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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的乡土深处,存在着一种常被历史叙述所忽略的民间力量——地方善举。它不仅是物质层面的“行善”,更是联结社会、重塑秩序、维系人心的文化实践与权力场域。
新书《不负桑梓》通过系统考察清代绅商在赈灾、兴学、水利等方面的具体实践,揭示了“善”背后复杂的社会逻辑:地方精英如何通过财富、声望与文化领导权,在国家与地方互动中编织出一张既承载儒家伦理、又呼应现实利益的民间网络。
作者不仅关注善举的“如何做”,更追问其“为何如此”,从“福”“命”“报”的本土观念,到“份”“义行”的制度实践,再到“象征支配”与“二重生产方式”的理论提炼,本书以历史人类学视角深挖传统中国福利实践的深层逻辑,为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份具体的分析框架。
地方善举的历史本体论
文 | 张佩国
在村落家族社区的层面,围绕村庙形成的神明祭祀礼仪及庙首们的文化领导权,将乡村社会未经分化的社学、社仓、庙会等诸福利设置整合起来,形成了一种“社区整体福利模式”。
主张中国农村基层社区单位是市场共同体的施坚雅,通过在成都平原高店子的田野调查也发现,“各种各样的自发组成的团体和其他正式组织—复合宗族、秘密会社分会、庙会的董事会、宗教祈祷会社—都把基层市场社区作为组织单位”。显而易见,基层市场不仅是交易空间,更是关系网络和权力运作的社会空间,也许诸种组织的领导者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重叠。村落社会通过民间宗教而形成的社会一体化程度,与市场社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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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伦·科恩(Mylon L. Cohen,人类学界一般译为孔迈隆)在台南美浓镇的田野经验显示:“以宗教来命名的合伙会所反映出其宗教作用的某个方面,是其要从总体方面管理社会的体现。宗教突出地反映出了这个客家社区的组织、它的历史以及它与中国社会总体的联系。”大众宗教中地域神明崇拜所具有的象征意义及所对应的民间会社的实践活动,都渗透在村民的社会生活中,从节庆礼俗、人生礼仪到修桥铺路、办学赈灾等,莫不如是。大众宗教也就是杨庆堃所说的分散性宗教中民间的那一部分,分散性宗教的制度性结构体现在“宗教的元素渗透进所有主要的社会制度,以及中国每一个社区的组织生活中”。郑振满关于福建莆田江口平原的历史民族志研究,为此提供了进一步的例证,“在这里,神庙祭典为社区组织提供了必要的框架,因而也就成为社区发展的普遍模式”。
这样的村落和村际社区整体福利模式,借助于正统化的象征体系和乡绅、商人、官府的力量,又在更大的社会体系中形成一种基本的社会联结模式。
王斯福(Stephan Feuchtwang)由在台湾山街的田野经验,即抽象出这样的社会基本联结,“将庙宇和宗族的管理者和领导者与地方上的商人、学者以及地主甚至是帝国统治的官员联结起来的这一网络,确实将各种相互都有一个中心的等级关系梳理得很清楚。这是一个基本的联结,其维持着行政等级并对此至关重要”。社会基本联结,仅仅靠村落社区层级的观察,无法得到理想的解释。社会史研究中的“市民社会论”和“公共领域论”对此做过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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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廉(William T. Rowe)将晚明以降诸如社仓、普济堂、育婴堂、清节堂等地方公共机构,视作外在于官僚体制的社团组织,其在晚清时期的兴盛,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中国社会的自治,他将此称为“市民社会”。玛丽·兰金(Mary Backus Rankin,又译为冉枚烁)将这些公共机构纳入公共管理的范畴,虽然她也承认地方精英们的这些活动并没有现代式的分类,庙宇、神祠、庆典是其基本要素,但她倾向将其概括为“公共领域”bh。“市民社会论”和“公共领域论”较为强调民间慈善公益活动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权利、责任意识。
魏斐德(Frederic Evans Wakeman,Jr.)就不同意这两位学者的观点,认为他们忽视了晚清国家权力扩张所带来的依附性面向。
而黄宗智提出了“第三领域”概念,以此解释晚清时期国家联合社会进行超出官僚机构能力的公共活动的性质:既不完全是国家强制,亦非走向社会自主性,而是更具协商性的权力关系的发源地。
尽管“第三领域”概念试图超越市民社会论和公共领域论的国家—社会关系的二元论解释模式,在中国社会历史情境中发现其实践性逻辑,但仍没有从根本上突破这一框架,因为“第三领域”仍然是以“国家”“社会”的假设为前提的。
延续第三领域的概念,黄宗智还提出了“简约治理”的概念,意指清代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所有这些以近代西方社会为参照系的概念,基本是在社会联结模式及相应的权力运作机制层面进行解释的。这样的解释,并没有指涉明清中国社会的整体实践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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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论,传统中国的地方善举实践,并不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领域,而是在社区福利模式和社会基本联结上都呈现了一种整体性实践趋向。但笔者一开始所说的“社会逻辑”,还有更深层的社会本体论意义,这需要拓展马克思主义人类学的生产方式理论。
