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融媒、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标题:最新,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昭房管委〔2025〕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所属各分中心依照本细则开展提取服务并接受统一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昭通市行政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二章 提取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一)住房消费类:
1.无房职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4.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加装电梯;
5.缴存人家庭因自然灾害重建(购买)自住住房;
6.城市更新改造涉及自住住房。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
2.出国(境)定居;
3.应征入伍;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被单位解聘、辞职满6个月仍未再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8.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销户;
9.缴存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强制扣划)。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的,仅支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一)工作调离昭通市行政管辖区;
(二)被原单位解聘、辞职后在市外再就业并重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写字楼、商铺、商业公寓等商业用房;
(二)房屋装修、购买车库(车位)及杂物间;
(三)房屋存在纠纷或产权不确定;
(四)房屋用途不明、性质不清或土地用途为非住宅用地;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
(六)住房公积金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且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七)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买卖住房;
(八)继承、受遗赠、受赠与、分割、互换、同一房屋产权人之间相互转让以及补办、更换产权证发生产权转移登记;
(九)其他与国家和省、市规定不予支持的行为。
第三章 提取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缴存人只能以同一房屋对应的同一提取类别办理提取业务;缴存人更换房屋或变更提取类别的,原房屋、原类别下的提取业务不再受理;
(二)同一地址房屋发生交易后,提取申请人限定为现产权人及其配偶,并终止原产权人及其配偶的后续提取业务;
(三)缴存人在办理提取前,应确认未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且不存在账户封存、冻结、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司法保全等限制情形;
(四)提取频次不限的业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可提额度上限,且每次申请金额不低于月缴存额;
(五)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须对缴存人首次提取提供的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必要时可通过不动产登记、户籍、征信等渠道协查。
第八条 在昭通市行政辖区外购、建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和申请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的除遵循第四章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购、建房时间须晚于本人及其配偶、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参加工作或户口迁入时间;购、建房时间早于上述节点的,不予受理;
(二)在工作地购、建住房的,应补充提交工作所在地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医保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等任一材料;
(三)在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的,应提交户口簿或注明迁入日期的户口证明;未注明迁入日期的,应同时提供户口簿。
第九条 缴存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至公积金柜面代办:
(一)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应提交单位盖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章 提取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一节住房消费提取的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十条 住房消费提取的一般规定:
(一)申请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本人正脸人像及与提取类别对应的证明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
第十一条无房职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自第4个月起可申请;
2.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夫妻双方不存在未结清的市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3.缴存人工作地(租房地)与缴存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调动(安排)通知或工作地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加盖公章);
4.以家庭为单位办理的,夫妻双方无论是否在同一城市工作,租房年度内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租房提取限额,未提部分不得结转;
5.二孩、三孩及以上家庭,子女数按现有子女数核定,涉及离异的子女数按抚养权认定。
(二)提取金额:以市管委会确定的额度为准;
(三)提取频次:在租房年度内(首次提取当日计算至次年同日)提取不限频次,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租房提取委托支付协议》,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约定自动划转提取租金至缴存人账户。
(四)提取材料:
1.工作地证明(在非缴存地无房申请的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签署《婚姻状况申明书》;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生效法律文书;丧偶提供结婚证及户口注销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
3.子女数证明:二孩及以上或再婚家庭按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或《收养登记证》等能证明与提取人存在子女关系或抚养、收养关系的材料。
(五)其他规定:
1.缴存人的无房信息原则上由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协查;缴存人无需提供无房证明(自愿提供的除外);
2.协查登记的不动产为宅基地或主城区外乡镇登记的住房均视为无房,可支持办理租房提取。
第十二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规定:
1.购、建、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当月起三年内可办理(以当年购、建、翻建、大修行为发生月份起到三年内对应月份为一个周期);
2.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建、翻建、大修房款;
3.购、建、翻建、大修提取后又办理该房屋市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公积金贷款期间仅可办理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
4.购、建、翻建、大修提取后又办理该房屋商业贷款的,在商业贷款偿还期间只能在购、建房提取或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提取中择一申请提取;
5.购、建、翻建、大修提取后又办理该房屋组合贷款的,应优先办理提取偿还市内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申请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提取;
6.市外调入昭通的缴存人在原缴存地办理过购、建、翻建、大修提取的,凭原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载明该房屋累计提取金额的提取依据(提取的提取回执或电子凭证)可不受三年限制,缴存人应提交全额付款凭证或首付款凭证加借款合同(或放款凭证),可提金额为实际支付总价扣减原中心已提金额。
(二)房屋产权及提取管理:
1.同一房屋有多名产权人且载明份额的,按产权份额比例提取,产权人放弃提取权利的应现场出具声明;
2.同一地址房屋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交易且原产权人在市内办理过提取的,现产权人在原产权人末次提取11个月(含)后,还需提交交易转账凭证,方能受理。
(三)具体办理情形:
1.购买商品住房(期房或一手现房):
