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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 潘坤
引言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法学博士潘坤在最高法院主办的《法律适用》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非法代孕中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研究》被“中国知网”评为高下载论文。
经过多年专业人士的下载学习,该论文在业界的影响力日益加深。为便于非专业人士理解,本文将以较为通俗的语言解析高净值人士获得代孕子女亲权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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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出生,主治医师罗伯特·爱德华兹因此获得2010年诺贝尔生理学奖。在试管婴儿情形下,将胚胎植入第三人子宫,即为代孕。代孕语境下,新生儿的亲权归属存在三个可能的主体:委托人(一般是精子提供方)、孕母(生育方)、卵子提供方。在司法实践中,买卖卵子、代孕协议均因违背公序良俗始终被认定为无效,但代孕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仍应受法律保护。亲权与监护权的认定是代孕情形下个各方利益主体争议的焦点,尤其是高净值人士涉入相关纠纷时,亲权的归属不仅关乎人身关系,更可能牵连巨额财产分配,其法律认定逻辑与途径值得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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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协议本身无效毫无争议,但是代孕子女作为法律主体有权获得监护人。基于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典》相关规定与典型司法案例,当前我国法律框架下高净值人士获得代孕子女亲权的合法路径有三种。
一
亲子鉴定确立自然血亲关系,是亲权取得的基础路径
在人类漫长的演化史中确立的最基本法则就是血缘关系是亲子关系最坚实的基础。婚姻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确定新生儿的血统。我国《民法典》明确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权利平等,而自然血缘是法定亲子关系确立的一般状态,基因标准更是判断法定父母的实质标准。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确立了“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与代孕子女存在血缘关系的一方,可通过这一法律手段获得亲权。司法实践中,只要经亲子鉴定确认存在血缘关系,相应的亲权与监护权便会被依法认可,这一认定具有无条件性,也是最直接的亲权取得方式。在代孕语境下,可能会出现“分娩者”与“血亲”之间的侵权纠纷,在这一情形下“血亲”具有更有利的地位。
案例一:
1.
案件事实
2008年5月,澳大利亚籍华人胡某夫妇与未婚女青年柳某签订了有偿代孕协议。约定生子后,柳某放弃抚养权,孩子归胡某抚养。某家医院将胡某的精子与捐献者的卵子成功受精,柳某代孕。代孕子女诞生后,柳某拒绝胡某接走孩子。胡某向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其对代孕所产男婴的抚养权。
2.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代孕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经亲子鉴定,法院认定胡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柳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对于原告请求确认其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并确认柳某与代孕子女无亲子关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
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1111条,经法定程序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依据我国《母婴保健法》出生医学证明是用于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在新生子女取得户籍后,可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建立新的亲子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收养流程,任何规避法律的私下安排均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可能涉嫌犯罪。
三
基于抚养教育事实,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子女由继父母实际抚养教育的,准用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则也被应用于代孕子女的亲权认定中,上海一中院的判例便印证了这一裁判思路。
案例二:
1.
案件事实
陈某与罗某是夫妻关系,两人非法购买卵子并寻求代孕。2011年2月,代孕子女出生。陈某通过非法手段为代孕子女办理了出生证明,并办理了户籍申报。2014年2月,罗某去世。此后,孩子由陈某单独抚养。罗某父母于2014年12月29日起诉陈某,其认为陈某与代孕子女无血缘关系,亦无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而罗某是代孕子女的生父,故其请求法院判决代孕子女由其抚养。
2.
裁判意见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代孕子女是罗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某与他人以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此外,代孕子女出生后一直由陈某抚养,时间长达五年。故陈某与代孕子女基于“抚养教育”的事实形成了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故陈某作为继母,其监护权优于祖父母的监护权。同时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陈某继续抚养子女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陈某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四
策略结语
代孕语境中的亲子关系认定,本质是技术发展与法律伦理的碰撞。在我国既有法律框架下,代孕协议无效,无法构成亲权的基础。但是,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始终将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被抚养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均应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保护。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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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坤/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策略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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