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从一位律师朋友那里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件。在商业合作中,工程款拖欠问题屡见不鲜,这不仅让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不过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解决了纠纷。下面就来看看具体情况。
"本案由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具备深厚实务积淀,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拥有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刑事辩护等领域)和赵X律师代理。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20年8月31日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其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先付50万,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但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到了,被告仍未足额支付,截至起诉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违约金。
天然气公司委托黄明和赵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本案焦点在于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但称偿付困难,还对高额违约金有异议。
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与被告当庭对账,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其次,针对违约金争议,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主张被告应担责,并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最后,考虑到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调整违约金标准,律师将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作为核心目标,把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判决被告支付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干货:
1.证据留存:在商业合作中,要注意留存银行流水、确认书等相关证据,这对确定债权至关重要。
2.合同变更: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时,要明确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避免产生争议。
3.合理预期:诉讼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诉讼预期,优先保障核心利益。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活动中遇到纠纷不要慌,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会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帮助企业成功收回工程款,缓解了资金压力。黄明律师是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律师,该律所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299号,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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