(1)提取条件:首次提取须在购房行为发生三年内;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的月份为准;
(2)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3)提取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准,不得超过该套房屋合同备案金额;
(4)提取材料:经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备案表、首付款或全额付款凭证或商贷借款合同(或放款凭证);直接提取支付首付款的还应提交《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书》。
2.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条件:首次提取须在购房行为发生三年内,购房时间以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过户后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为准;
(2)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3)提取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值税发票上“价税合计”栏载明的金额。发票记载实际交易金额的以发票金额、实际交易金额较低的为准;
(4)提取材料: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或公证书(昭通市外购房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
(5)其他规定:交易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市中心可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房屋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并据此确认提取额度;权证已抵押的,提交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依据和权证复印件。
3.购买保障性住房:
(1)提取条件:首次提取须在购房行为发生三年内,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2)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3)提取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以实际付款凭证为准,不得超过备案成交总价或与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的销售合同(协议)金额;
(4)提取材料:备案合同或与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的销售合同(协议)、首付款或全额付款凭证。
4.购买法院拍卖住房:
(1)提取条件:首次提取须在拍卖行为发生三年内;
(2)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3)提取金额:累计金额以实际付款凭证为准,不得超过《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金额;
(4)提取材料:法院加盖公章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付款依据。
5.购买公开拍卖公有住房:
(1)提取条件:首次提取须在拍卖行为发生三年内;
(2)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3)提取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以实际付款凭证为准,不得超过《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金额;
(4)提取材料:提交拍卖公司、委托人加盖公章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收款凭证。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条件:首次提取须在房屋批准建设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2)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3)提取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核定成本总额,成本价由县(市、区)分中心根据建造房屋市场价情况或住建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进行核定(核定金额每2年上报一次)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后执行;
(4)提取材料:提交报市中心备案并经分中心审核的材料。遇政策调整需变更材料的,应及时报批,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规定:
1.缴存人住房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缴存人结清逾期本息后方可申请提取;
2.贷款偿还期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未参与该住房贷款的,不得办理该套房屋的提取还贷;
3.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昭通市内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偿还市内公积金贷款;
4.军人在转业前取得军人(市内、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转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执行。
(二)具体办理情形:
1.偿还市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提取条件:
①缴存人有两笔贷款,担保方式均为房产抵押或公积金保证的,优先冲还公积金装修贷款;两笔贷款含一笔公积金保证贷款的,优先冲还公积金保证贷款;
②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为公积金保证的,仅借款人本人公积金保证时,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贷款余额80%,企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余额需≥100%;2人及以上保证时,公积金保证金额≥贷款余额100%(行政事业按1:2、企业单位及灵活就业按1:1计算)。2人及以上保证时,各方账户类型不同的,按各自标准分开核算。留存公积金保证金额后,剩余余额可申请冲还贷或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③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公积金保证的,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需≥贷款余额100%,(公积金保证部分,行政事业按1:2、企业单位及灵活就业按1:1计算),2人及以上保证时,各方账户类型不同的,按各自标准分开核算。留存公积金保证金额后,剩余余额可申请冲还贷或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④有住房公积金保证人的,须征得所有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方能申请签约提取还贷业务、按月冲还贷或办理部分冲还贷;
⑤借款人本人、配偶其中一方申办冲还贷业务,需使用另一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作部分或一次冲还贷的,需另一方进行授权,如因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无法授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用对方公积金余额办理冲还贷业务的,可直接申办还贷业务;
⑥市内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非房屋共有权人的共同借款人,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该笔贷款(不含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2)提取方式:按月冲还贷、按年提取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
①按月冲还贷:
提取条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依次签约“按月冲还贷协议”;可在申请贷款时同步办理,首月还款即可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签约期间账户余额≥当月还款额的,系统按还款额扣收;账户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从贷款对应银行委托扣款账户扣收;签约人公积金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的,协议继续履行;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月还款额;
提取材料:缴存人身份证原件。
②按年提取还贷(住房消费贷款除外):
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期间且从获得贷款的次月开始连续还款12期(含)以上;
提取频次:一年一次;
提取金额:申请前12期的已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之和;贷款期限最后一年或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还款本息之和为限申请提取;借款人夫妻双方申办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其中一方提取金额未达12期已还贷款本息合计的,另一方可申请提取差额部分,夫妻双方应在30日内申办当年的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另一方超过30日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须间隔12个月后方能申办该项业务;
