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劳务合作合同模板、释义、注意事项、风险提示!
导游劳务合作合同
甲方(旅行社)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导游)姓名:身份证号:
导游证号:导游资格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导游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性质与定义
1.1 合作性质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合作关系,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项下的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乙方作为独立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税务责任。
释义:本条款是整份合同的基石,用于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明确为“劳务合作”关系,意味着双方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年休假等强制性规定。此种安排适用于临时性、项目性或非全日制用工。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如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来最终认定,故合同其他条款的设计需与此定性保持一致。
1.2 定义
(1)“接待计划”:指由甲方制定并向乙方提供的,载明旅游团(者)信息、行程安排、服务标准、特殊要求等内容的书面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2)“带团期间”:自乙方根据甲方指示与旅游团(者)接触(如接站、开行前说明会)时起,至本次接待任务完成、与旅游团(者)结束接触(如送站、完成收尾工作)并向甲方完成工作交接时止。
(3)“服务质量问题”:指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旅游者的评价明显低于甲方同类服务平均标准,或引发旅游者有效投诉、索赔、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
第二条合作内容与期限
2.1 合作模式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模式进行合作:
□ 单团合作模式:甲方根据具体旅游团队(团号:)需要,临时委托乙方提供导游服务。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团队接待任务完成且费用结清之日止。
□ 定期合作模式:甲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委托乙方提供导游服务。甲方每次发出《出团通知书》视为一次独立要约,乙方确认接受即成立该次服务的子合同。
2.2 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委派,为甲方组织的旅游团(者)提供导游服务,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出具的《接待计划》及《出团通知书》为准,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游活动;
(2)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讲解相关知识;
(3)协调、衔接、督促履行辅助人(如地接社、酒店、运输方等)提供的服务;
(4)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处理突发事件;
(5)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制止各类损害行为。
释义:本条款明确了合作的具体形式。“单团合作”适用于一次性、短期的项目;“定期合作”则建立了一种框架性关系,具体每次任务需通过《出团通知书》来启动和执行,更具灵活性。服务内容部分概括了导游的核心职责,其具体细节和标准应严格以甲方书面文件为准,这是确定乙方义务范围、划分责任的直接依据。第三条服务报酬与支付
3.1 报酬计算 甲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
(1)日薪制:人民币元/天(大写:元整)。带团天数计算标准为:。
(2)月薪制:人民币元/月(大写:元整),但仅限于合作期限内甲方连续委派任务的月份。
(3)团队定额制:按每个服务完成的旅游团固定支付人民币元/团。以上报酬均为税前金额。报酬已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及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
3.2 支付方式 甲方在乙方完成单次带团任务,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次报酬:
(1)乙方已提交经甲方(或经甲方认可的全陪/领队)及旅游者代表签字确认的《导游服务质量评价表》及《费用报销单》;
(2)乙方已交还所有团队票据、资料及甲方财物;
(3)本次带团期间未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投诉、索赔或甲方垫付费用。
3.3 费用承担
(1)甲方承担并直接支付带团期间产生的、符合甲方规定的交通、住宿、餐饮、通讯、景区门票等公务费用。乙方应凭合规票据实报实销。
(2)甲方为乙方购买带团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人。
释义:报酬与支付条款是核心商业条款。“税前”的明确表述及“代扣代缴”的约定,有助于避免税务争议。支付与“服务质量评价”、“票据归还”、“无责任事故”等挂钩,是甲方控制服务质量和财务风险的关键机制。甲方承担公务费用并为乙方购买保险,是法定义务的体现(《旅游法》第六十一条),也符合行业惯例,能有效降低乙方履职风险。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权利
(1)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下达《接待计划》及《出团通知书》,并对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2)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旅游者对乙方的投诉,并要求乙方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3)要求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财务规定。
(4)在乙方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时,依据本合同第七条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4.2 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团队信息及《接待计划》,就团队的特殊情况(如旅游者健康状况、特殊要求等)进行必要说明。
(2)就旅游目的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乙方作出明确告知和详细说明。
(3)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协调处理乙方在带团中遇到的、超出其权限的困难。
(4)依约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报销合规费用。
