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因拖欠职工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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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栖人社监罚决﹝2026﹞4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1月20日。根据处罚信息,该公司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事实为拖欠职工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依据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开信息显示,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丛志文,住所位于霞光路170号,目前企业状态为存续。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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