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得探亲和疗养费是否需缴个税(20260405)
【问】
小吴是西藏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请问小吴今年取得的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小吴作为西藏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的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详解】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6年3月17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高原税话丨热点问答(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对问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如下:
需要。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休假探亲和疗养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上述收入,将全额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总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在此日期之前适用的相关扣除文件: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77号)文件已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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