有外国学者将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视为一种关于社会实在之本质的形而上学理论,这样一种理论“将给出关于社会存在(例如,人和制度)的基本实体和结构,以及社会交往和社会交换的基本本质的系统性说明”。以往斯大林主义的经济决定论,只是把生产方式当作物质资料生产层面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特定方式,而把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等视为被决定的上层建筑,并未将生产方式赋予社会本体论的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现实的个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出发,分析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物质资料生产的联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不是“经济决定论”者,他们的生产方式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社会本体论,因为从现实的人出发,所理解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阿尔都塞所说的“矛盾的多元决定”,就是“归根到底由经济所起的决定作用在真实的历史中恰恰是通过经济、政治、理论等交替起第一位作用而实现的”。也正是在社会本体论意义上,生产方式不是单一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而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统摄的经济、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的复合体。
在地方善举的再生产中,像修桥铺路、山林管理、水利建设这一类具有明显物质生产实践意义的活动,既借助于义渡会、桥会、宗祠、神庙等民间组织得以进行,又以祖先崇拜、风水观念、地域信仰等大众宗教为象征体系,甚或可以说,象征体系作为联结人们实践活动的介质,更具生产性力量。
社学、社仓更是被赋予教与养的正统意识形态内涵;善堂、善会、施赈等慈善活动中,士绅化、徭役化的权力运作机制和福报观念、入住权等叠加在一起,构成一种身份等级再界定的阶层文化的再生产。
作为社会本体论意义上的福利实践,可以对其从生产方式的层面进一步加以解释。农民的生产剩余,以地租和贡赋的形式,而不是以税收的形式被转移给统治群体,这是一种贡赋制的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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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萨米尔·阿明的观点,由于一个社会形态是包括若干生产方式的有组织综合体,“其标志是一个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其周围联结着从属于它的错综复杂的一组生产方式”。受其启发,葛希芝将帝制中国晚期的生产方式概括为“二重生产方式”,即“贡赋式生产方式和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是通过亲属关系,通过阶层之间的人际关系,通过把贡赋生产方式的准则强加在私人关系上以及在公众关系中掺入市场的准则的意识,还通过两种生产方式在同一生产者范围中的共同基础,而联结起来,并且时常处于矛盾着的状态中”。
这一概念可以很好地解释绅商将商业经营所获财富(还很难说是“利润”范畴),部分地转移到会馆、宗祠、庙宇的修建及水利、办学、赈济等地方公益中,绅商的身份及其商业活动本来就是在贡赋制的框架内得以开展的,他们参与并主导地方公益、福利实践中的徭役化,是帝制中国官僚体系过度盘剥并尽力减轻财政压力的结果,这本身也可以说是一种“贡赋”;但同时,他们还有赢得文化领导权、获取收入的积极性一面。如此矛盾的群体性格,完全可以从二重生产方式中得到合乎帝制中国晚期历史情境的解释。
从生产方式上,我们更应该看到传统中国地方善举的贡赋制性质,以往的“乡族经济论”和“乡绅支配论”联系到土地所有制和国家的性质,倒仍不失其解释力。
傅衣凌就从传统中国社会义田、义仓、族田、学田、公堂、义渡、义集、义井等一系列所谓经济活动中,发现了“封建政权”之外的族权、神权、夫权等另一套统治权力,或以祠堂,或以神庙,或以某种会社为中心联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是中国地主经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他称之为“乡族经济”。他在晚年更把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视为“乡族组织”。
我们剔除其革命编史学“批判的武器”的面向,从“乡族经济”概念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超经济强制的解释,还是应该重新发掘其整体史的意义。同样,日本学者重田德的“乡绅支配论”,也试图以土地所有制为核心,将明清时期的乡绅支配理解为经济、文化、政治统治的结合,乡绅们武断乡曲与义行地方的矛盾行为,在其间也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以“福”“命”“报”等基本社会范畴为中心的一整套象征体系,则将土地权的超经济强制、国家通过贡赋过度汲取农业剩余、乡绅的支配(赢利型经纪和保护型经纪的统一)、以“份”为制度形态的诸种地方公共福利实践,都整合为一种社会形态意义上的支配模式,即象征支配。
象征支配的福利再生产,其社会逻辑就是采取颠倒或自我否定的意识形态,比如“命”的等级观、“福”的来世宇宙观想象、“报”的身份依附观念,通过“份”的制度实践,而将贡赋制的过度剥削体制与以家族为核心的亲属关系融合起来。换言之,“福”“命”“报”的意识形态贯穿在地方善举的实践过程中,从而实现了其象征支配的社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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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桑梓:清代绅商与地方善举》
张佩国 著
广西师大出版社·大学问2026年1月
本书是一部深入考察清代绅商群体地方慈善活动的社会史、慈善史研究著作。作者以赈灾、兴学、育婴等具体善举为切入点,从嘉定县的善堂到佛山镇的祖庙,再到晚清海宁州的水利,生动勾勒出绅商阶层在地方善举中的实践图景,并探讨其行为背后的儒家伦理、地域认同与现实利益。本书揭示出清代地方治理中官方与民间力量的互动与协商,阐明慈善不仅是道德实践,更是社会权力运作与文化秩序建立的重要场域。全书既有具体案列,又有宏观视角,为理解清代社会结构变迁提供了富有启发的历史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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