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这话能冲上热议,根子不在“大家不想做好事”,根子在“做好事太容易倒霉”。近一两年,类似事一件接一件冒出来。
2024年8月,江西抚州,17岁少年孟欣轩路上看见醉酒老人摔倒,停下车搀扶、联系家属。
场面本来很简单,老人站不稳摔了,年轻人伸手扶一把。
家属赶来,话风就变了,张口就说“你撞的”,当着警察的面纠缠、推搡,还动手掌掴。
监控一调,清清楚楚:人家没撞。
最后老人因打人被行政拘留,这才算给少年一个交代。
2024年在南京,还有个叫杨帆的小伙,遇到老人酒后骑车摔倒。
最讽刺的细节是,他不是立刻冲上去扶,他先把行车记录仪打开,心里那根弦绷得紧紧的,确认“有证据”才敢扶。
后来警方确认无责,当地还给了见义勇为奖励金。这个奖励听着暖心,背后那层寒意更明显:好心人被逼成“先取证再救人”。
2025年2月,山东临沂王先生扶起摔倒老人,家属照样把矛头对准他,指责、逼问、围着要说法,最后口头道歉就算完。
2025年9月,湖南桃源尹先生更离谱,帮老人扶起自行车就走了,晚上被报警,家属扣上“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的帽子,开口索赔3万,还拿刑责吓人。
监控盲区把人逼进死胡同,他花了十几天到处找摄像头,才在隐蔽位置翻出完整录像,画面里两人隔着几米,根本没接触,老人自己摔的。
真相出来,家属一句道歉转身离开。
这些故事串起来,时间线越往后走,大家越“学乖”了:路上看见人倒下,第一反应不再是伸手,变成找摄像头、找目击者、掏手机录像。
社会的温度就在这些小动作里一点点被抽走。
李玫瑾这句“不够判刑,就高额罚款”,我支持,支持点不在“狠”,支持点在“把成本补上”。
眼下最刺眼的现实叫低成本讹诈:讹到就赚,讹不到就道歉,顶多一句“误会”。
对好心人,时间、名誉、工作、情绪全要自己扛,扛到睡不着、扛到瘦一圈,扛到家人跟着提心吊胆。
对讹诈者,几乎没有疼痛感。
长期下去,破窗效应必然出现,越多人敢张嘴要钱,越多人选择袖手旁观。
更关键的点在“证据谁来扛”。
很多人以为只要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救助者就稳了。
现实里,条文挡不住一连串现实消耗:被报警要配合调查,被围堵要解释,被网暴要自证清白。
一个普通人哪有精力把“我没撞”证明到滴水不漏?尹先生那十几天就是典型的“自证陷阱”。
这类事只靠道德劝人勇敢,等于把风险甩给最善良的人。
眼下值得放大看的增量做法,其实已经有人在试。
杭州的地方条例就把路子走得更实在:救助人被诬告产生的费用能追偿,还搞了举证责任倒置,救助者不必把“没撞人”证明到天荒地老,需要对方拿证据证明“撞了”。
这才符合常识,碰瓷式指控张口就来,举证总该跟着指控走。
无锡在2025年11月搞的“奖励+救济+反诬告”三位一体,也更接近民众真实痛点:给奖励是锦上添花,给救济才是雪中送炭,反诬告条款就是那把防贼的锁。
有人担心会不会“寒了老人心”,我更担心寒的是整座城市的善意。善意一旦变成高风险资产,大家只会集体选择保守。
公安机关的角色也该更清晰一点。
遇到索赔、威胁这类情节,不能把好心人晾在一边,让他自己去找证据跑断腿。
现场勘查、固定证据、及时调取监控,这些本来就是公共权力该做的事。
抚州警方在孟欣轩事件里敢于依法拘留打人者,释放的信号很重要:闹得凶没用,装老也没用,违法就要付代价。
执法越果断,社会越敢扶。
我还想多说一句,严惩并不等于“见人就抓”。
标准可以很明确:开口天价索赔、拿刑责吓人、明知无据还持续纠缠,这种就该按敲诈勒索、治安处罚、诬告陷害的方向认真走程序。
确有误会的,证据说话,误会也要承担相应成本,至少把好心人的误工费、维权费、精神损害补回来。
湖南李清妮那种法院判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其实给了社会一个更直观的提醒:把人逼到崩溃边缘,代价不能用一句道歉抹掉。
这事说到底,解决的不是“扶不扶”的道德题,解决的是“讹不讹”的成本题。成本补不上,善意就会涨价,冷漠就会降价。
你们觉得,遇到“扶人被索赔”,该不该默认启动反敲诈程序?举证责任倒置要不要全国推广?评论区聊聊,你的答案可能就是下一条制度改进的民意底气。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