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为促成建设工程违法转包而签订的中介(居间)合同是否有效?中介人已收取的高额费用是否应当返还?
二、案情简要
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工程造价约252498万元)由发包方依法招标,确定由总承包公司A中标施工。随后,建筑劳务公司B的时任法定代表人,通过中介人丙,意图承接该项目。
2020年10月28日,建筑劳务公司B与中介人丙签订了《支付不可撤销居间费承诺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丙促成B公司与项目“中标方或实际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B公司则支付高达500万元的居间费。协议签订当日,B公司即向丙支付了首期居间费200万元。
后因项目未能按约定由B公司实际施工,B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居间合同无效,并要求丙返还已支付的200万元及利息。
三、裁判要旨
案涉居间合同以促成建设工程整体违法转包为目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支持建筑劳务公司B的诉讼请求,中介人丙需返还200万元居间费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四、简要分析
总承包公司A违反与发包方不得转包的约定,中介人丙撮合A将工程转包给B公司,该居间服务实质是促成法律明令禁止的转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以此违法目的为核心的居间合同自始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丙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200万元居间费应予返还,其关于“投资款”“服务已实质履行”等抗辩因证据不足或缺乏正当性未获法院支持。本案警示,在建设工程等强监管领域,以“中介”“居间”形式规避法律进行违法转包、分包的行为,相关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重大法律风险,参与方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在民事上亦可能“人财两空”,签订合同前务必审视合同内容与目的的合法性,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五、案件索引
(2024)粤02民终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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