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上午,扬州市宝应县鑫宝佳园小区内发生一起犬只伤人事件。一名6旬老人在买菜回家的途中,被一只重达88斤的大狗突然扑倒,造成右手腕多处骨折。事发时,虽然犬主人极力想拉住大狗,但是因年龄偏大、体力不足,无法有效控制情绪兴奋的大狗,最终导致伤人事故发生。事后,犬主人以已系绳为由拒绝赔偿,不过律师表示犬主人在该事件中没有尽到法定管理义务,需对此次伤人事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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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扬州宝应的杜先生向现代快报(报料热线:025-96060;报料邮箱:xdkb123@163.com)爆料,称在3月28日宝应县鑫宝佳园小区内发生一起令人揪心的狗伤人事件,事后狗主人拒不赔偿受害人损失。据杜先生介绍,当天上午9时许,其60多岁的母亲张女士买完菜后,牵着自家的柴犬步行回家,没想到在小区里被一只大狗猛烈扑倒,导致老人右手腕多处骨折。
接到母亲的电话后,杜先生立即赶到了现场。“对方是一名50多岁的女子,牵着一条陨石边牧。”杜先生调取了小区内的公共视频,还原了现场的情况,“当时太吓人了,那么大的狗冲过来,老人根本来不及反应。” 杜先生回忆起事发经过仍心有余悸。据随后赶到现场的民警调查,涉事的陨石边牧重达88斤,事发时狗主人虽然想拉住,但是没有成功,整个人被狗拖拽着踉跄前行。
杜先生表示,他母亲年事已高,本是正常买菜归家,却无端遭遇横祸,不仅身体承受剧痛,精神也受到严重惊吓。目前,老人因骨折无法活动,日常起居全靠家人照料,后续还需漫长的康复治疗,一家人的正常生活被彻底打乱。
而更让杜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对方竟以已经牵绳为由,拒绝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杜先生告诉记者:“光住院治疗就已经花了两万多元,后续还有康复费用,对方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赔。”
现代快报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目前已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张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记者了解到,2020年,当地曾发布《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其中明确要求“犬只要拴养或圈养,出户必须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牵引束绳(带)长度不超过2米,并采取有效防止犬只伤害他人的措施。”
牵绳遛狗后造成的事故,狗主人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成为本事件的争议焦点,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高锦岭律师。高锦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意味着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饲养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很多人误以为‘系了狗绳’就尽到了管理义务,这是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高锦岭强调,法律要求饲养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充分的安全措施,从根本上防止动物危害他人安全。仅象征性拴绳远远不够,若存在牵引绳过长、犬只失控、饲养人无力约束、对危险行为反应迟缓等情形,导致犬只冲撞、伤人,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直接认定饲养人未尽到法定管理义务,必须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高锦岭进一步分析,涉事犬只重达88斤,本身具有较高危险性,主人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次事故中,大狗伤人的直接原因,就是犬主因年龄、体力因素,无法控制烈性犬,属于明显的管理失职。
高锦岭表示,如果双方就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可通过小区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等第三方介入调解。如果调解无果,受害者家属可收集好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现场证人证言、事发监控等完整证据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犬主的侵权赔偿责任。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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