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悦生活公告称,谨此提述先前公告所披露,该附属公司接获二审民事判决。据此,该声称承诺函被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而该附属公司被判须承担人民币4.74亿元之债务。该金额为河南诚桥所签订若干贷款协议项下之本金,另加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偿还日止之利息。宋先生作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以及河南诚桥之控股股东,已向本公司作出承诺,彼将就二审民事判决所引致之任何损失向本公司作出补偿。
本公司已于2026年4月14日就二审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此申请乃基于本公司结合中国法律顾问意见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河南诚桥不属于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也非实际控制人,该附属公司对河南诚桥提供的担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法定情形;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该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是善意相对人,依据不足的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依法应当提出再审。
同时,本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该银行与河南诚桥签订的贷款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二审法院未查明相关事实,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提出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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