提取材料:缴存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
③部分冲还贷:
提取条件:借款人自贷款次月起连续还款6期(含)以上;缴存人公积金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的,仍可办理;
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提取金额:单次冲还本金不低于10000.00元;
提取材料:缴存人身份证原件。
④一次性冲还贷:
提取条件:借款人自贷款次月起连续还款6期(含)以上;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的,需用现金部分还款;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的,可直接办理;缴存人公积金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的,仍可办理;
提取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金及应还利息之和;
提取材料:缴存人身份证原件。
2.偿还市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提取条件:市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期间至贷款结清后6个月内;若在贷款地已办理按月冲还贷的,不再受理已还贷款部分的提取;公积金余额抵扣不足,以现金还款的,可提取现金还款部分;
(2)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3)提取金额: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扣减原公积金中心已提金额;
(4)提取材料: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中对应购、建房提取行为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还款明细中需注明该笔贷款已还本金、已还利息、剩余贷款金额)。
3.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1)提取条件:贷款偿还期间至贷款结清后6个月内;本细则下发前已办理过一次性提取偿还该套房屋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提取偿还贷款业务;
(2)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3)提取金额: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
(4)提取材料: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中对应购、建房提取行为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还款明细中需注明该笔贷款已还本金、已还利息、剩余贷款金额)。
第十四条 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加装电梯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老旧小区,经批准实施改造并加装电梯的,自费用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以改造指挥部或实施主体出具的收款凭证时间为准),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三)提取额度:不超过分摊至个人的电梯加装费及相关费用;
(四)提取材料:
1.当地人民政府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
2.载明个人承担费用明细的改造协议书、通知书或含有业主信息及费用明细的缴费清册,改造指挥部(或实施主体)出具的收款凭证,房屋共有权证或购房手续等权属证明。
第十五条 缴存人家庭因自然灾害重建(购买)自住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取条件:缴存人家庭因不可抗力(地震、水灾、火灾、泥石流等)导致自住房屋损毁、损坏后重建自主住房的,自相关费用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受灾证明记载时间为准)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三)提取额度: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各县(市、区)分中心备案的建造价格乘以建房面积,扣减已获得的各类救灾资金(含修建房屋物资折价)后的差额;
(四)提取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及重建房屋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改造涉及自住住房的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因城市更新、拆迁、回迁、避险搬迁、排危整治及地质灾害治理等取得的安置住房,可在安置住房取得三年内(以拆迁、回迁安置协议或合同载明时间为准)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结清房款或支付的房屋差价;
(三)提取频次:不限频次;
(四)提取材料:拆迁、回迁安置协议或合同;付款凭证。
第二节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遵循以下要求:
(一)系统校验通过的无需上传资料;校验未通过的,应上传身份证、银行卡(法院强制扣划除外)及对应材料,并提供本人正脸人像;
(二)缴存人或其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应先结清贷款或撤销担保后再申请;
(三)除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法院强制扣划外。提取资金均划入缴存人本人有效银行账户;
(四)单位存在缓缴、欠缴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应告知缴存人或提取申请人,缴存人或提取申请人提交知情声明后,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内留存1.00元暂不注销账户处理。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单位离、退休职工,在账户封存后,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提取材料:退休证或退休呈报表或红头文件。
第十九条 出国(境)定居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出国(境)定居的缴存人,在账户封存后,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提取材料:出境定居迁移证明和护照。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应征入伍的缴存人,在账户封存后,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提取材料:军管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人,在账户封存后,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提取材料: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人,在账户封存后,可申请提取(缴存人服刑期间提取金额转入本人以外指定账户的须公证);
(二)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提取材料:人民法院判决书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服刑人员身份证和银行卡或公证书。
第二十三条 被单位解聘、辞职满6个月仍未再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被单位解聘、辞职满6个月仍未再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提取材料:解聘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批准通知书或就业创业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
1.死亡职工有遗嘱的,按指定继承人办理,指定继承人是未成年人的由法定监护人办理;
2.死亡职工没有遗嘱的,按照配偶、子女、父母顺序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3.死亡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均不存在的,由法律规定的其他亲属办理;
4.死亡职工家属自愿公证的,按《公证书》载明的指定人员办理;
5.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被法院依法裁定或依法判决的提供法院出具的裁定或判决相关法律依据办理;
6.原则上资金划入死亡职工有效一类银行账户,银行卡注销的,可划入提取申请人有效一类账户;
(二)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提取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户籍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职工有效一类银行卡或申请人银行卡、《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含所在单位撤销、注销、解散或破产后以个人名义申请销户的人员)申请销户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含所在单位撤销、注销、解散或破产后以个人名义申请销户的人员)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提取材料:申请销户缴存人的身份证;因单位撤销、注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申请销户的缴存人需由其单位或个人提供撤销、注销、解散或破产相关证明之一,同一单位仅需提供一份材料(缴存人账户封存满24个月仍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可凭封存事实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
