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一套两居室,登记在外孙女名下。
姥姥姥爷住北屋,南屋空着——却死活不让外孙女和她母亲进门!
外孙女无奈起诉:
✅ 我是产权人,为何连自己家都进不去?
✅ 腾出一间南屋让我母亲住,怎么就成了“不孝”?
姥姥姥爷辩称:
❌ 这房是我们夫妻的!
❌ 南屋是留给轮流照顾我们的子女住的!
❌ 你母亲和我们有矛盾,不能住!
法院最终判决:
外孙女有权进入房屋居住!
但不强制腾房,也不支持索要使用费。
这场亲情与产权的拉锯战,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原则:房子是谁的,谁就有权进门——哪怕承诺老人可继续居住!
一、案情还原:一场因“尽孝”引发的家庭房产纠纷
本案核心人物关系如下:
林小雅(化名):原告,外孙女,房屋产权人;
周秀兰、郑国栋(化名):被告,姥姥、姥爷;
林母(化名):林小雅母亲,离婚中,月退休金仅3000元,租房困难;
房屋:北京西城一号房屋(两居室,50.33㎡)。
2005年,原公房拆迁,安置两套房。其中一号房屋由林母出资9万元购买,但因政策原因,登记在姥爷郑国栋一人名下。2013年,为防止林母离婚时房产被分割,家人协商将房屋以1万元“买卖”形式过户至外孙女林小雅名下(实为赠与)。
过户时,林小雅应房管局要求,签署《继续居住保证书》,内容为:“本人保证购买此房后,原产权人郑国栋可继续居住。”此后,姥姥周秀兰也一直同住,林小雅从未反对。
2020年起,林母因离婚、经济困难,希望搬入一号房屋南卧室居住,既可照顾老人又省房租。但姥姥坚决拒绝,称南屋是“轮流照顾子女专用”,且与林母有积怨。林小雅多次协商无果,甚至提出“我住客厅也行”,仍被拒之门外。
无奈之下,林小雅提起诉讼,最初要求允许母亲入住南屋。经法院释明,因母亲是独立主体,她将诉求调整为:自己作为产权人,要求进入房屋居住,并腾空南侧卧室供使用。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产权人作出“允许原产权人继续居住”的承诺后,是否还享有进入和使用房屋的权利?
姥姥姥爷主张,房屋本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出于家庭安排才过户给外孙女;且当初已明确说明,南屋要留给轮流照顾他们的子女临时居住,因此林小雅及其母亲无权强行入住。
法院审理认为,林小雅持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是房屋的唯一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她在过户时虽书面承诺“原产权人郑国栋可继续居住”,但该承诺并未放弃自身作为产权人的居住权,也未限制其进入房屋。
法院特别指出,《继续居住保证书》中明确写的是“原产权人”——即郑国栋一人,即便周秀兰实际一同居住,林小雅也从未驱赶,属于善意履行。而产权人要求进入自有房屋,是物权的基本体现,不应被阻挠。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林小雅要求“腾空南侧卧室”缺乏法律依据。房屋内部如何分配使用,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协商范畴,法律不强制指定具体房间归属。
三、判决结果:赢回“进门权”,但需自行协商居住安排
法院最终判决:
周秀兰、郑国栋在继续居住一号房屋的前提下,不得阻止林小雅进入该房屋居住使用;
这一判决意味着,林小雅终于可以合法回到自己名下的家中,但具体住哪间房、家具如何摆放,仍需与老人沟通协调。
四、律师点评:家庭房产纠纷中的三大教训
第一,赠与或借名买房,务必书面明确权利边界。
很多家庭出于信任,仅口头约定“给你住”“房子归你”,却未明确居住范围、能否转租、其他家庭成员能否入住等细节。一旦关系恶化,极易引发冲突。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或公证方式固定各方权利义务。
第二,产权人不因承诺“老人可居住”而丧失自身居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即使作出让渡部分权益的承诺,只要未明确放弃全部使用权,产权人仍有权进入并合理使用房屋。
第三,尽孝心不能替代法律主体资格。
林小雅想接母亲同住本是孝心,但因其母亲并非产权人,无法直接主张居住权。若确需保障其居住,应由其本人作为原告另行起诉,或通过家庭协商解决。
给产权人的实用建议:
若遭遇阻挠入住,可立即起诉“排除妨碍”,法院通常会支持基本进门权;
必要时可申请行为保全,防止对方换锁、转移物品;
未来处理家庭房产,避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模糊操作,减少权属争议。
【本文由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解析亲属间房产居住权冲突,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正面临类似“有房不能住”困境,请联系我们,依法捍卫您的物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