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入职刚满9个月,因先兆流产请假,公司不批;申请婚假,公司不批;申请产假,公司还是不批。休假期间工资一分不发,她被迫离职后起诉,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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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这则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例冲上热搜,引发全网热议。在“三八”妇女节刚刚过去的一周里,这起案件如同一枚深水炸弹,炸出了职场中最敏感的议题:女性员工的生育权与企业的用工成本,究竟如何平衡?
更让企业主们心里“犯嘀咕”的是:一个入职不满一年的员工,请假9个月,最后公司还要赔10万——以后招人,是不是得“三思而后行”?
案件还原:9个月工龄,9个月休假,10万元赔偿
2023年2月,24岁的张女士入职上海某公司,成为一名Camera调试工程师,月薪1.5万元,工作地点在西安。
入职7个月后,张女士登记结婚。同年12月,她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医嘱建议休假2周。从这一天起,她开始了漫长的请假之路。
病假:2023年12月11日起,张女士因先兆流产多次申请病假,持续到2024年3月3日。
婚假:2024年3月3日,她申请10天婚假(3月4日至3月8日)。
产假:同一天,她申请158天产假(3月11日至8月16日),预产期是3月26日。
然而,公司对上述所有请假申请均未批准。但张女士在申请的休假期间也未到岗,并于3月22日顺利生产。
2024年8月15日,张女士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称公司自2023年12月起拖欠病假、婚假、产假工资长达9个月,被迫离职。随后,她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女士病假、婚假、产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1万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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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为什么公司“不批”也没用?
面对判决,许多企业主的第一反应是:员工请假,公司不批,为什么还要赔钱?
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给出了明确答案:
第一,病假有据可依。 张女士提交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患者信息完整、诊断明确、休假建议具体,上有医师签字、医院诊断专用章”,是合规有效的病假证明。公司不能以其未批准为由否认员工获得病假工资的权利。
第二,婚假是法定权利。 女职工在职期间登记结婚,依法享有婚假。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婚假时限,但公司不予批准不当。
第三,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未足额支付工资构成“被迫解除”。 公司未足额支付张女士病假、产假期间工资,张女士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昆明市人社局在“人社日课”中明确: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企业的“委屈”与法律的“底线”
公司在上诉时表达了强烈的委屈:张女士2023年12月起长期未到岗,所有请假申请均未批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批准的缺勤应视为旷工。她还被指“在被客户项目组辞退后立即开始长期病假”,公司认为这是“利用孕期恶意规避工作安排”。
但法律的天平最终倾向了劳动者。
有网友评论:“之前同事怀孕请假也被刁难,还好公司最后妥协了,支持依法维权!”但也有网友表达了担忧:“判得有法有据,支持。亏得一塌糊涂,可怜。女生找工作会更难了,可怕。”
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海口市总工会发布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广西、青海等多地总工会也发布了类似提示函,强调“生育友好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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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的深意:保护“三期”女职工,就是保护社会的未来
为什么法律要如此“偏袒”怀孕女职工?
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出:用人单位在开展日常用工管理时应注意依法保护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提升工作强度等方式侵害“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也不能违法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背后的逻辑是:生育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如果所有企业都不愿意承担女职工的生育成本,最终买单的将是整个社会——出生率下降、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会保障体系承压。
正如江阴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检察官所言:“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依法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把小案办实,帮生育妇女落实应得的保障”。
“以后招人犯嘀咕”的背后:谁在为生育成本买单?
回到最初的问题:这起案件之后,企业招人是不是都得“心里犯嘀咕”了?
答案是:会犯嘀咕,但不能因此违法。
企业主们的“嘀咕”,本质上是对生育成本分担机制的焦虑。一个入职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休假9个月,公司不仅要支付工资,还要承担岗位空缺的损失——这笔账,算在任何一个老板头上都会心疼。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笔成本,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由企业缴费,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仍需承担员工产假期间的岗位空缺成本、重新招聘培训成本等隐形成本。这些成本没有有效的社会分担机制,最终全部压在用人单位身上。
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所以不敢结婚或不敢怀孕或不敢生娃!”另一位网友回复:“对,生了就让公司买单。”
这种情绪的背后,是对生育成本社会化的期待。只有当生育不再是个别企业的负担,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女性才能真正实现“敢生、能养、不失业”。
锐评:法院判的不是“惩罚”,而是“底线”
10.1万元,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可能不算巨款,但这起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数字。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公司未足额支付张女士病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张女士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这不是对企业的“惩罚”,而是对法律底线的重申:
怀孕不是错,请假有依据,工资不能停,辞退要担责。
对于企业主而言,“犯嘀咕”可以理解,但不能因为“犯嘀咕”就歧视女性求职者、拒绝录用已婚未育女性、在孕期员工请假时百般刁难。因为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那10.1万元的赔偿金,就是最直接的“学费”。
而对于社会而言,我们需要思考的更深层问题是:如何让生育不再成为女性就业的“原罪”?如何让企业的“嘀咕”变成“放心”?
答案不在法院的一纸判决里,而在更完善的生育保障制度、更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更成熟的社会共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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