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小区的“管家”,可能正在替你做主花你的钱。
这不是危言耸听。 很多小区折腾半天,业委会死活成立不起来,街道牵头成立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 不少人,包括一些物管会成员自己,都开始飘了。 他们觉得,业委会没有,那小区大事就该他们说了算。 换物业、用维修基金、签广告合同,手一挥就定了。
更气人的是,有些物业公司也跟着起哄,对业主说:“你们没业委会,现在小区就归物管会管,你们说了不算。 ”这话听着唬人,不少业主真就被唬住了,以为自己的权利没了,只能干瞪眼。
今天必须把这事儿掰扯清楚。 这话,纯属忽悠,一点法律依据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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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和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哪怕小区一辈子不成立业委会,小区的最高权力,从头到尾、一分一毫,都攥在全体业主自己手里。 跟物管会,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物管会是什么? 它就是个“临时工”,是街道在业委会缺位时,组织成立的一个过渡性机构。 它的核心任务白纸黑字写着: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很多地方规定,它的任期一般不超过2年,业委会一成立,它就得解散。
说白了,它是个“铺路搭桥”的,路修好了,桥建成了,它的使命就结束了。 它绝不是“新主人”。
那这个“临时工”能干嘛? 权限其实卡得很死。
它能做的,主要是组织、协调、跑腿的活儿。 比如,组织业主开会讨论事情,收集大家的意见;在街道指导下,帮忙跑流程,推动成立业委会;临时协调一下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日常小矛盾,传个话;监督一下物业的日常服务做得咋样。
但它绝对不能碰的,是业主的“命根子”——那些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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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大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列得明明白白:制定修改小区规矩、选举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使用和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小区设施(比如加装电梯)、利用公共部分经营赚钱(比如电梯广告、公共车位出租)……等等,一共九项。
这九件事,是法律赋予全体业主的“专属决策权”。 物管会敢在这上面拍板,那就是越权,是违法。
现实中,忽悠人的套路就藏在这“能”与“不能”之间。
第一种谎言:“没业委会,小区就归物管会/物业管,你们业主靠边站。 ”真相是,决定权一直在业主手里,业委会只是工具,工具没了,权利还在。 物管会越权,你可以直接反对。
第二种谎言:“物管会已经决定了,就代表全体业主,必须服从。 ”真相是,只要这个决定没经过法定比例的业主投票表决,它就是一张废纸,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你可以不认,可以不执行。
第三种谎言:“成立了物管会,就不用费劲成立业委会了,一样的。 ”真相是,完全不一样。 物管会是临时的,目标是促成真正的业主自治组织——业委会。 它不能,也不应该赖着不走。
知道了权利在哪,关键是怎么用起来。 没业委会,业主怎么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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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怎么发起对大事的表决? 可以由热心业主代表牵头,也可以要求物管会(它只能组织,不能决定)或社区居委会来召集。 核心是那个法定门槛: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这只是参与门槛。
具体决定时,一般事项,比如选业委会成员,需要参与表决的“双过半”同意。 而像用维修基金、加装电梯这种特别重大的事,需要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同意。
方式可以很灵活。 开业主大会当然行,一家家发书面意见表签字也行,现在很多小区用微信群接龙、或者街道推荐的线上投票小程序,方便,关键是要留下记录,以备查证。
只要程序合法,比例达标,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就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物业公司必须执行,物管会更得靠边站。
那要是物管会不守规矩,硬要替你做主,怎么办? 别怂,有三招可以硬气起来。
第一招,集体发声,公开质疑。 在业主大群、楼栋群、小区公告栏,直接把话挑明:物管会某月某日的某个决定,未经业主表决,属于越权,无效! 要求他们立即停止并撤销。 团结起来的业主声音,最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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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招,向上投诉,举报。 物管会是谁指导成立的? 街道办事处。 它越权,街道就有监管责任。 把物管会越权的证据(会议纪要、公告、签的合同照片)整理好,直接向街道、社区,还有区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他们责令改正,追究责任。
第三招,法律武器,起诉。 如果物管会已经签了损害业主利益的合同,比如擅自高价续聘了物业,或者乱花了公共收益的钱。 业主们可以联名,请律师,直接去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决物管会的决定无效,合同无效,并把大家的损失追回来。
你的房子,不只是那扇门里的几十上百平米。 门外的电梯、花园、车位、广告位,都有你的一份。 这份权利,是买房时法律就赋予你的,谁也拿不走。
别再把希望全寄托在别人身上,也别被几句唬人的话就吓退了。 小区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 搞清楚规则,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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