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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甲骗取贷款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朱某甲作为辽宁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偿还企业此前1.2亿元社团贷款的利息,在银行知情并主导下,使用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贷款740万元,其中490万元至今未能归还。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等,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责令其退赔银行490万元。
1.2亿贷款无力付息 银行“出招”借名转贷
法院审理查明,朱某甲经营的某公司于2016年向新宾某等银行申请1.2亿元社团贷款。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利息。经新宾某党组会议同意,允许朱某甲以他人名义向该行贷款,用于偿还1.2亿元社团贷款的利息及其他贷款利息。
2019年12月,朱某甲以其儿子朱某乙名义,使用虚假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向辽宁新宾某有限公司贷款250万元,用于偿还前述贷款利息。朱某甲偿还17万元后停止还款。后经银行同意,银行工作人员联系评估公司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为朱某甲办理233万元转贷,用于偿还剩余本金。公安机关立案后,朱某甲已偿还该233万元。
2020年12月,朱某甲为继续偿还1.2亿元贷款利息,以抚顺某乙有限公司(实际未经营)名义,由抚顺某甲有限公司担保,安排他人编造虚假财务报表,虚构购买金属材料用途,向辽宁新宾某有限公司贷款490万元。该款项发放后即被银行直接划拨用于偿还利息,至今未能归还。
银行知情且主导 被告辩称无罪
庭审中,朱某甲对事实无异议但坚称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金融机构指使借款人配合制作虚假材料,银行并未受骗;贷款提供了足额真实担保,且银行尚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不应认定“造成重大损失”;贷款目的是偿还旧贷利息、配合银行减少不良影响,主观上无骗取贷款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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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银行时任董事长田继东等人证言,当时银行曾给朱某甲两条路:一是走执行程序拍卖企业还贷,二是正常偿还利息、银行给予时间和空间。朱某甲为保住企业选择后者,银行同意其借名贷款还息。贷款发放后,资金直接被银行划走还息,朱某甲并未实际使用。
构成骗取贷款罪 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朱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关于辩护人所提“银行知情并主导、被告无主观故意”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朱某甲提供虚假评估报告和空壳公司材料,对获取银行贷款保企始终保持积极配合态度,应认定其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
关于“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辩护意见,法院指出,涉案两笔贷款并无真实足值抵押物,担保公司亦未实际经营、无足额固定资产,立案前共有723万元未能偿还,属于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但同时,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节:朱某甲骗取贷款系为抵偿先前1.2亿元社团贷款利息,贷款下发后即由银行直接划拨还息,朱某甲并未实际使用;其在新宾农商银行的其他贷款档案显示仍有财产可抵偿未还的490万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责令朱某甲退赔辽宁新宾某有限公司人民币490万元。
企业融资须合规 借名转贷风险大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规,任何通过虚假材料获取贷款的行为,即使银行知情甚至主导,相关责任人也难逃法律追责。同时,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贷款时,必须坚守合规底线,不得以“转贷”“借名”等方式掩盖风险,否则可能引发更大的金融风险和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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