释义:甲方的权利核心是“管理权”与“监督权”,这是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旅行社品牌的前提。甲方的义务则围绕“信息提供”、“风险告知”和“支持保障”展开。其中,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至关重要,这不仅是《旅游法》第八十条对旅行社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划分旅行社与导游责任的重要依据。甲方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可相应减轻自身责任。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提供真实的团队信息和必要的业务支持。
(2)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要求。
(3)依约获得劳动报酬和相关费用报销。
(4)对甲方的管理、监督行为提出异议和申诉。
5.2 乙方义务
(1)资质保证:保证本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导游证,具备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的全部法定资格与能力,且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2)遵规守纪:严格遵守《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声誉。
(3)依计划服务:严格按照甲方《接待计划》安排旅游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或中止服务。
(4)安全责任:切实履行旅游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在突发事件或旅游者伤病时,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必要救助措施。
(5)禁止行为:严禁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6)报告与交接: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团队运行情况,行程结束后按时提交完整的工作日志、票据及相关文件。
释义:乙方的义务是本合同的重心。“资质保证”是合作的前提,无证或持假证带团将导致合同无效并产生严重法律责任。“依计划服务”是导游工作的核心纪律,任何擅自变更都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并可能引发旅游者向旅行社索赔。“安全责任”是导游的法定核心义务,尤其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和报告,直接关系到事故责任的划分。“禁止行为”条款针对行业顽疾,是《旅游法》明令禁止的,一旦违反,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也构成对甲方的根本违约。第六条知识产权与保密
6.1 知识产权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独立或参与创作的讲解词、行程设计方案、培训材料等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任何范围内无偿使用,乙方有义务提供必要协助。
6.2 保密义务 乙方对在合作期间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产品价格、操作流程、合作渠道等)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亦不得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此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
释义:知识产权条款旨在明确工作成果的归属。导游创作的特色讲解内容、优化的行程路线等,具有商业价值。约定归甲方所有,能有效保护旅行社的核心竞争力。保密义务是保护旅行社经营信息的关键。导游在工作中接触大量客户资源、采购成本等敏感信息,严格的保密约定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措施。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乙方违约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情节采取扣减报酬、要求赔偿损失、立即单方解除合同等措施。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对旅游者的赔偿、行政罚款、商誉损失等),乙方应全额赔偿:
(1)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团、中止导游活动,或拒绝执行接待计划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服务质量问题,引发旅游者有效投诉、索赔或媒体负面报道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
(4)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变更行程的;
(5)带团期间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个人言行严重损害甲方商誉的;
(6)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释义:违约责任条款明确了违约后果,具有惩戒和威慑作用。甲方违约的责任相对简单清晰。乙方的违约责任则列举了导游工作中最常见、最严重的几种违约形态,并设定了严厉的后果。“重大过失”是指连一般普通人都应注意并能避免的错误都未注意和避免,是追究责任的重要标准。“全额赔偿”的约定,旨在将因导游个人严重过错导致的旅行社对外赔偿责任,最终内部化由过错方承担,是风险闭环的关键。第八条责任承担与保险
8.1 责任划分
(1)因甲方提供的《接待计划》信息错误、对履行辅助人选择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甲方对旅游者违约、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非因双方过错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协商分担。
8.2 保险
(1)甲方按第三条约定为乙方购买带团期间人身意外险。该保险为乙方在此合作期间的主要风险保障。
(2)乙方确认,甲方购买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其保障范围不包括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自行考虑购买职业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分散自身执业风险。
释义:本条款是风险与责任的内部分配机制。核心原则是“谁过错,谁负责”。导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追究其个人责任的法定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2)条赋予甲方向乙方的“追偿权”,是旅行社转移自身经营风险的重要法律工具。保险条款明确区分了“人身意外险”与“责任险”,并提示乙方自行购买职业责任险,界清了双方的风险保障边界,避免了未来就保险理赔范围的争议。第九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9.1 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9.2 甲方单方解除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7.2款所列严重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9.3 乙方单方解除 甲方存在无正当理由拖欠报酬超过日,或提出的工作要求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形,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9.4 合同终止
