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晚,国家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发布《情况通报》。该通报称,3月30日,国家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关于鞠某某涉税事项的实名举报。“自2025年9月起,我局多次收到类似举报线索,经认真核查,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并已向举报方反馈了调查结果。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为本次举报是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且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我局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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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报
3月31日上午,一封“举报鞠婧祎存在涉税问题”的举报信在网上流传。举报信称“鞠婧祎2024年纳税申报和实际收入存在差异”。
前述通报中,国家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称多次收到类似举报线索。那么,“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举报者会被追究责任吗?对此,红星新闻采访了多位律师解读。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重权指出,知名艺人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需容忍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合理评论、批评、举报或投诉,对此原则上不应轻易主张名誉权侵权责任。同时,这种基于公共利益而形成的“权利让渡”并非没有边界,其范围仅限于基于事实的评价与监督,并不包括对事实的捏造、歪曲或恶意传播不实信息。
郑重权表示,需强调的是,“偷税”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若举报人明知不存在相关违法事实,仍故意捏造、散布虚假情况并向有关机关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即使相关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也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虚构事实扰乱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对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作为直接受害人,鞠婧祎亦有权依据民事侵权责任规则,向虚假举报者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重权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如果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材料均为真实,没有伪造的客观行为,符合《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即便税务部门最终未认定涉税问题,举报人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如果举报者举报材料不实该如何承担责任呢?付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举报人不可捏造不实涉税信息进行举报。
付建表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检举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检举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付建指出,如果举报人所提供的材料是伪造的,导致鞠婧祎社会评价降低,则涉嫌侵犯其名誉权。除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该行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果其伪造材料,虚构他人偷税漏税事实,属于诽谤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 王辰元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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