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据@点时新闻 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职场案例引关注。
据悉,丁力(化名)于2012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2020年5月15日丁力与王总(化姓)在王总办公室为工作事宜发生争执,王总让丁力“滚”,丁力就此离开公司未再上班。
2020年6月9日,公司以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作出解除合同决定。随后丁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丁力不服,遂向法院提出起诉。一审判决:老板说“滚”,无证据证明是滚出公司的意思,不上班构成旷工,主张赔偿金依据不足。丁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丁力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丁力到岗,亦未因丁力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丁力沟通时,也没有要求丁力来上班。结合2020年5月29日丁力与妻子至公司向王总提出“要上班”,但王总“要丁力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丁力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其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
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在丁力多日未提供劳动的情形下,王总也未明确到底要不要丁力上班。这种情形下,丁力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丁力旷工。公司以丁力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有误,二审法院予以更正。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丁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00元。
来源:@点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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