(1)单团合作模式下,该团接待任务完成且费用结清后,合同自动终止。
(2)定期合作模式下,合作期限届满,合同终止。期限届满前,如一方无意续约,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
(3)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之间基于本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未结清的款项、未履行的赔偿责任等仍需结清。
第十条争议解决与其他
10.1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通知送达 本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邮箱为有效联系方式。一方变更的,须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原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即视为送达。
10.3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4 其他
(1)《接待计划》《出团通知书》《导游服务质量评价表》及双方往来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日期:年月日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
《导游劳务合作合同》签署与履行注意事项 一、签约前的主体资格审查
1. 严格审查导游资质:旅行社签约前,务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当地文旅部门官方渠道,核验导游的导游证、导游资格证真伪及有效性,确认其无不良执业记录。要求导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保险购买凭证(如有),并作为合同附件。这是防范“黑导”风险、履行旅行社法定义务的第一步。
2. 明确法律关系的定性:本合同模板以“劳务合作”为法律关系基础。旅行社需确保实际操作与此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固定发放工资(无论有无出团)”“要求遵守完全等同于正式员工的考勤与纪律”“为其缴纳社保”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务合作的核心特征是“按次/按劳取酬”,管理上限于业务本身,人身隶属性较弱。
二、核心条款的填写与风险防范
1. 《接待计划》是服务的“宪法”:第二条中的《接待计划》及《出团通知书》是确定乙方具体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其内容必须详细、准确、无歧义。应包括:准确行程、上下团时间地点、服务标准、旅游者特殊信息、自费及购物项目(如有)的明确约定、应急联系人等。每次出团前,必须书面(或可留痕的电子方式)确认,并要求乙方签收。
2. 报酬支付条件的设置:第三条第3.2款将报酬支付与“提交评价表”、“交还票据”、“无责任投诉”挂钩,是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关键在于评价机制要客观、有据可查,避免主观随意扣费,以免引发争议。建议采用“旅行社回访+旅游者填写”相结合的方式。
3. 细化“重大过失”与“严重违约”情形:第七、八条是责任追究的核心。应在《接待计划》或公司规章制度中,进一步细化“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例如:因疏忽导致误机/误车、丢失重要团队票证、对明显安全隐患未作警示、应急处理严重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等。具体化的规定比原则性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和说服力。
4. “追偿权”条款的效力与实现:第八条第8.1款约定的“追偿权”是旅行社转移风险的关键。但此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旅行社对外赔偿证据的完整性(如法院判决、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及付款凭证)以及能够证明该损失确系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在对外处理旅游者投诉或索赔时,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要点
1. 强化出团前的培训与告知:甲方履行第四条第4.2款的“风险告知”义务,不能仅限于合同约定。每次出团前,应就特定线路的特殊风险(如高原反应、水上活动、特殊风俗禁忌)、公司的操作规范、禁止行为(特别是关于购物和自费项目)对带团导游进行专项培训和书面确认。这既是安全保障,也是未来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 建立全流程书面记录:从派发《出团通知书》、导游确认接收,到带团中的每日汇报、突发事件报告,再到行程结束后的《导游服务质量评价表》、票据交接单,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鼓励使用公司OA、钉钉、企业微信等可留痕的办公系统。完善的记录是处理纠纷、评估绩效、行使追偿权的证据基础。
3. 严禁默许或纵容违规行为:旅行社管理层必须明确禁止导游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索要小费、强迫购物),并建立畅通的旅游者投诉渠道。如旅行社明知或默许导游违规操作,甚至从中分成,根据《旅游法》等相关规定,不仅导游要受罚,旅行社及其负责人也将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且在民事赔偿中可能与导游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内部“追偿权”无法行使。
四、对导游一方的特别提示
1. 确认报酬构成与支付条件:签约时,应明确约定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以及支付的具体条件和周期。对“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扣费的条款,要关注其评判标准是否客观、公正,有无申诉渠道。
2. 严格遵守接待计划:必须清醒认识到,擅自变更行程是严重的违约和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最终将由违规导游个人承担。任何行程调整,必须获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通常通过签署《行程变更确认书》)和旅行社的书面批准。
3. 重视自身保险与风险防范:理解第八条关于保险的约定。旅行社购买的意外险保的是人身伤害,不保因导游过错造成的赔偿责任。导游应强烈考虑自行购买“导游职业责任险”,该险种可对因执业过失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提供赔偿,是转移个人执业风险的宝贵工具。同时,带团期间务必保持高度安全意识,履行法定的提示、警示和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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