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胜律师团队接受一位涉嫌盗窃案件的当事人委托,担任其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杨航胜、李嵩、何顺琪律师组成办案团队,在当事人行为已符合入罪标准、面临刑事处罚的严峻形势下,律师团队直面辩护难点,通过深入研判、高效沟通与专业推进,最终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稳定,展现出律师在轻罪案件辩护中的关键作用与扎实成效。
一、兵贵神速,第一时间介入,确认辩护方向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听取其陈述、辩解。如同团队此前分析,此类“自助购物”类案件往往存在事实相对清楚、证据较为扎实的情况,辩护空间相对较小。
本案最棘手的情况在于,轻微的刑事处罚,也会带来极其严重的附随后果。
当事人为国有企业员工,有稳定职业与多年良好从业表现。但因其对超市新型自助结账模式不熟悉,加之侥幸心理,在超市多次漏扫部分商品,涉案金额与次数均已超出刑事立案标准。且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面临被起诉定刑的现实风险。一旦被判处刑罚,其职业前途、社会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家庭生活也可能陷入困境。
如何在“刑与非刑”之间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成为本案辩护的首要难题。为实现“避免刑事处罚”这一核心目标,需要稳扎稳打,逐步累积对当事人有利的各种因素,实现“量变引起质变”的突破。
二、稳扎稳打,层层累积,全方位推动不起诉达成
律师团队介入后,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暂时重获自由。但不久后,本案便被移送审查起诉,本案进入最关键阶段。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阅卷后,积极与当事人核实证据。发现当事人在明知他人报案后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认定条件;而退赃退赔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本案案发后,家属也积极配合联系超市,诚恳致歉并全额赔偿损失,最终取得超市出具的书面谅解书,切实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为不起诉又夯实了基础。
律师团队不仅关注行为本身,更注重展现当事人的一贯表现与悔罪态度:强调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涉案金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有固定工作和居所,具备有效帮教条件,无再犯风险。通过多角度论证,强化“情节轻微、可不诉”以及“轻罪重后果”会产生罪责刑不适应后果的辩护观点。
在确定辩护策略后,律师团队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同时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全面、系统地阐述团队的辩护观点。通过持续、理性的沟通,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的量刑规则,同时参考司法实践中对商超新型结算模式下轻微盗窃案件的处理尺度,提出本案应贯彻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专业辩护意见。此外,团队针对本案系轻微盗窃与以盗窃为业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区分,主张司法机关应区别对待,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听证后,不起诉决定落地,乌云散去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律师提交的专业辩护意见,认可律师团队提出的辩护观点,拟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并开展了相关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的诚恳悔过也获得了听证人员的认可。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已全额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决定对其不起诉。
至此,当事人人生重回正轨,保住了工作和名誉,把自己一时糊涂带来的影响降到了法律所允许的最低程度。
四、类案思考
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大多趋同,呈现长期、多次、小额的特点,涉案主体由以盗为生的人群扩展到家庭生活无负担且有固定职业的人群。正属于超市的常见消费群体,其所盗窃商品在其可负担范围之内,却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占小便宜、侥幸心理等因素连续多次作案,每次盗窃商品数额较小,认为商品价值不大,即使被抓后向超市赔偿即可,不知已涉嫌犯罪。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普通盗窃案件的嫌疑人的心态和恶性有很大区别。
纵观自助结账盗窃类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小,主要是存在占小便宜心理,多是初犯、偶犯,但是一旦作入罪处理,对行为人影响很严重。辩护人也关注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尽量作轻缓处理。注重宽缓处置。以尽可能减小“打击面”来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通过刚柔并济的多元化机制及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和谐、有序的安全环境。
五、办案启示:在入罪边缘寻找出路,司法温度护航人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已达入罪标准但情节轻微”的盗窃案件,辩护过程充满挑战,也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律师团队没有回避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而是通过扎实的材料梳理、情节挖掘、政策运用和沟通协调,一步步争取到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主要包括惩罚和改造。惩罚功能表明刑罚适用于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都将造成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用还应当产生将犯罪人改造为新人的作用。当事人在本案中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已经接受了足够深刻的教训,且其主观恶性较小,具备帮教条件,基本已无再犯可能性,故而已实现了惩罚和改造的目的,依法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当事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既有利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能够体现司法机关的温度和人文关怀。
京都律师始终秉持专业、敬业、尽责的服务理念,既坚守法律底线,精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既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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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航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胜律师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争议解决领域深耕二十余年,承办了数百起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处理疑难案件,对争议解决有独到的见解和与众不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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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供职于某大型央企集团旗下公司、新加坡某大型商业银行,于2013年入职京都所,现任刑事一部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及控告业务。在职期间参与数百起刑事案件及民商事案件相关工作,在多年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实务经验。对常见、多发类型案件有丰富的接触、了解与处理经验。办案风格踏实、稳健、逻辑性强,所办理案件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受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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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顺琪,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专注于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及刑事涉财执行领域的研究与实务工作,已发表研究成果二十万余字,系《网络犯罪案例研究》一书作者,参与该书主要内容的创作。曾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多次实现有效辩护,为当事人取得不批捕、不起诉、减轻量刑等结果,也为企业提供刑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具有从企业风控到刑事辩护的全链条专业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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