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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关联与界限。
在本质上,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帮助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应属于共同犯罪现象,但我国《刑法》将组织卖淫的帮助犯单独定罪,即采取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从而避免了将该帮助行为作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从而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严厉打击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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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组织卖淫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存在诸多混淆之处,需要进行仔细区分。在构成要件上,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主观方面,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是基于"组织故意",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是基于"协助故意";在客观方面,组织卖淫罪表现为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卖淫的活动,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则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提供某方面帮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一方面,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另一方面,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组织卖淫者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对于在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充当打手的行为,如何定性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打手,实属强迫卖淫的实行行为,应以强迫卖淫罪而非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不是强迫他人卖淫,而是为避免他人干涉、抗拒检查、防止嫖客闹事、维护卖淫组织等充当打手的,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鹤壁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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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卖淫罪的从犯是否均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如前所述,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质属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但并非组织卖淫罪的所有从犯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不能把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明确协助组织卖淫罪仅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而非所有的从犯。
虽然在刑法理论上看,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
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
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仍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同时依法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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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确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与出罪条件。
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应注意从正反两个角度掌握。
首先,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性质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其入罪标准应依托于组织卖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为只有在组织卖淫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协助行为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基于同理,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协助组织卖淫罪也基本上是参照组织卖淫罪来认定的。
其次,注意掌握协助行为的出罪条件。《办理卖淫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这种现象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是否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而予以出罪处理,应坚持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一是看行为人从事服务的场所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为较为规范的营业场所;二是看行为人从事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如保洁、收银、保安的工作多属于较易替代,可谓对组织卖淫行为的作用力甚小;三是看行为人是否获取了明显超出其工作内容、难度、强度的不当收益、是否仅领取正常薪酬等。【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鹤壁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鹤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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