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前几天,朋友咨询我一个问题,她家在农村的一座百年老宅,被村委会贴了一块文物保护单位的牌子,并被告知要保护文物的原貌,不能对老宅进行较大的改造。
农村保存完好的百年老宅,基本都是土木结构的大型院落,虽然建筑造型比较漂亮,但采光性、宽敞性都不是太多。目前,她父母还在老宅中居住生活,对于老宅被贴上文保单位这件事情而言,就好比是给了穷人一顶漂亮的貂皮帽子,反而给老宅主人的实际生活造成诸多不便。
于是,朋友就问我,老宅被确定为文物之后,影响到了自己的实际生活,要怎么办?
二、法理分析
根据法律常识判断,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涉及《文物保护法》,那么就可以将这个问题界定在行政法范围内。于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
其一、行政主体。
虽然,牌子是村委会贴上的,但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根据《文物保护法》倒推其权责部门,该行政主体应当是县级文旅局。
其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能够对行政相对人(如公民、法人)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首先,县(区)文旅局认定文保单位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其法定依据是《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九条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其次,县(区)文旅局的行政确认又产生了行政征收的后果。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当然,县(区)文旅局的行为仅是贴了一块牌子,并没有强制无偿占用公民老宅的所有权。然而,文保单位的管制力限制了公民完全的、充分的使用自己的老宅,它对私人财产权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等设定限制,这种限制对公共的文物保护是有效益的,而对私人财产价值的使用却是有减损的。因此,文物确认所产生的后果是管制征收。
其三、因管制征收又导致行政补偿。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三、实务探索
这问题要解决也挺简单的,首先,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县文旅局公开老宅被确认为文物的相关材料;其次,对县文旅局老宅认定行为(行政确认)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三,依法要求县文旅局对其行政确认导致的管制征收予以行政补偿。
同时,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对文物认定和定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概而言之,这个问题的解决,要么就让县文旅局撤销对老宅的文物认定;若是不能撤销对老宅的文物认定,那就让县文旅给予比例适当的行政补偿。
陈浩 记于知止堂上
202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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