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网络食品药品市场交易秩序,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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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预制食品中混有异物
生产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陈某诉某食品有限公司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在网上店铺购买“黄豆蹄髈”一份,该商品为预包装熟食,售价39.9元,生产者为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收货后,按照食品包装上标注的“隔水加热”方式进行加热,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食品中存在多片黑色片状异物,异物与黄豆粘连包裹,外观性状明显不属于蹄髈或黄豆的正常组成部分。原告认为,该异物属于食品中混有的异物,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被告辩称异物系消费者加热过程中产生的焦糊物。因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00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实物照片及视频证据显示,涉案预制食品中存在的黑色片状异物与黄豆粘连,外观性状与食品正常组成部分明显不同。被告作为涉案预制食品的生产者,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涉案预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混有异物”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制食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者对预制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本案明确了预制食品中“混有异物”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根据在案实物照片及视频,依法认定涉案产品存在与正常成分明显不符的外来异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生产者仅作抗辩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异物成因、亦无法证明消费者存在不当使用行为的情况下,采信消费者主张,判令生产者承担退还货款 10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既强化了预制食品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全程管控义务,也清晰划定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举证责任边界,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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