1.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住院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在出院后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最多提取一次,同年多次住院可合并提取;
2.按“住院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的顺序申请提取;
3.住院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足以覆盖医疗费报销后差额的,不得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方可由直系亲属补足。
(二)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后差额(个人支付部分)和重大疾病自行购买的特殊药品费用。
(三)提取材料: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医保报销凭证、亲属关系证明;购买特殊药品的,提供发票和医院用药证明。
第二十七条 法院强制扣划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条件:
1.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予以配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1)被执行人退休的;
(2)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
(3)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的;
(4)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且继承、受遗赠份额明确的。
2.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暂不予扣划;如果该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或担保(联保)债务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人民法院可以对超出部分予以扣划;
3.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担保(联保)责任,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房产、土地、林地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以下简称“四查”) 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予以配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1)申请执行人或其配偶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2)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
(3)被执行人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4)多个人民法院要求对同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扣划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先后顺序进行扣划;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协助执行,将扣划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拨到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案款专户。人民法院在该款项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案款专用票据;
(6)带有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至少两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公务应当出示公务证和工作证,同时备齐必要材料。
(二)提取材料: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执行裁定书》、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执行金额);经“四查”的还应出具《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和后续明显无清偿债务能力”的确认函》、案款专用票据。
第五章提取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可网上渠道办理的业务范围: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包括:
1.无房职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首次和后续提取;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续提取;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后续提取;
4.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后续提取;
5.缴存人家庭因自然灾害重建(购买)自住住房后续提取;
6.城市更新改造涉及自住住房后续提取。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包括:
1.离休、退休;
2.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被单位解聘、辞职满6个月仍未再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
5.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销户。
第二十九条 业务办理的其他规定:
(一)提取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二)需核验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经办人说明原因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反馈,超过3个工作日仍无法反馈的,应电话告知申请人,经其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网上渠道申请办理的后续提取业务,系统校验通过的无需上传资料;校验未通过的,应上传身份证、银行卡、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配偶申请的须提交)、本人正脸人像,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还需上传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四)柜面申请的住房消费类后续提取业务,业务经办人核实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配偶申请的须提交)、银行卡原件;系统校验通过的无需上传资料;校验未通过的,应上传身份证、银行卡、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配偶申请的须提交)、本人正脸人像,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并收件存档;
第三十条 电子凭证使用的一般规定:
(一)申请人现场提供经查验真实合法的电子类付款凭证,可打印后作为提取材料原件使用;
(二)申请人身份证遗失的,可提供临时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
(三)申请人现场登录“一部手机办事通”或APP、小程序等渠道查询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信息,可作为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现场登录“手机银行”查询到该套房屋在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界面(借款金额、借款合同编号、借款期限应与借款合同一致)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可代替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五)申请人现场登录贷款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系统获取的贷款界面(借款金额、借款合同编号、借款期限应与借款合同一致)及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可替代贷款地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六)上述资料由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业务经办人将申请人现场查询的界面扫描入系统并打印纸质材料归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经办人负责制。经办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导致骗提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追回资金,中心视情况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对推诿扯皮、抬高门槛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中心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昭公积金通〔2023〕4号)及提取补充通知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及市管委会相应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涵盖的其他提取情形,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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