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期)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第一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惠民县孙记驴肉快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制酱驴肉案
2026年4月14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孙记驴肉快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制酱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6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自制酱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制酱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山东省祥铛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的羊肉案
2026年4月10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省祥铛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的羊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北京通通痴痴餐饮有限公司购进的、标称为山东省祥铛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肉进行了监督抽检搭载风险监测抽检。经检验,存在问题项目:钠含量与产品明示不符。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的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惠民县孙武街道巧滋味手工水饺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维护清理冷冻设施案
2026年3月17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惠民县孙武街道巧滋味手工水饺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维护冷冻设施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7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惠民县孙武街道巧滋味手工水饺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店未按要求储存食品、未定期维护清理食品冷冻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当场行政处罚。
无棣县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广泛凝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合力,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持续走深走实,现公布无棣县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无棣县树金烧鸡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3月17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026年4月1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无棣县甜蜜森林蛋糕店通过网络平台超范围经营食品案
2025年12月17日,无棣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县甜蜜森林蛋糕店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超范围经营食品,并且未按规定正确公示食品许可信息,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2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无棣县花甜烘焙屋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12月17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县花甜烘焙屋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4月1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无棣孙梅静食品百货店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6年4月7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无棣孙梅静食品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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