论是饮酒参与者
还是提供者
一旦触碰
不仅可能背负刑事责任
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
酒吧里的“新潮饮品”暗藏致命风险
切勿因好奇或轻信而拿生命开玩笑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大件事
编辑:丛 林
审核:李贵芳
终审: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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