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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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同一建设工程往往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总包人与分包人、多个平行承包人),当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多个承包人可能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那么,工程存在两个以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如何确定受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盛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
裁判观点简析
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根据施工主体的关联性、施工范围的独立性,主要分以下3种情形,核心是“区分施工范围、兼顾公平与效率”,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1. 情形一:两个承包人分别施工同一工程的不同部分(独立施工)→ 各就其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无先后顺序
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需先区分各承包人施工部分的价值,各承包人仅就自己施工部分对应的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部分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若施工部分价值无法单独区分(如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则按两个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比例,在工程总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内分配。这一规则体现了“谁施工、谁优先”的原则,确保各承包人的劳动成果得到平等保护。
2. 情形二:两个承包人属于同一施工体系(总包与合法分包)→ 总包人优先受偿,分包人在总包人未主张或未足额受偿的范围内补充受偿
总包人作为工程整体施工的主导方,其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分包人;总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后,若工程价款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分包人可就剩余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若总包人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如超过除斥期间、放弃权利),分包人可单独主张优先受偿权,但不得超过其自身施工对应的工程价款范围。需要明确的是,违法分包、转包的分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
3. 情形三:两个承包人施工同一工程部分(重叠施工),或无法区分施工范围→ 按工程价款债权比例优先受偿
此类情形较为特殊,法院会结合双方的施工合同、工程量结算单、施工记录等证据,核实各自的工程价款债权金额,确定债权比例;工程拍卖、变卖所得的优先受偿部分(扣除土地使用权价值后),按该比例分配给两个承包人;若一方的债权超出其施工对应的合理价值,法院会结合工程质量、实际施工贡献等因素,调整分配比例,确保公平。同时,若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真实性、优先受偿范围存在争议,需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后,再按比例分配。
除上述3种核心情形外,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会调整受偿顺序,需重点关注:
1.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优先:若其中一个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18个月除斥期间,其权利消灭,仅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另一个合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优先于该普通债权受偿;
2. 工程质量优先:若两个承包人的施工部分均存在质量问题,但经修复后合格,修复费用优先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剩余部分再按对应规则分配;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双方均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均作为普通债权分配。
此外,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未在期间内行使的,权利消灭,无法参与优先受偿排序。
周军律师提醒,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各承包人需先确认自身权利合法,留存充分证据,及时行使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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