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教授:未成年人性侵防控:对人大代表方燕建言的补充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同志提出建议:对于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再犯风险评估结果,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其中包括:佩戴电子定位装置等。
我是长期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根据犯罪学的二八定律,社会上百分之八十的犯罪是由百分之二十的人所为,对于刑满释放的曾经的性侵犯,特别是性侵惯犯,我们的社会需要给与特别监控。不过,完善这个建议还必须完善以下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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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教授在第九届京城犯罪学学术研讨会上发言)
第一,因为刑满释放人员属于刑罚完结后的自由人,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属于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司法行为,因此必须由法院决定。法官在评估和判断中应该吸收心理学家、病理学家的参与,这样的评估判断相对准确。性侵犯罪者,特别是惯犯有相当数量的人具有心理或生理方面的疾病,有些人是幼年时候的被性侵者,长大之后成为性侵的加害者,与幼年创伤后应激障碍有关。所以,除了电子监控,接续教育外,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心理和病理治疗。
第二,佩戴电子定位装置,谁来负责监控呢?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已建立且已规模化,可以委托社区矫正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监控管理。同时需修改《社区矫正法》,将法律规定的矫正对象的范围,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四种人扩大至部分的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其脱离监控,进入禁止接近的场所,接触了禁止接近的对象应及时适当处理,比如:训诫教育、给予警告等,必要时通报警察机关协助,短时间限制其自由等。
第三,防止性侵犯罪者进入未成年集中的职业岗位,比如:幼儿园教师、体育教练、舞蹈教师、中小学老师、医生等。2023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做了相关的规定:“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行业依法建立完善准入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协助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开展信息查询工作”。但是仅此规定还不够,应该通过立法规定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者的从业禁止项目,建立入职背景查询制度。同时可考虑建立加害者社区登记和通报制度,让社区有重点的警惕是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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